司法卷三考试试题及解析三十一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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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答案】:
A
【本题分数】:
1.0分
【答案解析】
[测试点]遗产继承。
[解析]《继承法意见》第62条规定:
遗产已被分割而未清偿债务时,如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
不足清偿时,剩余的债务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
题中,遗产的分配有遗嘱继承、遗赠而)C法定继承,那么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被继承人所欠的债务。
题中,遗嘱继承人得款2000元,受遗赠人得款2000元,而所欠债务则为6000元,因而两人均还2000元即可。
第2题
住所在某市A区的张某将自己所有的一套位于B区的房屋租给李某使用。
李某的住所地在C区。
李某在租赁期间,未与张某商量擅自将房屋结构改变,拆掉屋内的一面墙,并重新铺设了下水管道。
一年后,李某将房屋交回,张某发现了李某私自改造房屋的情况,认为其构成侵权,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的管辖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只能由B区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C区或B区人民法院管辖
可以由A区、B区或C区人民法院管辖
若李某在诉讼期间下落不明,则本案只能由原告张某住所地A区人民法院管辖
[测试点]专属管辖。
[解析]依《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本题似乎应选B。
然而本案的标的涉及不动产,因此应适用《民事诉讼法》第34条第1项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即B区法院专属管辖。
至于D项,即使本案不是专属管辖的案件,也不能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才属于由原告所在地法院管辖的范围。
第3题
关于物权的相关规定,说法正确的是:
物权的种类由法律规定,但物权的内容可以由当事人自由设定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与不动产登记簿记载不一致的,按照公示公信原则应该以不动产权属证书上的记载为准
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能对抗第三人
所有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都必须登记,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
C
[测试点]物权。
[解析]《物权法》第5条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这就是所谓的物权法定原则,即任何人不能擅自确定或者改变物权的种类和内容。
因此选项A的说法错误。
第17条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
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选项B的说法错误。
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选项C的说法正确。
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因此注意这里的例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用登记就可以设立所有权。
选项D的说法错误。
本题的正确答案是C。
第4题
甲乙两公司因贸易合同纠纷进行仲裁,裁决后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此时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裁定撤销裁决
裁定终结执行
裁定中止执行
将案件移交上级人民法院处理
[测试点]仲裁裁决的执行。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64条规定:
“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裁决,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裁决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裁决的,应当裁定终结执行。
撤销裁决申请被裁定驳回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执行。
”
本题中甲公司申请执行仲裁裁决,乙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法院只能裁定中止执行。
第5题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许多标志都是不能作为商标注册或者使用,但是除此之外,还有一些情形也不能获准注册。
以下哪种情况不属于此种情形?
某食品公司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但该标志是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
某电子公司就某电子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
某制衣公司就所生产的衬衫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电子产品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有可能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某化妆品公司将其生产的洗面奶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字母和数宇的组合,该商标可以将该商品与他人的商品区分开
D
[测试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标志。
[解析]《商标法》第11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第12条规定,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第13条规定,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依上述法条并结合题中选项分析,可知A、B、C项中的情形都不能获准注册,只有D项中的情形能依法获准。
第6题
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
)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目分之五
百分之十
百分之十五
百分之二十
B
[测试点]可以请求解散公司的股权比例。
[解析]《公司法》第183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因此选项B正确。
第7题
甲、乙、丙共有一套房屋,其应有部分各为1/3。
为提高房屋的价值,甲主张将此房的地面铺上木地板,乙表示赞同,但丙反对。
下列选项哪一个是正确的?
因没有经过全体共有人的同意,甲乙不得铺木地板
因甲乙的应有部分合计已达三分之二,故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甲乙只能在自己的应有部分上铺木地板
若甲乙坚持铺木地板,则需先分割共有房屋
[测试点]共有财产的管理和修缮。
[解析]《物权法》第96、97条规定,共有人按照约定管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
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各共有人都有管理的权利和义务。
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本题中甲乙丙的共有属于按份共有,对是否铺木地板属于对房屋的重大修缮,应该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
而本题中甲乙两人的份额刚好达到三分之二,又因为民法中的“以上”“以下”等都包括本数,所以甲乙两人的份额刚好达到要求,甲乙可以铺木地板。
第8题
甲、乙各以20%与80%的份额共有一间房屋,出租给丙;
现甲欲将自己的份额转让,请问下列表述中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乙有优先购买权,丙没有优先购买权
丙有优先购买权,乙没有优先购买权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两人处于平等地位
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测试点]优先购买权。
[解析]《物权法》第101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可以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
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
《民通意见》第118条规定:
“出租人出卖房屋,应提前3个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出租人未按此规定出卖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宣告该房屋买卖无效。
以上两个条文都规定有优先购买权,即本题中乙、丙都有优先购买权。
但乙的优先权源于共有关系,是基于物权关系而产生,丙是基于租赁关系,依物权优先于债权,所以乙的优先购买权优先于丙的优先购买权。
即应选D。
第9题
张某的一台笔记本电脑,于2007年3月2日借给林琳使用。
林琳在使用过程中感觉很好,于是在3月5日和张某协商欲以3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同意。
双方约定林琳在3月10日付款。
请问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何时转移给林琳?
2007年3月2日
2007年3月5日
2007年3月10日
由双方特别约定
[测试点]动产物权的转移时间。
[解析]《物权法》第25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依法占有该动产的;
物权自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本题中林琳已经事先占有该笔记本电脑,因此该笔记本电脑的所有权是在双方的买卖合同发生效力时转移,也就是3月5日转移。
本题应选B。
第10题
甲、乙、丙各出资5万元以普通合伙的形式开办一家餐馆,经营期间,丙提出退伙,甲、乙同意,三方约定丙放弃一切合伙权利,也不承担合伙债务。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丙退伙后对原合伙的债务承担补充责任
丙退伙后仍应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原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测试点]个人合伙的债务承担。
[解析]合伙债务是指合伙关系存续期间从事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债务。
本题中的合伙属于普通合伙,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9条的规定,普通合伙企业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合伙人内部关于债务承担的约定不能对抗不知情的债权人。
故选项A和C错误。
根据无限连带责任承担合伙债务的财产包括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和每个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合伙经营的共有财产包括各个合伙人的出资以及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
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包括每个合伙人所有的个人财产,可以用来作为清偿债务的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均可。
故选项D错误。
债权人可以对合伙人中某一人,也可以对合伙人之数人或者全体合伙人提出履行全部或者部分债务的请求,合伙人之一或者数人在履行了全部或者超过其份额的合伙债务后就代偿的份额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故选项B正确。
第11题
1995年
- 配套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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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司法 考试 试题 解析 三十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