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制度00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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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食品及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必须)
9、食品贮存管理制度(可选、有库房的必须)
10、粗加工切配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必须)
11、烹调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必须)
12、面点加工餐饮安全管理制度(可选、制作面食的必须)
13、备餐销售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必须)
14、食品留样制度(必须)
15、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管理制度(必须)
16、食品用设备设施管理制度(可选)
17、餐厅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可选)
18、食品安全检查管理制度(必须)
19、食品添加剂管理制度(必须)
20、餐厨废弃物管理制度(必须)
1、食品安全管理领导组
组长:
法人代表
副组长:
分管领导
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分管领导或后勤主任
成员:
后勤人员及食堂工作人员
2、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一、食品安全有专人负责管理。
二、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悬挂于醒目位置。
三、从业人员每年体检一次,持有效合格的健康证明并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
凡患有传染病者不得参加直接接触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应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上岗,并保持个人卫生。
五、做好食堂内外环境卫生,做到每餐一打扫,每天一清洗。
六、食(用、工)具每餐用后应洗净、消毒、并保持洁净。
洗涤程序为:
“一洗”、“二冲”、“三消毒”、“四保洁”。
七、生、熟食品,成品、半成品的加工要分开进行,食品冷藏应分类,并标注明标记,防止交叉污染。
八、所有工具必须专用,并有明显标记,用后及时清洗、消毒。
九、不购进、不加工、不出售腐烂变质、有毒、有害或超过保质期的食物、原料。
十、采购食品及其原料时必须按规定索取有关证件,并建立进货台帐。
十一、垃圾桶有盖,垃圾处理及时,外壁清洁。
3、天长市xxxx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参考)
为建立健全应对食品安全事故的运行机制,规范处置工作,有效预防、积极应对并控制食品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减少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消费者的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天长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和《天长市餐饮服务环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本预案。
一、领导组织
成立应急处置领导组,负责本单位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置,负责检查各项食品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及时消除食品安全事故隐患。
组长:
xxx,成员xxx、xxx。
二、应急报告
本单位发生食物中毒、食源性疾病、食品污染等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众多人数伤亡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构成潜在的重大危害时,应在两小时内报告天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天长市卫生局以及教育主管部门,不得对食品安全事故隐瞒、谎报、缓报,不得毁灭有关证据。
报告电话: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305606、市卫生局7331300、市教育局(电话xxxxx)
三、应急处置
1、立即停止食品加工经营活动,保护加工经营场所,等待有关部门的调查。
2、立即将疑似食物中毒的人员送往医院,并协助医疗机构救治病人。
3、保留造成食物中毒或者可能导致食物中毒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设备和现场,待确认后交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4、积极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公安等部门进行调查,并按其要求如实提供有关材料和样品。
5、落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的其他措施,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6、配合有关部门分析引起食物中毒的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意见,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四、后期处理
1、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及卫生部门的食品安全事故调查结果及监督意见,对确认被污染的食品及其原料进行销毁,被污染的工具及用具进行清洗消毒。
2、做好中毒病人的的善后处理工作。
3、根据事故原因追究本单位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接受行政部门的处理,涉嫌犯罪的,接受司法部门处理。
4、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意见进行整改,在经过监督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重新营业,同时总结经验教训,杜绝类似事件再次发生。
4.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为师生服务的所有餐饮工作人员(包括厨师、服务员、洗碗工、采购员、库管员、管理员、餐厅领班等)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凡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人员,必须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餐饮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应急性检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餐饮从业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从业人员健康档案,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食堂负责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八、从业人员必须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严格遵守各项食品安全操作规程。
5.从业人员培训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培训,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工作和临时参加工作的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必须经过食品安全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餐饮服务工作。
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应制定从业人员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计划,组织部门负责人和从业人员参加各种上岗前及在职培训。
三、食品安全教育和培训应针对每个食品加工操作岗位分别进行,内容应包括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食品安全知识、各岗位加工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方式以集中讲授与自学相结合,定期考核,不合格者待考试合格后再上岗。
五、建立餐饮服务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档案,将培训时间、培训内容、考核结果等有关信息记录归档,以备查验。
6.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制度
为规范从业人员个人卫生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从业人员应保持良好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服、工作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带饰物。
专间操作人员还应戴口罩。
二、从业人员操作前手部应洗净,操作时应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时,手部还应进行消毒。
三、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处理食物前;
2、上厕所后;
3、处理生食物后;
4、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5、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6、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7、触摸耳朵、鼻子、头发、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8、从事任何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如处理货项、执行清洁任务)后。
四、非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操作人员,在有下列情形时应洗手:
1、开始工作前;
3、处理弄污的设备或饮食用具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子后;
5、处理动物或废物后;
6、从事任何(其他)可能会污染双手的活动后。
五、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时应再次更换专间内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双手严格进行清洗消毒,操作中应适时地消毒双手。
不得穿戴专间工作衣帽从事与专间内操作无关的工作。
六、个人衣物及私人物品不得带入食品处理区。
七、不得在食品处理区内吸烟、饮食或从事其它可能污染食品的行为。
八、进入食品处理区的非加工操作人员,应符合现场操作人员卫生要求。
7、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制度
为规范餐饮服务从业人员工作服管理,保障公众餐饮安全,根据《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所有从业人员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单位配发的工作服。
个人不得擅自改变工作服式样。
二、工作服(包括衣、帽、口罩)宜用白色或浅色布料制作,专间工作服宜从颜色或式样上予以区分。
三、工作服应定期更换,保持清洁。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的工作服应每天更换。
四、从业人员上厕所前应在食品处理区内脱去工作服。
五、待清洗的工作服应远离食品处理区。
六、每名从业人员不得少于2套工作服。
8.食品及原辅料采购索证索票管理制度
一、指定经培训合格的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专(兼)职人员应当掌握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法律知识、餐饮服务食品安全基本知识以及食品感官鉴别常识。
二、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应当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购物凭证应当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等内容。
长期定点采购的,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三、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等复印件;
五、从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流通许可证,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六、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
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和每笔供应清单。
七、从食品流通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八、采购乳制品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明的复印件。
十、采购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饮具的,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集中消毒企业盖章(或签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盖章的批次出厂检验报告(或复印件)。
十一、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
采购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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