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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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教职工考勤管理暂行办法Word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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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上班后一个月内又需病假,其病假时间前后合并计算。
长期病假的工资待遇按国家规定执行。
病假期间待遇:
病假五天以内(含五天)的每天扣5分;
病假六至十天(含十天),每天扣4分;
病假在十一天(含十一天)以上的,每天扣3分。
教职工因工受伤按国家有关劳保规定办理。
(二)事假
教职工在工作时间内因私事需本人处理时,填写学校专用假条并将自身任务落实到位,经领导批准后方可离校。
教职工请事假,每天扣天8分,事假全学期累计超过5天的不得参与评先、评优。
(三)婚丧假
1、教职工依法登记结婚,经领导批准,可给婚假三天。
如对方工作单位在外地的,职工需要到对方所在地结婚的,可酌情给予往返路程假。
晚婚者根据相关规定学校视情况而定。
教职工婚假一般情况下安排在法定节假日和寒暑假期间。
教职工婚假包括每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
2、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指父母、配偶、子女)及旁系亲属中的岳父母、公婆死亡时,经领导批准,给予三天的丧假。
丧事在外地料理的,可根据路程远近另给路途假。
3、教职工按规定享受婚丧假,其基本工资照发。
因特殊情况婚丧假满需延长假期的,经领导批准后,按事假处理。
(四)生育假
1、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职工,给予产假九十天,临产前休息天数计算在九十天以内(含产前休假),难产增加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教师产假正值寒暑假可根据学校实际情况执行,小产、流产按政策落实。
2、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教职工,享受产假工资的按国家劳动部门女职工生育保险有关规定发放。
(五)公假
1、经批准参加各类会议、业余学习、出差的教职工,所占用的工作时间按公假处理。
2、法定节假日(元旦、春节、五一、国庆节)按国家有关休假规定执行。
二、迟到和早退
1、教职工要严格遵守作息时间,事先未履行请假手续,因个人原因未按时到达工作岗位的,按迟到处理。
2、教职工未履行请假手续,因个人原因提前离开工作岗位的,按早退处理。
3、教职工每迟到或早退一次,按相应类别扣分。
三、办公、集会、升旗、签到相关规定
1、办公、集会不得带小孩,不得串岗,不得在已办公时在办公室内过早,不得做私事,发现1次扣2分;
2、办公(每节)、集会、升旗事假、迟到、早退扣2分,旷扣4分;
办公连续2节视为半天处理。
3、体育教师两操不到位每次扣2分;
4、签到事假扣3分,迟到扣2分,旷扣20分;
5、值日教师(含午休值班教师)必须按时履行职责,缺岗1次扣2分。
四、旷工,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均以旷工处理:
1、教职工未经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无故缺勤,擅离职守的;
2、请假期满未经请假或虽请假未获批准而逾期不归的;
3、谎报请假理由,涂改伪造病假证明的;
4、教职工每月累计迟到或早退达四次的,按旷工一天处理。
从第五次开始,每次按旷工半天处理。
5、教职工旷课1节扣20分,旷工一天扣50分;
6、每迟到或早退以10分钟内为限,超过按旷处理。
五、请假手续和批准权限
1、教职工请病假须有医院出具的病假证明及相关手续,方可休病假。
2、教职工请婚丧假、生育假、事假,须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填写请假报告单,按级报批,经批准后才能休假。
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须事先口头请示,领导批准,事后补办书面手续。
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按旷工处理。
3、假期已满,因特殊原因需要续假的,必须事先按规定办理续假手续,并经校级领导批准后方可续假。
无正当理由或未经批准延长假期的,按旷工处理。
4、教职工因公外出,需经领导同意批准。
中层干部因公外出,需经校长批准。
六、考勤管理
考勤以年级组为单位进行,由年级组负责各办公室考勤工作,行政、后勤、教辅人员由校办负责考勤,对本部门每个职工的出勤情况(包括各类假期及迟到、早退、旷工等)进行认真登记,并于每周末将考勤表上报学校汇总。
如发现有漏报、虚报、谎报的,一经查实,追究该部门领导的责任。
全体教职工请假均需填写学校假条并自行安排代课和部门任务,病假住院者由学校安排。
七、本暂行办法由校委会负责制定和解释。
本办法未提及的,按国家、地方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八、本暂行办法自二00七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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