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刑法有趣案例范文模板 20页文档格式.docx
- 文档编号:14338263
- 上传时间:2022-10-22
- 格式:DOCX
- 页数:17
- 大小:36.33KB
推荐刑法有趣案例范文模板 20页文档格式.docx
《推荐刑法有趣案例范文模板 20页文档格式.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推荐刑法有趣案例范文模板 20页文档格式.docx(17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她今年八十一歲,曾因熱咖啡燙了腿成功告贏McDonalds而得到百萬賠償。
二零零二年入選的案子有:
一、德州奧斯丁
有位叫CatherineRobertson的婦女告贏一家傢俱店得到七十八萬美元的賠償,
原因是她在該傢俱店內奔跑時被一小孩絆倒而扭傷了腳關節。
該小孩不是別人,正是她的兒子。
二、洛衫磯
一位十九歲的青年CarlTruman得到七萬八千元外加醫療費用的賠償,因為他的鄰居開車壓過他的手。
為什麼會發生?
那位鄰居開車時沒有注意到那位青年正偷他汽車輪胎上的車蓋。
三、賓州
有位笨賊名叫TerenceDickson,
他在一家住宅行竊,當他試圖從車庫離開時,車庫的自動開門裝置壞了,門打不開,而回到房屋的門又關上鎖住了。
不巧屋主在外度假,於是笨賊被困在車庫達八天之久,只靠一罐可樂和一袋狗食度日。
義憤填膺的他怒告屋主的保險公司,贏得五十萬元賠償。
四、阿肯色小岩城
有位JerryWilliam屁股被隔壁鄰居家的狼狗咬傷。
狗為何咬他?
因為他拿BB槍不停地打它,激怒了它。
法庭判決鄰居賠他一萬四千五百元再加醫療費用。
五、費城
一家餐館輸掉官司,被迫付給一位來自賓州蘭卡斯特的AmberCarson十一萬三千五百元,因為地上溼滑跌碎尾骨。
地上為何會溼滑?
因為大約30秒前,她因爭吵而將飲料潑向男友。
六、德拉瓦州克雷蒙
一位小姐CaraWalton為了逃避3塊5的門票,想從廁所的窗戶爬進一家夜總會,結果摔倒跌破兩顆門牙。
結果她告贏了夜總會得到一萬兩千元加上補牙的費用。
七、最後得獎的最有名的案子是奧克拉荷馬的MarvGresinski先生。
該天才買了一輛嶄新的32呎長的旅行車(有床有廁有廚房的motorhome)。
在回家的高速公路上,他把自動駕駛定在70英里的時速,就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了,最後當然出了大車禍。
幸好該位老兄還活著,並且狀告該車製造廠而得到175萬元賠償外加新車一輛,
理由是車子的說明書上沒有說不可以離開駕駛座到後面去煮咖啡。
案子過後,該製造廠真的把這一條加在說明書上了。
篇二:
刑法案例大全
刑法案例题大全
一、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内犯罪
[案情]被告人:
某甲,男,33岁,前苏联人,副驾驶员。
1985年12月19日,被告人某甲与机长某乙等机组人员,在原苏联境内驾驶47845号安一24型民航客机,执行某市民航局101/435航班任务。
当飞机飞到东经118。
09’00"
北纬52。
40’00”上空时,被告人趁领航员上厕所之机,以机舱出机械故障为由,将机械师骗出驾驶舱,随即锁上驾驶舱门,扭动自动驾驶仪,持刀威逼驾驶飞机的机长某乙向中国方向飞行,机长被迫改变航向,19日14时30分许,该机降落在我国黑龙江省某县某乡农田里。
[问题]某甲在我国领域内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某甲以暴力手段劫持飞行中的民用航空器,飞入我国境内,其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构成了犯罪,应依照中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本案涉及我国刑法的空间效力问题,被告人某甲虽是外国人,但我国司法机关有权对其犯罪行为行使司法管辖权。
因为:
第一,某甲劫持航空器,已违反我国参加的《东京公约》、《海牙公约》和《蒙特利尔公约》的通知规定,“如发生外国飞机被劫持在我国降落等有关涉外事件,应按我国法律,并结合上述三个公约的有关规定处理”,同时符合我国《刑法》第九条所规定的中国应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我国《刑法》第6条第13款规定: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
”某甲不是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有关刑事责任问题,不需要通过《刑法》第11条之规定解决,“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问题,通过外交途径解决”,即不属于“法律有特别规定的”,情况,某甲的犯罪行为虽始于我国领域之外,但其犯罪结果却发生在我国领域以内,依照我国的有关规定,属于我国领域内犯罪,所以,应适用我国刑法,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中国公民在我国领域外犯罪
严某,男,38岁,中国公民,我国驻某国大使馆的汽车司机。
被告人严某先后利用驾车去机场接送外国人员、代表团成员的机会,在驻在国首都机场行李处多次进行盗窃,陆续窃得大量外币现钞,以及手表、照相机等财物,共折合人民币10万余元。
[问题]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应依我国刑法论处?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严某系中国公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国外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构成犯罪。
应依中国刑法论处,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
[法理分析]根据我国《刑法》第264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严某以盗窃罪定罪判刑是正确的。
中国公民严某在我国领域外犯罪,是否适用我国刑法,这是本案的关键。
我国《刑法》第7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据此可知,其一,严某的盗窃行为,按照犯罪地的法律应受处罚;
其二,严某的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其法定最低刑为10年;
其三,严某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
所以,应依我国刑法规定,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院判决完全正确。
某甲,男,32岁,外国公民。
被告人外国公民某甲,潜入我国驻该国大使馆行窃,被我国大使馆工作人员李某发现,为脱逃李某的抓捕,某甲用刀将李某刺伤后逃走。
[问题]试问某甲在我国领域外犯罪可否适用我国刑法?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已构成抢劫罪,可以依我国刑法论处。
[法理分析]各国刑法的适用范围,特别是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的效力范围,按理应由国际法加以规定,但目前由于国际法尚未明确规定,所以只能由各国依本国国内法来规定。
对于外国人在本国领域外犯罪,各国在立法上一般采用保护原则和普遍管辖原则,来确定本国刑法的适用范围,我国亦然。
我国《刑法》第8条规定,“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者公民犯罪,而按本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
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外国公民某甲的行为,已经侵害了我国国家和公民的合法利益,触犯了我国刑法,构成了抢劫罪。
按照我国《刑法》第263条规定,抢劫罪的最低法定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
抢劫罪是一种严重犯罪,各国刑法都将其作为犯罪加以处罚。
因此,对于外国公民某甲的犯罪,可以适用我国刑法。
另外,根据《关于防止和惩处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的公约》,某甲的行为已经构成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罪,同时还属于一种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国际犯罪。
因此,按照国际法的原则,也应适用我国刑法。
三、犯罪概念
[案情]被告人:
乔甲,男,18岁,待业青年。
被告人乔甲因家中人多房少不能住,于1993年6月到其叔乔乙家借宿。
同年9月28日,乔甲在叔乔乙家午睡后,闲着无事,想找本杂志翻阅,就随手拉乔乙忘了上锁的书桌抽屉,发现内有一叠崭新的10元面值人民币,乔甲顿起贪心,趁家中无人,偷偷从中抽走50元。
由于乔乙大意,没有发现其抽屉内短少的现金。
乔甲见第一次窃取得逞后,胆子越来越大,又分别于同年10月、1994年3月两次趁乔乙不在意,共窃取其人民币600余元。
当乔甲又于1994年6月10日趁乔乙家无人之机,打开抽屉欲寻找现金时,不料被躲在家里逃学的乔乙之子乔丙发现,遂案发,随后乔甲家属代其偿还了乔乙的损失。
乔乙曾到公安机关要求不要处理乔甲。
[问题]乔甲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乔甲,虽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但其社会危害性不大,情节显著轻微,可不作犯罪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条的规定,对乔甲宣告无罪。
[法理分析]民犯罪是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任何行为,如不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时,均不构成犯罪,因此《刑法》第13条规定: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本案被告人乔甲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因而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但综合全案情况看来,其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应不认为是犯罪。
原因有三:
其一,被告盗窃的是其同住亲属的财物,而且数额相对不大。
案发后,被告的同住亲原乔乙不要求追究乔甲的刑事责任,而且乔甲的家属已对乔乙的损失作了赔偿,故乔甲的盗窃行为不像一般盗窃犯罪那样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其二,乔甲的盗窃数额虽达到盗窃罪所要求的“数额较大”的标准,但盗窃的数额是否较大,不是区分盗窃罪与非罪界限的唯一标准,还应综合其他犯罪情节考虑。
被告人乔甲采取的是趁乔乙不注意而秘密窃取的方法获得财物的,不像其他盗窃犯罪分子那样用拔门撬锁、挖墙掏洞等性质比较恶劣的手段,并且乔甲每次窃取的财物数额很少,而不是将所见到的乔乙财物全部拿走,因而综合本案的全部情况看,乔甲的盗窃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
其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
“盗窃自己家里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
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在处理时也要同在社会上作案有所区别。
”所以,乔甲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法院对被告人乔甲作出无罪判决是正确的。
四、犯罪主体
张某,男,21岁,某食堂炊事员,担任炒菜工作。
被告人张某于1992年3月至1993年5月期间,利用其在食堂帮忙卖饭、菜的机会,多次私自截留饭、菜票,共合计人民币700多元。
尔后,被告人张某通过刘某、李某、王某将这些饭、莱票销售给个体户郑某,从获赃款600余元。
被告人张某已与其他人将赃款全部挥霍掉。
[问题]犯罪构成的主体要件有何特征?
[判决]法院判决认为,张某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应以贪污罪论处。
[法理分析]犯罪构成要件的犯罪主体是指实施犯罪行为,依法对自己的罪行应负刑事责任的人或者单位。
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作为犯罪主体的人,只有达到一定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才能成为犯罪主体。
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一定的犯罪主体实施的。
没有犯罪主体,就不可能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也不可能有危害社会的故意或过失、从而也就不会有犯罪。
具体而言,首先,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犯罪主体的必要条件之一,所谓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规定行为人对自己的危害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须达到的年龄。
根据我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大致可分为:
第一,未满14周岁的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三,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都应当负刑事责任。
其次,刑事责任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推荐刑法有趣案例范文模板 20页 推荐 刑法 有趣 案例 范文 模板 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