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安全规程》修改机电部分详细对照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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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入井人员必须戴安全帽、随身携带自救器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入井前严禁喝酒。
煤矿企业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第十三条 入井(场)人员必须戴安全帽等个体防护用品,穿带有反光标识的工作服.入井(场)前严禁饮酒.
煤矿必须建立入井检身制度和出入井人员清点制度;
必须掌握井下人员数量、位置等实时信息.
入井人员必须随身携带自救器、标识卡和矿灯,严禁携带烟草和点火物品,严禁穿化纤衣服.
第十六条 井工煤矿必须制定停工停产期间的安全技术措施,保证矿井供电、通风、排水和安全监控系统正常运行,落实24h值班制度.复工复产前必须进行全面安全检查.
第二十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
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二十一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主要运输巷和主要风巷的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
架线电机车运输巷的净高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五十六条和第三百五十七条的有关要求。
(二)采区(包括盘区,以下各条同)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采煤工作面运输巷、回风巷及采区内的溜煤眼等的净断面或净高,由煤矿企业统一规定。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第二十二条 运输巷两侧(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巷道另一侧的宽度不得小于0.3m(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巷道内安设输送机时,输送机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5m;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巷道内移动变电站或平板车上综采设备的最突出部分,与巷帮支护的距离不得小于0.3m。
(二)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本条第一款第
(一)项的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之间的距离不得超过40m。
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三)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二十三条 在双轨运输巷中,2列列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车辆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两侧距离,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二十二条的要求。
第八十九条 主要绞车道不得兼作人行道.提升量不大、保证行车时不行人的,不受此限.
第九十条 巷道净断面必须满足行人、运输、通风和安全设施及设备安装、检修、施工的需要,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机车运输的巷道净高,自轨面起不得低于2m.架线电机车运输巷道的净高,在井底车场内、从井底到乘车场,不小于2.4m;
其他地点,行人的不小于2.2m,不行人的不小于2.1m.
(二)采(盘)区内的上山、下山和平巷的净高不得低于2m,薄煤层内的不得低于1.8m.
(三)运输巷(包括管、线、电缆)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应当符合表3的要求.
巷道净断面的设计,必须按支护最大允许变形后的断面计算.
表3 运输巷与运输设备最突出部分之间的最小间距
巷道类型
顶部/m
两侧/m
备 注
轨道机车运巷
0.3
综合机械化采煤矿井为0.5m
输送机运输巷
0.5
输送机机头和机尾处与巷帮支护的距离应当满足设备检查和维修的需要,并不得小于0.7m
卡轨车、齿轨
车运输巷道
单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2.8m,双轨运输巷道宽度应当大于4.0m
单轨吊车运输巷道
0.85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内侧加宽不小于0.1m,外侧加宽不小于0.2m.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段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不小于5.0m
无轨胶轮车运
输巷道
曲线巷道段应当在直线巷道允许安全间隙的基础上,按无轨胶轮车内、外轮曲率半径计算需加大的巷道宽度.巷道内外侧加宽要从曲线巷道两侧直线段开始,加宽段的长度应当满足安全运
输的要求
设置移动变电
站或者平板车的巷道
移动变电站或者平板车上设备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侧的间距
第九十一条 新建矿井、生产矿井新掘运输巷的一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0.8m(综合机械化采煤及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为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生产矿井已有巷道人行道的宽度不符合上述要求时,必须在巷道的一侧设置躲避硐,2个躲避硐的间距不得超过40m.躲避硐宽度不得小于
1.2m,深度不得小于0.7m,高度不得小于1.8m.躲避硐内严禁堆积物料.
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矿井人行道宽度不足1m时,必须制定专项安全技术措施,严格执行“行人不行车,行车不行人”的规定.
在人车停车地点的巷道上下人侧,从巷道道碴面起1.6m的高度内,必须留有宽1m以上的人行道,管道吊挂高度不得低于1.8m.
第九十二条 在双向运输巷中,两车最突出部分之间的距离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采用轨道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2m,采区装载点不得小于0.7m,矿车摘挂钩地点不得小于1m.
(二)采用单轨吊车运输的巷道:
对开时不得小于0.8m.
(三)采用无轨胶轮车运输的巷道:
1
双车道行驶,会车时不得小于0.5m.
2
单车道应当根据运距、运量、运速及运输车辆特性,在巷道的合适位置设置机车绕行道或者错车硐室,并设置方向标识.
第一百三十一条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其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的风流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三十二条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应当设在进风风流中;
该硐室采用扩散通风的,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具备甲烷超限断电功能。
采区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一百六十七条 井下充电室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回风风流应当引入回风巷.
井下充电室,在同一时间内,5t及以下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3组、5t以上的电机车充电电池的数量不超过1组时,可不采用独立通风,但必须在新鲜风流中.
井下充电室风流中以及局部积聚处的氢气浓度,不得超过0.5%.
第一百六十八条 井下机电设备硐室必须设在进风风流中;
采用扩散通风的硐室,其深度不得超过6m、入口宽度不得小于1.5m,并且无瓦斯涌出.
井下个别机电设备设在回风流中的,必须安装甲烷传感器并实现甲烷电闭锁.
采区变电所及实现采区变电所功能的中央变电所必须有独立的通风系统
第三百一十一条在井筒内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但在开凿或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不得滑动。
运送其他类炸药时,爆炸材料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
如果将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
(四)在装有爆炸材料的罐笼或吊桶内,除爆破工或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硝化甘油类炸药或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
运送其他类爆炸材料时,不得超过4m/s。
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材料,都不得超过1m/s。
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保证罐笼或吊桶不震动。
(六)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运送爆炸材料。
(七)禁止将爆炸材料存放在井口房、井底车场或其他巷道内。
第三百一十二条井下用机车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炸药和电雷管不得在同一列车内运输。
如用同一列车运输,装有炸药与装有电雷管的车辆之间,以及装有炸药或电雷管的车辆与机车之间,必须用空车分别隔开,隔开长度不得小于3m。
(二)硝化甘油类炸药和电雷管必须装在专用的、带盖的有木质隔板的车厢内,车厢内部应铺有胶皮或麻袋等软质垫层,并只准放1层爆炸材料箱。
其他类炸药箱可以装在矿车内,但堆放高度不得超过矿车上缘。
(三)爆炸材料必须由井下爆炸材料库负责人或经过专门训练的专人护送。
跟车人员、护送人员和装卸人员应坐在尾车内,严禁其他人员乘车。
(四)列车的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m/s。
(五)装有爆炸材料的列车不得同时运送其他物品或工具。
第三百一十三条水平巷道和倾斜巷道内有可靠的信号装置时,可用钢丝绳牵引的车辆运送爆炸材料,但炸药和电雷管必须分开运输,运输速度不得超过1m/s。
运输电雷管的车辆必须加盖、加垫,车厢内以软质垫物塞紧,防止震动和撞击。
严禁用刮板输送机、带式输送机等运输爆炸材料。
第三百一十四条由爆炸材料库直接向工作地点用人力运送爆炸材料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必须由爆破工亲自运送,炸药应由爆破工或在爆破工监护下由其他人员运送。
(二)爆炸材料必须装在耐压和抗撞冲、防震、防静电的非金属容器内。
电雷管和炸药严禁装在同一容器内。
严禁将爆炸材料装在衣袋内。
领到爆炸材料后,应直接送到工作地点,严禁中途逗留。
(三)携带爆炸材料上、下井时,在每层罐笼内搭乘的携带爆炸材料的人员不得超过4人,其他人员不得同罐上下。
(四)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严禁携带爆炸材料人员沿井筒上下。
第三百三十九条 在井筒内运送爆炸物品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电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运送;
但在开凿或者延深井筒时,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的,不受此限.
(二)必须事先通知绞车司机和井上、下把钩工.
(三)运送电雷管时,罐笼内只准放置1层爆炸物品箱,不得滑动.运送炸药时,爆炸物品箱堆放的高度不得超过罐笼高度的2/3.采用将装有炸药或者电雷管的车辆直接推入罐笼内的方式运送时,车辆必须符合本规程第三百四十条
(二)的规定.使用吊桶运送爆炸物品时,必须使用专用箱.
(四)在装有爆炸物品的罐笼或者吊桶内,除爆破工或者护送人员外,不得有其他人员.
(五)罐笼升降速度,运送电雷管时,不得超过2m/s;
运送其他类爆炸物品时,不得超过4m/s.吊桶升降速度,不论运送何种爆炸物品,都不得超过1m/s.司机在启动和停绞车时,应当保证罐笼或者吊桶不震动.
(六)在交接班、人员上下井的时间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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