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题报告要写摘要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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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首先介绍选题背景,详细介绍国外作业成本法理论发展历程同时将国外近期几篇研究作业成本法的文献进行综述,国内研究文献按照研究内容进行综述。
将作业成本法引入我国,同时应用于先进企业是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其次,传统成本计算方法的成本计算对象和成本分配基础在现有生产、经营环境存在的局限性使得成本信息扭曲,导致对企业产生不利影响,本文提出企业实施作业成本法的效果及前景。
接着,阐述作业成本法的基本理论,从微观与宏观环境分析我国企业应用作业成本法的可行性。
再次,结合作业成本法的核算理论设计作业成本核算体系和结合HZ厂进行案例分析。
作业成本核算体系设计包括对凭证、账户、账簿、报表的设计。
通过案例分析对传统成本计算方法与作业成本法的区别有了具体的比较,HZ厂在经济业务发生时编制会计分录。
案例研究表明运用作业成本法为成本降低指明具体的方向,对于提高企业成本管理水平,增强企业的竞争力,都起着推动作用。
最后对全文研究的主要内容和观点进行总结,并提出论文的不足之处、对企业的建议和未来研究方向。
此外,作业成本法是一个开放的系统,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也会不断地发展,这就需要我们对作业成本法理论与实施持续不断地研究和改进。
关键词:
作业成本法;
实施;
可行性;
成本动因
1、环境侵权是一种新型的侵权行为,在环境保护的法律制裁体系中包含有行政制裁手段、民事制裁手段和刑事制裁手段,三种制裁手段一起统一发挥着保护该法律制度的职能,其中赔偿损失是环境侵权里主要的民事救济方式。
根据日本民法第722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因侵权行为而引起的损害赔偿,在当事人之间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通常是采取金钱赔偿的方法来进行。
这种方式固然有其消极性,但当污染危害环境的行为造成了物质损失而不能恢复原状或者不能返还原物时,致害者可用自己的财产赔偿受害人的物质损失和某些精神伤害;
另一方面,环境侵权的原因行为往往具有公共性和有用性,若采取排除侵害的民事救济可能影响经济社会的正常运转。
由于环境侵权作为一种特殊侵权所具有的损害后果严重、受害者众多、侵权人难以认定等特征,使得传统的民事和行政救济不能有效地救济受害人,而污染企业难以承受金额巨大的环境损害赔偿责任,这种严峻的现实迫切需要我们从新的理论视角和制度设计来寻求救济受害人、减轻企业责任的新途径。
通过环境责任保险、财务保证、公共补偿基金等制度将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化,已成为解决这一问题的新手段。
因环境问题而生的环境侵权及救济已成为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
因此,有必要建立环境侵权损害赔偿社会化制度,以完善我国环境损害赔偿体系。
2、传统的环境侵权民事赔偿已无法满足现代日益发展的环境侵权带来的危害。
3、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意识越来越强烈,对自己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倾向于法律手段。
4、政府、国际社会对环境保护的更加重视。
5、环境侵权的赔偿范围:
(一)在一般侵权行为的理论中,关于赔偿范围有三条原则:
1.对财产损失全部赔偿的原则,即赔偿责任范围的大小应以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大小为依据,全部予以赔偿,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也就是既要对现有财产的直接减少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
例如海洋由于污染而导致环境质量下降,疗养区失去了疗养价值,风景区失去观赏价值,文物古迹遭到污染等等。
但是海洋环境质量下降到什么程度,权利人可以主张权利以及谁有权主张此项权利没有标准和规定,因此这项权益还未引起人们的关注,但随着生产力发展水平的提高,人们环境意识的加强,此项权利会越来越被人们注视。
日本的审判实践中,由于大气污染等环境公害事件的发生,被害人提起的追究加害人损害赔偿责任的诉讼中,一般是以原告与被告达成和解,原告胜诉而结束,并在和解的基础上,被告对原告患者不仅要支付因公害而实际受到的损害赔偿金外还支付一定数量的恢复被破坏环境或被恶化环境得以再生的环境再生金额。
[11]这种方法对于恢复被破坏的环境起到了物质保证的作用。
此外,尽管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不以行为违法为必要要件,但应该区分不法行为和法律所不禁止的行为,因为二者对社会造成的影响是又不同的,因此若是不法行为当然要全部赔偿,而对于法律不禁止的行为应该限制赔偿。
2.对人身伤害赔偿由此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原则,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死者丧葬费和死者生前所扶养的人的生活补助费以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但是在环境侵权案件中,人身伤害往往不仅仅带来财产的损失,还有精神上的伤害。
精神损害赔偿的问题是环境侵权民事责任中一个很重要的部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环境侵权案件中的受害人因为加害人的侵权行为遭受到难以弥补的精神损害,但获得赔偿的却很少,这实在是有悖于“有损害就有赔偿”的基本法律原则。
日本早在上个世纪70年代便在判例中承认了有关精神利益损失的赔偿,如在“大阪国际机场噪声案”的判决指出,“个人的生命、身体、精神及有关生活上的利益,是个人人格利益的本质,统称为人格权。
此人格权不允许任何人侵犯,对此侵害应认为有排除之权能。
在本案中,使用机场所产生的飞机噪声对原告等全体显著发生精神上的痛苦,并妨害其生活,且__已经发生身体损害,其他人也暴露在同样的危险中,故应认为原告等的人格权益已经遭受侵害。
”于是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每月6000圆的抚慰金,直到实施禁止飞机于晚9时至翌日早7时起降的命令为止。
法国规定的也较早,其民事法院历来承认精神损害,赔偿范围除了人格权、财产权外,还包括诸如生活乐趣的剥夺等精神上的损害。
6、环境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是指环境法所规定的在因环境污染造成他人财产和人身损害时,可以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事由,又称抗辩事由。
这种抗辩是针对承担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的请求而由致害人一方当事人提出,其目的是抵消受害人提出的赔偿请求,最终使加害人不承担环境损害的赔偿责任。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环境损害赔偿的免责事由有:
1.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153条规定了判断不可抗力的原则标准,即“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一般来说,自然灾害等自然现象属于不可抗力的范围,此外如战争,社会动乱等社会现象也包括在内。
由于不可抗力不受人的意志所支配,要人们对与其行为无关而无法控的事故的后果承担责任是不公平的。
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
完全由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担责任。
在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的单行法里也做了同样的规定。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在确定不可抗力免责时有两个标准:
1)必须完全属于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害,致害人才可以免责,倘若夹杂了其他人为的因素便不能免除致害人的责任;
2)必须及时采取合理的措施,否则仍要对损害以及扩大的损害进行赔偿。
这两个标准必须同时具备,行为人才可以免责。
2.第三人过错,这是指由于排污人和受害人之外的人,因其故意或过失致使排污人排出的有毒物质造成受害人的人身或财产的损失,由该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排污人的责任则被免除。
我国《海洋环境保护法》第43条第二款以及《水污染防治法》第41条第三款对此都有所规定。
3.受害人自我致害,指受害人由于自己的故意或重大过失,使排污人排出的有毒物质给受害人自己造成损害,排污人免予承担该损失的赔偿责任。
例如,有下游的农民把工厂的排污口挖开引污水浇灌自己的农田造成污染损害,这是受害人自身责任引起的损害,排污的工厂不承担该损害的赔偿责任。
此外,在司法实践中已经民法理论上还有一种免责事由,即自甘冒险,指行为人(受害人)原可预见损害结果的发生,又自愿甘冒损害发生的危险而损害结果又恰恰发生。
这种情况最早出现在德国和英国的判例中,其基础法律关系是行为人和加害人有一种法律关系,同时该基础法律关系人必须遵守基础法律关系衍生的权利义务。
笔者认为这一事由也应该引入环境侵权法的免责事由中。
7、
四、民法角度对完善环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几点建议
(一)环境侵权损害事实种类和环境侵权损害赔偿范围承担环境侵权责任以污染环境的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事实为前提条件,即有损害才有赔偿没有损害则没有赔偿。
环境损害事实按不同的标准可进行不同的划分:
直接损害和间接损害;
物质损害与精神损害。
纵观各国环境法,环境侵权赔偿范围主要有四种:
财产损害赔偿、人身损害赔偿、精神损害赔偿和环境损害赔偿。
现各分述如下:
(1)财产损害赔偿。
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
对这种行为而致的财产损害各国一般实行全额赔偿原则,即必须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换言之,既要对现有的财产的直接减损进行赔偿,也要对正常情况下实际可以得到的利益进行赔偿。
而对这种财产的赔偿方法一般有两种:
一是折价赔偿;
二是实物赔偿。
对于直接损失既可实物赔偿,亦可折价赔偿。
但对于间接损失,只能采折价赔偿方式。
(2)人身损害赔偿。
人身损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
对人身损害赔偿我国一般依人身损害的程度确立赔偿范围。
人身损害程度越重,赔偿就越多;
而人身损害较轻,赔偿则相对减少。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等等。
(3)精神损害赔偿。
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
(4)环境损害的赔偿。
环境损害是与财产损害、人身损害类似但又有所不同的一种环境侵权赔偿范围。
后者具有“私权”损害之性质,而前者主要指环境被污染或破产,影响环境质量,损害了人们对优美舒适、安宁的环境追求的权利。
一般而言,环境损害是对人身体、财产损害的结果,若仅仅使环境质量下降,而没有导致人身体或财产损失就不会产生环境损害赔偿问题,则只是排除危害和恢复原状这问题。
(二)民法角度的几点建议1.完善我国环境的精神损害赔偿制度。
我国过去在侵权法理论上一般不承认“精神损害”的赔偿,而视之为资本主义法律制度的产物。
精神损害固然不能用金钱来衡量,但是金钱却可以让受害者心灵获得部分安慰。
最高__于xx年3月10日正式做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解释》显然适用环境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我国民法通则及有关司法解释虽确立,但学界普遍认为其适用范围失于狭窄,应予适当放宽。
鉴于
环境污染侵权对于人的精神状态、健康状况、生活条件等皆有较大影响,甚至还可以通过遗传因素危及后代,因此在即将出台的《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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