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南沙区区辖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doc南沙区政府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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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其他对象。
同一配租顺序的申请对象之间通过摇号来确定分配顺序。
注:
优先配租对象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家庭:
(1)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家庭;
(2)孤老家庭;
(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4)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5)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家庭、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6)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7)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8)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9)离婚妇女;
(10)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11)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
(12)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3)复退军人。
优先配租对象只享受一次优先配租机会,即优先配租对象在获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后弃租的(含配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签订租赁合同的),如再次申请轮候公共租赁住房的,作为新申请对象轮候,参加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时将不再予以优先配租。
2.配租流程。
本次配租按以下顺序进行:
本次配租按以下流程进行:
(1)申请对象提交相关资料进行意向登记,
(2)区街(镇)二级审核,(3)摇号配租,确定预分配名单(4)对经摇号配租,获得预分配申请家庭进行资格复核,(5)资格复核通过后,才确定最终的入住资格,办理入住手续。
若资格复核过程中,发现有分配对象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的情况,则上报给市住房保障办保障性住房事务中心(下称事务中心),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并由事务中心发出《不符合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条件通知书》,接受异议申诉。
异议申诉程序按照《广州市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申请审查实施细则》规定进行。
由此而空出的房源,留待日后再分配。
(三)领取资料及准备所需提交资料时间(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19日)。
1.资料领取。
参加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可于上述时间内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政府)领取《广州市南沙区区辖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表》(下称《意向登记表》)等相关资料。
2.填表准备。
分配对象结合目前的家庭情况判断所属填表要求中的对象,根据房源情况及轮候情况考虑意向登记意愿,并按要求准备意向登记及资格复核所需提交的相关资料。
3.填表要求。
参加意向登记的分配对象均需填写“承诺声明”、“意向登记表”、“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的内容。
4.需提交的资料:
(1)《意向登记表》原件。
(2)户籍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户口薄或集体户口卡复印件。
(3)居民身份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16岁以下家庭成员未办理身份证的,可提供注记有身份证号码的户口薄复印件)。
申请人配偶及未成年满18周岁子女非本市城镇户籍但在本市工作或居住的,除身份证明外,还需同时提供本市居住证或在本市缴纳社保证明。
(4)婚姻证明: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复印件。
已婚的提供结婚证;
离异的提供离婚证(含离婚协议书)或有效离婚判决书;
丧偶的提供结婚证及丧偶证明;
未婚的提供计生证明(18周岁以下或全日制在校学生可免交)。
(5)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需提供户籍所在地派出所证明原件。
(6)属于优先配租对象的提供相关证明:
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
孤老;
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
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市、区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年满18周岁以上未婚孤儿(提供《广州市福利机构成年孤儿社会安置申请表》复印件);
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提供原承租房屋的出租(管理)单位出具的房屋返还原业主证明及腾退声明;
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提供《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与本市养老护理机构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
军人复员退役证明。
以上第
(2)至(6)项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提供原件供工作人员核对。
★意向登记复核期间,如经街、区部门审核人员发现申请对象资料提交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申请对象未在规定时间内补齐资料的,视为放弃本次意向登记。
★未如实填写意向登记表及提交相关资料的,将被取消本次配租资格。
(四)意向登记时间(2017年10月9日~2017年10月19日):
分配对象前往户籍所在地街镇递交《意向登记表》及相关资料,参加意向登记。
由各街镇受理并打印发放《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通知》和《公共租赁住房分配意向登记确认回执》。
(五)注意事项
1.获配租后资格复核的问题。
本次公租房分配采取先按摇号预分配再对获得配租的家庭进行资格复核的方式。
已获得配租的分配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参加资格复核,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资格复核资料的家庭视为放弃本次配租。
2.关于承租直管房、单位自管房的问题。
已承租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的家庭,在承租并入住公共租赁住房后,应当在1个月内退回原租住的直管房或单位自管房;
逾期不退的,根据合同约定收回所承租的公共租赁住房。
3.关于租金、履约保证金问题:
(1)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以单套建筑面积计算,租金标准参照市场租金水平。
承租政府筹集的公共租赁住房的户籍中等偏下收入家庭,按照家庭收入情况,实行差别化租金,采取租金减免方式分档计租,具体分档可参考下表。
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低收入或者市总工会认定的特困职工住房困难家庭,或者政府已有文件明确可享受租金优惠政策的对象按优惠租金计租,优惠租金按1元/㎡计收。
无收入或者低收入的孤寡老人免交租金。
(2)获配租家庭在签订租赁合同时需按相当于2个月实际房屋租金的标准支付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满或终止后,如承租家庭无违约行为,结清承租期间房屋产生的有关费用并依时迁出户口的,出租方将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本金(不计利息)。
未按时缴纳租金或为结清承租期间房屋产生有关费用的,可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欠缴的费用。
政府公共租赁住房分档租金标准
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元)
租金缴交标准
低于或等于10800
公布的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标准×
0.2
高于10800,低于或等于15600
0.3
高于15600,低于或等于20663
0.4
高于20663,低于或等于24795
0.5
高于24795,低于或等于29434
0.6
高于29434,低于或等于35321
0.7
5.其它费用说明:
集公租房和拆迁安置房为一体的嘉安花园小区实行小区管理,招聘专业的物业公司进行管理,因此入住的人员需向物业公司交纳物业管理费,物业管理费以每月1.5元/㎡标准收取。
6.关于双特困家庭停发住房租赁补贴问题。
轮候公共租赁住房期间领取住房租赁补贴的双特困家庭从签订公共租赁住房租赁合同的次月起停发住房租赁补贴。
二、房源情况
本次配租的公共租赁住房房源为南沙区珠江街嘉安花园公租房200套。
房源情况具体如下:
地址
楼层
房号
建筑面积㎡
户型
租金标准(元/㎡/月)
月租金(元)
嘉安花园嘉顺二街1号
2-11
01房
58.308
两房一厅
10
583.08
02房
58.5883
585.883
03房
58.9436
589.436
04房
57.2133
572.133
05房
59.1435
591.435
嘉安花园嘉顺二街2号
嘉安花园嘉顺二街5号
嘉安花园嘉顺二街6号
租金标准结合《2016年广州市房屋租金参考价》、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确定,并经区发改部门核准。
三、意向登记
本次分配对象可选择1个房源点,即“嘉安花园项目”,分配对象填报房源点时已默认选择该项目,最终分配房屋由现场摇号随机产生。
我家庭申请分配以下房源点的公共租赁住房:
房源点:
嘉安花园项目
四、承诺声明
我家庭已阅读、了解并承诺遵守上述意向登记说明、《南沙区2017年区辖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工作方案》等有关规定。
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签名: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五、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一)家庭成员情况
序号
姓名
与申请人关系
性别
是否本市城镇户籍
是否在本市工作或居住
婚姻状况
身份证号码
1
申请人
2
3
4
5
6
(二)优先配租情况
1.优先配租情形
是否具有下列情形(是请在()打“√”,否打“×
”):
1)属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家庭()。
2)属孤老家庭()。
3)有家庭成员属三级以上(含三级)残疾人()。
4)属自有产权住宅被依法征收(拆迁),并已签订征收(拆迁)补偿协议的家庭()。
5)属区民政部门核定的低保、低收入困难家庭或市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家庭()。
6)属区以上各级政府评定的见义勇为人员家庭()。
7)属市以上各级政府表彰的劳动模范()。
8)属城镇计划生育特殊困难家庭()。
9)属离婚妇女()。
10)属原承租侨房被发还业主,已腾退原承租房屋的家庭()。
11)属市、区人民政府举办的社会(儿童)福利机构成年未婚孤儿()。
12)属持有《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并在本市养老护理机构工作的养老护理员()。
13)复员退役军人()。
14)属轮候时间超过3年,未获配租资格的家庭(不含未参加配租意向登记的家庭()。
2.持有“三证”情况
证件名称
有效期限
持证人
人数
核定家庭成员名单
广州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
广州市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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