厂房三方出租合同标准版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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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方(承租方):
法定代表;
鉴于:
1.甲方为坐落在处的工业厂房的合法所有权人【房屋及土地所有权证书见附件1】,有权全部或部分出租该工业厂房;
2.甲方同意向乙方出租而乙方同意承租本合同所约定的该工业厂房;
3.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天津市房屋租赁管理规定》以及其他相关法律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公平、公开、平等互利、自愿等原则,就租赁事宜,协商一致,签订本厂房租赁合同(下称“本合同”)。
第一条定义
1.本合同中使用的下列术语,除非另有所指,具有以下含义:
1)一方:
指甲方或乙方。
2)双方:
指甲方和乙方的统称。
3)本合同:
指本合同及其附件的统称。
4)租赁物业:
指范围内全部建筑物及附属配套设施,包括专用区域和地面停车场,具体位置和范围见附件2所示的(红)色部分。
5)租赁建筑物面积:
指附件2所示的(蓝)色部分。
详见本合同约定。
6)专用区域:
指甲方按本合同第条规定提供给乙方每日二十四小时专用的区域,其位置如附件2所示(红)色部分。
7)公共区域:
指该用地内租赁物业以外的停车场、绿地、市政通道等区域。
8)停车场:
指本合同第条规定的该用地内由甲方建设并提供使用的停车场,包括乙方指定的停车场范围内的停车位。
9)物业公司:
指甲方依法组建或委托或聘请的负责租赁物业及其所在区域物业管理的物业管理公司。
10)交付标准:
指甲方按本合同规定,向乙方交付租赁物业的全部标准和要求。
11)交付日:
指甲方向乙方交付经乙方确认满足交付标准的租赁物业的日期。
12)移交书:
指甲方将租赁物业交付给乙方时,按本合同规定双方共同签署的移交确认文件。
13)后期装修:
指交场日后乙方对租赁物业的装修。
14)计租日:
指开始计算租金的日期。
15)租金:
指乙方根据本合同承租租赁物业应向甲方支付的租金,租金已包括专用区域和的使用费。
16)租赁保证金:
指为确保租赁合同的履行,约定由乙方按照本合同规定向甲方支付确定的金额的履约担保。
17)月:
指日历月。
18)日:
除非本合同明确为工作日外,指日历日。
第二条租赁物业状况
1.租赁物业位置,建筑结构为,建筑面积为,计租面积为同建筑面积.
2.厂房内属于甲方的设施、设备、装修、装置及物品,经甲、乙双方共同清点后开具清单,并经双方签字确认,作为本合同有效附件(附件3),租赁期间,该附件所列物品(以下称附属设施)与厂房一并出租给乙方使用。
3.在签署本合同前,乙方已委派专业人员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进行现场查验,对于涉及的专业技术等问题已进行详尽了解,双方均确认租赁物业以现状为准进行出租。
第三条租赁物业用途
1.乙方承租的厂房用途为:
,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擅自改变厂房的用途。
2.甲方同意/不同意乙方将租赁物业作为乙方或乙方关联公司注册或营业地点使用。
3.在租赁期间,乙方按照上述用途使用厂房,甲方不予干预。
乙方在使用厂房期间,应严格遵守本合同(包含各合同附件)及中国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租赁期限
1.物业租赁期限共计个月,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除双方另有约定,租赁开始日即为计租日。
2.如乙方在租期届满后续租,需在本租期结束前日内向甲方提出书面申请,双方另行签订租赁合同;
如在本合同期满前乙方未提出续租申请或双方不能就新的租赁合同达成一致,则本合同到期时将自行终止。
3.本合同租期届满,甲方继续出租该厂房的,乙方在同等条件下有/无优先承租权。
4.本合同期限届满前,乙方应做好腾还租赁物业的准备,并保证将在租赁期满时将租赁物业移交甲方。
第五条租金及支付
1.租金标准为:
元/平方米计租面积/日。
2.上述租金标准,还包含所租赁厂房占用的相应土地的土地使用权租赁费用、土地使用费,以及本合同附件3附属设施使用费用。
3.上述租金不包括乙方在租赁物业期间发生的水电通讯等各种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费。
4.支付方式:
租金按每支付一次,乙方以方式支付租金,具体支付时间为: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当期租金后,在五(5)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提供当月租金的正式发票。
5.前款规定的租金支付日和提供发票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日期相应顺延至节假日结束后的次日。
第六条定金及保证金
1.乙方应当在本合同签订后日内向甲方交付保证金计人民币元,本租赁合同自乙方实际交纳保证金之日起生效。
2.租赁期间,如因乙方因违反本租赁合同约定给甲方造成财产损失的或有其他违约行为的,甲方有权从该保证金中直接扣划乙方应承担的违约金及/或甲方由此遭受实际损失,甲方扣划后将及时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乙方须于收到上述通知后7日内,向甲方补足被扣划的保证金,除非此时租赁合同已终止。
乙方对甲方扣划行为有异议的,可通过磋商或诉讼、仲裁等方式主张权利,但不影响先行补足保证金的义务。
3.租赁期满,乙方结清房租及其他费用,甲方应将保证金无息退还乙方。
第七条租赁物业交接
1.甲方应于租期开始日前将租赁物业交付乙方使用,关于租赁物业交接甲方不再另行通知乙方,乙方须提前与甲方联系办理租赁物业交接手续。
2.双方在交接时对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的状况共同进行清点检验,并签署租赁物业移交书、交付厂房钥匙,交付标准以双方在本合同中确定的租赁物业状况为准。
租赁物业(含附属设施)的保管责任自交接之日起由乙方承担。
3.甲方迟延交付租赁物业的,租赁期限相应顺延,甲方迟延交付物业超过日的,乙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双方互不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八条厂房的装修、改造及免租期
1.乙方如需对所租厂房进行改造、装修、安装设施设备的,改造及装修工程由乙方自行实施。
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改造或装修设计方案及图纸提交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且办理政府有关审批手续后方得按审定后的图纸施工。
改造、装修工程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有关消防验收等手续由乙方自行申报,甲方提供协助。
乙方的装修应采取文明施工,并遵守国内相应的法律、法规,服从甲方正常管理。
2.乙方进行后期装修工程时不得影响和妨碍第三人的正常生产与经营活动。
如因乙方过错导致第三人遭受损失而向甲方索赔,甲方应立即将详情以书面的方式告知乙方,乙方应立即妥善处理并承担因此所产生的责任。
3.在对租赁物业进行装修工程前,双方应自费为租赁物业就其在装修期间可能遇到的各种风险,向保险公司购买中国法律所要求的保险。
4.如政府任何主管部门对租赁物业后期装修提出整改要求,乙方须依法修改其装修,并承担整改装修费用。
但是,如该等装修是因甲方的工程质量的过错造成的,甲方应承担该等整改装修费用和赔偿乙方因此遭受的实际损失。
5.乙方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擅自装修房屋或者增设附属设施的,乙方经甲方通知后应尽快恢复原状,并承担由此造成的实际损失与责任。
6.在后期装修期内,乙方可安排员工、顾客对所安装的装修设施、设备及仪器等进行测试、练习及试业,以准备作正式营业,但不得妨碍任何第三人的正常生产生活和经营活动或对任何第三人造成损害,否则承担相应的责任。
7.甲方同意将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的期限作为乙方的装修免租期,无论在该期限内乙方是否完成装修,该期限届满后均开始计算租金。
8.本合同期满或提前终止时,乙方对厂房实施的改造、装修及安装的设备设施等,应在向甲方交还房屋之前进行拆除或无偿归甲方所有。
如因拆除前述设施设备给甲方财产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
第九条租赁物业的维修维护
1.租赁期间,甲方负责租赁物业主体结构、租赁物业附属公共设施以及《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分工表》(附件4)确定由甲方负责维修部位的维修工作。
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将一并确定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的维修分工。
2.乙方负责其在租赁物业中自行安装的设施设备的维修和保养,并对《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维修维护分工表》上所列甲方提供的附属设施(不含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
3.在租赁物业使用过程中,出现应由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事项时,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迅速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失的进一步扩大,乙方采取以上合理措施所发生的费用和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如因乙方未在合理时间内通知或未采取暂时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乙方承担因此而扩大的损失。
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立即或尽快且不迟于两日内开始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聘请专业维修人员进行检查,代为维修,该等维修费用和因延误维修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由甲方承担。
因甲方、其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乙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甲方承担。
因乙方、其雇员、代理人的职务行为所导致的损坏或故障,维修费用和给甲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4.甲方对厂房及附属设施进行正常的大修、检修等活动或因突发事件对厂房进行抢修的,乙方应给予配合。
甲方因处理与该租赁业务事宜或设备检查、维护等,且在有必要进入租赁物业时:
1)营业时间内,甲方或物业公司人员须在乙方人员陪同下进入租赁物业非营业区域,乙方应给予协助及配合;
2)非营业时间内,在无法联络到乙方人员并且情况紧急的情况下,甲方或物业公司人员可自行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租赁物业或专用区域,但在过程中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乙方的损失及保护乙方的财产,并应于事后两天内将情况向乙方予以书面说明。
否则,甲方应承担由此给乙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5.一般情况下,乙方因调整、维修、检查任何相关设施、设备或其他原因进入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设备/机房时,乙方应于事先通知并获甲方同意的情况下方可进入。
甲方应给予协助及配合。
若遇到紧急事态或无法联络到甲方人员的情况下,可在事先不通知的情况下进入甲方承担维修责任的设备/机房,但在过程中乙方应小心安全谨慎行事和采取有效措施减少甲方的损失及保护甲方的财产,并应于事后两天内将情况向甲方予以书面说明。
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给甲方或任何第三方所造成的损失。
6.虽然出租物业包含公用水、气、电、热等市政公用设施,但除非甲方在使用及管理过程中存有过错,否则将不对因该等供应部门的正常及不当检修、故障等给乙方造成的任何损害承担违约及赔偿责任。
第十条物业管理及能源通讯费用
1.租赁期间,乙方应自行负担因其使用厂房而发生的水、电、燃气、采暖、电话、网络等各项能源通讯费用及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有关管理部门的规定按时如数交纳。
2.乙方正式进住厂租赁物业前,之前所欠的能源通讯等费用应由甲方结清,双方应共同到有关能源通讯等部门办理缴费人的变更手续(如果允许的话),将缴费人变更为乙方。
本合同终止后,在乙方结清其租赁期间的能源通讯费用的情况下,甲方应配合乙方办理缴费人的变更手续,将缴费人变更为甲方或新的承租方。
乙方应承担变更能源通讯费用缴费人的手续费用。
3.即便在租赁期间乙方停止使用租赁物业及附属设施,仍应按相关规定交纳物业及能源费用。
租赁期间乙方单方停止使用厂房及设施将不作为减免租金、物业费用及其他费用的理由。
第十一条承租人限制
1.乙方在使用租赁物业期间,乙方应当合理使用厂房及附属设施,作好厂房的日常维护工作,凡因乙方使用不当给甲方厂房及附属设施造成不应有的损坏的,乙方应当负责修复或赔偿。
2.乙方在使用物业过程中,还应注意对环境的影响,因环境污染给任何第三人造成侵害,概由乙方承担责任,且甲方可以以此作为与乙方终止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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