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市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技术规定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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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作用
本技术规定是结合市历史保护的特点,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规(GB
50357-2005)》中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编制容的深化。
编制完成的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将作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和管理的依据。
1.3
适用围
本技术规定适用于市主城区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包括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及传统特色街区)保护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编制。
其他历史文化资源集中的区域可参照本技术规定执行。
1.4
规划编制组织、审批、修改程序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房屋、文物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并征求所在地区人民政府和相关管理部门的意见,依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市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组织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修建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
确需修改的,由保护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后,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编制修改方案。
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2.1
基本要求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应当保持和延续其历史风貌、传统格局、街巷肌理,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逐步降低人口密度,保持和恢复原有的历史文化风貌。
2.2
保护规划编制的主要容
(1)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进行深入细致的现状调研,明确需要保护的历史文化风貌特色及保护准则。
(2)划定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围和建设控制地带。
(3)确定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土地使用性质、开发强度、建筑高度、空间格局、环境景观的保护和控制要求。
(4)确定各级道路街道的具体位置和边界,进行动、静态交通组织规划。
(5)进行公共服务设施布局和各项市政工程设施布局规划。
(6)明确市政设施及防灾、环境保护的相应要求。
(7)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中重要的建(构)筑物和空间景观进行保护与整治设计,包括建(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方式确定,建(构)筑物和公共空间整治设计方案,绿化配置和环境设施、市政设施等的具体布置和设计概念,并制定保护区的建筑与环境整治设计导则。
(8)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中促进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发扬、居民生活环境的改善、街区活力的保持的方法及容。
(9)提出分期实施计划和建议。
(10)规划管理的其他要求和措施。
2.3
修建性详细规划编制的主要容
(1)用地建设条件分析。
(2)建筑布局与规划设计。
根据保护规划的要求,进行建筑布局、建筑高度及体量设计、建筑立面及风格设计,且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传统风貌相适应。
(3)室外空间与环境设计。
绿地平面设计:
根据功能布局、规要求、空间环境组织及景观设计的需要,确定绿地系统,规划设计相应规模的绿地。
开展绿化设计、植物配置、室外活动场地平面设计、硬质铺地景观设计、夜景和灯光设计,设计过程中应充分考虑与历史风貌的协调。
(4)道路交通规划。
提出交通组织和设计方案,合理解决规划场地部机动车及非机动车交通;
进行基地部个级道路的平面及断面设计;
配置地面和地下停车空间;
进行无障碍通路规划设计。
(5)场地竖向设计。
(6)建筑日照影响分析。
对场地及周边受本规划建筑物影响的住宅、医院、学校和幼托等进行日照分析。
(7)投资效益分析和综合技术经济论证。
(8)市政工程管线规划设计和管线综合。
3.1
现状调研与历史建筑的评价及增补
3.1.1
现状调研
调查研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
(1)历史沿革;
(2)功能特点;
(3)形态演变;
(4)人口与社会经济背景;
(5)建筑物建造年代、历史价值、保存状况、房屋产权、现状用途等;
(6)反映历史风貌的环境状况,指出其历史价值、保存完好程度;
(7)城市市政设施现状,包括供电、供水、排污、燃气状况等
对物质文化遗产,如国家级、省级、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市已公布的一级、二优秀历史建筑进行落点;
对非物质性要素即无形文化遗产,如地方民俗、民间工艺、节庆活动、传统风俗等进行调研和评价。
3.1.2
建筑评价及历史建筑的确定和增补
编制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除了保护已列入文保单位、不可移动文物、市级优秀历史建筑名录的建筑,及市文化局和房产局提供的相关资料外,还应按照历史、科学、艺术价值对规划围的其它建(构)筑物进行评价、增补,并提出申报建议。
(见6.1.2、6.1.3)具体增补层次如下:
对于其它具有一定历史、科学、艺术价值的,能反映城市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构)筑物,将其增补为历史建筑,并按照历史建筑的级别进行保护和控制。
对历史建筑中已达到保护建筑级别但尚未列入保护建筑(市优秀历史建筑)名录的,保护规划提出增补建议,并按照保护建筑要求进行保护和控制。
对保护建筑中(市优秀历史建筑)已达到文保单位级别,但尚未列入文物保护单位的名录的,保护规划应提出增补建议。
3.2
重要建(构)筑物的保护与整治设计
3.2.1
重要建(构)物建筑档案
对历史文化风貌街区需要保护的建(构)筑物应根据各自的保护价值按表3.2.1的规定进行分类,并逐项进行调查统计。
3.2.2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式
建筑的保护与整治方式包括修缮、维修、改善、保留、整修、改造和拆除几种方式。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围所有的建(构)筑物应按表3.2.2的规定选定相应的保护和整治方式。
具体的修缮方式参见《市优秀历史建筑使用、修缮管理暂行规定》。
3.2.3
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修缮导则
需逐栋提出文保单位、保护建筑的修缮方案,并制定修缮导则。
修缮要点:
对于文保单位、保护建筑需分建筑本体和建筑周边两个层次,逐栋明确具体的修缮要点。
对于建筑本体:
参见表3.2.3,明确修缮的原则,提出指导性建议。
对于建筑周边:
需对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围的新建建筑和改造建筑的色彩、材质、屋顶形式提出指导性建议,对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围的新建建筑和改造建筑的高度提出指标性建议。
3.3
紫线的划定
3.3.1
紫线划定要求
落实《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划定的各级紫线,在编制保护规划时,对《市都市发展区紫线专项规划》、《市主城区紫线专项规划》中确定的紫线确需调整的,应该提出调整方案并报原紫线审批机关同意;
补充划定保护建筑(市优秀历史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围线;
补充划定新增补的历史建筑的建筑本体线;
补充划定拟增补为保护建筑(市优秀历史建筑)的建筑的本体、保护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围线。
(见6.1.4)
3.3.2
保护建筑的保护围划定原则
保护建筑的保护围线划定原则如下:
(1)保护建筑的围墙或现状用地边界;
(2)保护建筑本体建筑视线可及围的建筑物用地边界或外观界面;
(3)构成保护建筑历史风貌的自然地形地貌边界;
(4)在保护建筑本体建筑周边无明显的围墙、现状用地边界、自然地形地貌等的情况下,根据距离保护建筑本体为其建筑本体高度的1-2倍划定保护围。
原则上旧城风貌区以及二环线围以的保护建筑保护围距离其建筑本体距离最小不得小于3米,其他地区最小不得小于5米。
(5)临近保护建筑的具有保护价值的古树名木、建构筑物、历史遗迹等可一并纳入保护围。
(6)当几栋相邻的保护建筑或文保单位的保护围有重叠时,可合并划定;
3.3.3
规划控制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以保护其原真性为主,应严格控制各项新建活动;
历史地段、传统特色街区以保护性更新为主,在不破坏原有历史风貌和空间格局的基础上,可进行适当新建、改建、扩建活动。
1)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围
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围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1)延续和保持街区空间格局和建筑原有的立面、色彩;
(2)新建、扩建建(构)筑物不得破坏街区原有历史文化风貌和空间格局,对现有建(构)筑物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历史文化风貌;
(3)对现有道路进行改建时,应当保持或者恢复其原有的道路格局和景观特征;
(4)不得新建工业企业,现有妨碍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的工业企业应当限期迁出。
2)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
在历史文化风貌街区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历史文化风貌街区保护规划;
修建性详细规划和下列规定:
(1)新、扩、改建建(构)筑物时,应当在高度、体量、色彩、建筑风格等方面与历史文化风貌相协调;
(2)新、扩、改建道路时,不得破坏街区传统格局和历史文化风貌;
(3)限期迁出并禁止新建对环境有污染的企业。
3)文保单位、保护建筑
在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围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不得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保单位、保护建筑保护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保单位及保护的建筑的安全,且文保单位必须经核定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保护建筑必须经市人民政府批准;
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征得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在文保单位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不得破坏文保单位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该根据文保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在保护建筑建设控制地带进行建设活动,按照以下要求进行规划控制:
不得破坏保护建筑的历史风貌;
工程设计方案应经市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3.3.4
管控级别
当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围与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建设控制地带重合时,应服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围的规划控制要求;
当文物保护单位或保护建筑的保护围与历史文化风貌街区的保护围出现重叠时,应服从文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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