孔院申请相关报告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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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
海外孔子学院的英文名称为“ConfuciusInstitute”,并注明海外主办机构或所在地名称。
机构性质
1,海外孔子学院是以开展汉语教学为主要活动内容的中国语言文化推广机构。
海外孔子学院须信守“一个中国”政策,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独立和统一,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和法规,接受所在国政府的监督,不参与任何与所在国政治、宗教、种族有关的活动。
2.建设模式
孔子学院可采用总部直接投资、总部与国外机构合作、总部授权特许经营三种形式设立。
现阶段主要以中外合作方式建设孔子学院,具体合作方式由孔子学院总部与国外合作方共同协商确定。
服务对象
1.为社会各界各类人员特别是汉语教师提供汉语教学服务,开设继续教育类非学历、应用性汉语学习课程;
2.为国外大、中、小学生提供汉语教学服务,开设专业汉语和公共汉语学习课程;
3.为研究中国问题的学者和机构服务。
业务内容
1.开展以“长城汉语”为主的多媒体汉语教学课程及其它汉语学习课程;
2.开展各类中文教师培训并组织实施汉语作为外语教学能力认定测试;
3.建设中文图书馆并提供中文资料查阅服务;
4.组织开展汉语和中国问题研究等学术活动;
5.组织为推广汉语和传播中国文化的展览、演出或竞赛活动;
6、组织实施汉语水平考试(HSK)及开发实施其它适合当地需求的汉语考试;
7.提供留学中国咨询服务;
8.推介中国的各类文化产品(如图书及音像制品、传统艺术品、纪念品等)。
设立方式
孔子学院的设立方式为三种,即:
国内外机构合作、总部授权特许经营、总部直接投资。
以下各条款适用于国内外机构合作方式。
办学经费
1.筹措
中外合作设立的海外孔子学院经费筹措由中外双方共同负责。
其中一次性开办费原则上由双方根据协议共同负担。
对确有困难的海外申办机构,经孔子学院总部批准,可由中方负责解决(注:
中方指国家汉办)。
日常经费中,中方可按协议负担所派出管理人员和专职教师的工资、住房、国际旅费、医疗保险等费用,提供免费教材、图书、音像制品等教学资料。
同时,经孔子学院总部同意,中方还可提供海外孔子学院组织的汉语教学和传播中国文化专项活动的经费资助。
其余费用应由外方负责解决。
2.管理
海外孔子学院实行年度预算和决算报告制度。
年度预算和决算须经理事会审核批准。
其中中方承担的经费部分,须按照孔子学院总部的要求实行报批制度,并设立专门账户严格实行专款专用。
总部有权进行对海外孔子学院的经费使用情况实行监督、检查和审计。
申办条件
海外凡有意促进汉语教学及中外教育文化交流并符合条件的高等院校和社会机构,均可申请设立孔子学院。
申办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志愿履行孔子学院的义务;
2.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具有从事语言教学或教育文化交流的相关经验;
4、具备足够的经济实力和管理能力,能够为设立孔子学院提供必要的人员、房产和经费投入;
5.以开设非学历教育汉语课程为主的孔子学院,须有能力在交通便利、商务活动集中的城市中心区域提供教学场所。
设立程序
1.海外申办机构可自行选择中方合作者。
孔子学院总部须对所选择的中方合作者进行资质认证,并委托其代表总部与海外申办机构合作;
2.海外申办机构须与中方合作者共同向孔子学院总部提交设立海外孔子学院的书面申请和可行性论证方案;
3.孔子学院总部对可行性论证方案进行评审,确定是否批准设立;
4.孔子学院总部向海外孔子学院颁发准予办学证书、院长聘书并举行授牌仪式。
第十条可行性论证方案主要内容
1.申办机构与中方合作者双方设立孔子学院的目标、人力资源、办学优势。
2.设立孔子学院的必备条件:
1.须有至少1名专司行政事务的人员和2名专职教师;
2.有不少于150平方米的教学和办公场地。
对于完全致力于汉语言文化研究的孔子学院,可以略小于此数;
3.应有必要的适用于教学和开展活动需要的计算机、语音及录音设备;
如需要中方合作者乃至孔子学院总部提供此项资助的,须在方案中明确提出;
3.设立孔子学院市场需求预测和运营计划;
4.孔子学院的管理机构及其职能;
1.应建立理事会制度。
理事会应由中外双方代表组成,其中中方人数不低于40%,理事会表决实行三分之二通过;
(2)理事会有权任命院长,并实行院长负责制。
院长向理事会负全责,中方合作者应派出代表担任院长或副院长。
5.经费筹措及管理办法。
6.明确中外合作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7.孔子学院筹建和设立时间表、筹备班子组成、联系方式等。
第十一条权利和义务
1.权利
1.使用孔子学院总部确认的名称和标识;
2.列入孔子学院总部的各种相关介绍材料,并被纳入孔子学院总部的整体宣传推广计划;
3.列入孔子学院总部所属成员网络;
4.获得课程设计、教学方法、评价方式、教材开发等业务指导;
5.获得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各类项目的优先承办权和项目经费资助;
6.有权使用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长城汉语”多媒体教学课件及其他由总部开发的教学资源;
7.负责人或教学人员可获邀参加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会议及培训;
8.免费获得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全球汉语教学信息,获得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中文图书、刊物及音像制品;
9.必要时获得孔子学院总部提供的教学设备资助;
2.义务
1.开展孔子学院总部规定的活动;
2.接受孔子学院总部对教学业务的指导;
3.接受孔子学院总部组织的教学检查、质量评估及处理意见;
4.保证将孔子学院的办学收入优先用于孔子学院的可持续发展。
第十二条教学质量评估及退出机制
为保证海外孔子学院的办学特色和教学质量,孔子学院总部将实行定期教学质量评估。
内容包括:
办学规模、教学质量、管理机制、经费及办学效益等。
如孔子学院在办学过程中违背与总部的约定责任和义务并拒绝改正,总部有权吊销孔子学院准予办学证书,并收回孔子学院铭牌。
第十三条成果
截至2009年8月,已在世界83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268所孔子学院和71个孔子课堂。
国内61所高校和机构参与孔子学院的合作办学。
到2010年,全球将建成500所孔子学院和孔子课堂。
5孔院章程
总则
第一条孔子学院致力于适应世界各国(地区)人民对汉语学习的需要,增进世界各国(地区)人民对中国语言文化的了解,加强中国与世界各国教育文化交流合作,发展中国与外国的友好关系,促进世界多元文化发展,构建和谐世界。
第二条本章程适用于世界各地的孔子学院。
第三条孔子学院的外文名称应与中文名称相符合。
第四条孔子学院为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第五条孔子学院本着相互尊重、友好协商、平等互利的原则,在海外开展汉语教学和中外教育、文化等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第六条孔子学院应当遵守注册地法律法规,尊重当地文化教育传统与社会习俗,并且不得与中国有关法律相抵触。
第七条孔子学院不参与同孔子学院设立宗旨不相符的活动。
第八条根据各国(地区)特点和需要,孔子学院的设置模式可以灵活多样。
第九条中国境外具有从事语言教学和教育文化交流活动能力且符合本章程规定申办者条件的法人机构,可以向孔子学院总部申办孔子学院。
第十条孔子学院的汉语教学采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孔子学院提供下列服务:
(一)开展汉语教学;
(二)培训汉语教师,提供汉语教学资源;
(三)开展汉语考试和汉语教师资格认证;
(四)提供中国教育、文化等信息咨询;
(五)开展中外语言文化交流活动。
总部
第十二条孔子学院总部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机构,拥有孔子学院名称、标识、品牌的所有权,负责管理和指导全球孔子学院。
孔子学院总部设在中国北京。
第十三条孔子学院总部设立理事会,由主席、副主席、常务理事和理事组成。
其中,主席1名,副主席和常务理事若干名,具体人选由中国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建议,报国务院批准。
理事15名,其中10名由海外孔子学院的理事长担任,第一届理事由总部聘任,以后选举产生或按孔子学院成立时间顺序轮流担任;
其余5名由中方合作机构代表担任,由总部直接聘任。
理事任期为两年,可连任一次。
理事会成员任职期间不从孔子学院总部获取任何报酬。
理事会设立总干事、副总干事。
总干事为总部法人代表,由常务理事担任。
第十四条理事会的职责是:
制定、修改孔子学院章程,审议全球孔子学院的发展战略和规划,审议总部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研究孔子学院建设的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全体会议,由主席召集。
必要时可由主席决定召开临时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议。
第十六条孔子学院总部在理事会领导下履行日常事务,其职责是:
(一)制订孔子学院建设规划和设置、评估标准;
(二)审批设置孔子学院;
(三)审批各地孔子学院的年度项目实施方案和预决算;
(四)指导、评估孔子学院办学活动,对孔子学院运行进行监督和质量管理;
(五)为各地孔子学院提供教学资源支持与服务;
(六)选派中方院长和教学人员,培训孔子学院管理人员和教师;
(七)每年组织召开孔子学院大会;
(八)制定中方资金资产管理制度
第十七条总部设专项工作委员会,为总部提供咨询意见。
委员由总部聘任。
第十八条总部聘请中外知名人士担任高级顾问。
设置
第十九条孔子学院的申办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申办机构是所在地合法注册的法人机构,有从事教学和教育文化交流并提供公共服务的资源;
(二)申办机构所在地有学习中国语言和文化的需求;
(三)有符合办学需要的人员、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二十条孔子学院的申办者须向孔子学院总部提交申请,其中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申办机构负责人签发的申请函;
(二)申办机构简介、注册证书、申办机构负责人介绍;
(三)用于孔子学院的教学场所、设施和设备;
(四)市场需求预测、管理机制及运营计划;
(五)经费筹措及管理;
(六)孔子学院总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孔子学院总部对申办者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方式包括文件资料审查、当面听取报告、实地考察、专家咨询等。
第二十二条孔子学院总部批准申办后,与申办者签订协议并颁授孔子学院铭牌。
经费
第二十三条对新开办的中外合作设置孔子学院,中方投入一定数额的启动经费。
年度项目经费由外方承办单位和中方共同筹措,双方承担比例一般为1:
1左右。
第二十四条孔子学院中方所提供经费实行项目管理,遵照《孔子学院中方资金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管理第二十五条孔子学院设立理事会。
中外合作设置的孔子学院,理事会成员由双方共同组成,其人数及构成比例由双方协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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