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办法试行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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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从事分类监管工作的机构和人员应当忠于职守、勇于负责、依法行政、严格监管。
第二章企业分类
第七条企业分类是质监部门为实施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措施,依据《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类的活动。
第八条《分类监管实施细则》是市、县局对企业进行分类以及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各市、县局可结合本地监管实际,根据《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的项目要求,制定具体产品的分类监管要求。
市、县局制定的分类监管要求不得少于《分类监管实施细则》确定的项目要求。
第九条依据《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评价,根据评价结果,将企业分为:
AA、A、B、C等四个类别。
AA类企业:
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强和实现程度好的优秀自律企业,能够认真遵守法律法规,有效运行质量管理体系,积极承担质量安全责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A类企业:
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较强和实现程度较好的良好自律企业,能够自觉遵守产品质量法律法规,有效运行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产品质量持续稳定合格;
B类企业:
是指具有基本的履行产品质量保障能力的企业,产品质量基本保持稳定,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和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C类企业:
是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保障能力较差的企业,在近3年省级以上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或存在拒绝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行为,或存在产品质量行政处罚记录,或存在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反映强烈的产品质量问题。
第十条县局依据《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辖区企业进行分类,其分类结果报市局审查确认,市局于每年12月底前报省局备案。
第十一条企业分类情况属产品质量监督工作信息。
企业不得将分类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
分类监管方式
第十二条质监部门根据企业分类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的监督检查形式主要包括: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含定期监督检验)、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和回访。
第十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定期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有计划地对企业进行的监督检查(含日常巡查)。
为避免重复检查,原则上由市局组织制定本辖区的定期监督检查计划,县局及有关部门依据《分类监管实施细则》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
第十四条专项监督检查是指质监部门对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突出的重点产品、重点企业和重点行业,开展的专门性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回访是市、县局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产品质量问题、质量违法行为整改落实情况的核查。
第十六条上述监督检查和回访,检查人员均应记录相关检查信息,并经企业确认。
第十七条市、县局根据本办法并结合本地实际,确定对不同类别的企业实施不同的监督检查形式。
原则要求如下:
(一)对AA类企业实施信用监管方式,重点监督企业落实自我承诺的情况,主要监督措施包括: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自我承诺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根据需要对企业自我承诺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质监部门支持其积极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优先推荐其申报政府质量奖等质量奖励。
(二)对A类企业实施责任监管方式,重点监督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主要监督措施包括: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有效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及社会反馈信息对企业落实产品质量主体责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3.质监部门指导和支持其不断提升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能力。
(三)对B类企业实施常态监管方式,主要监督措施包括:
1.企业每年定期向质监部门报告产品质量主体责任落实情况,积极回应和解决社会各方面反映的产品质量问题;
2.质监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开展监督检查;
3.质监部门指导企业不断完善质量管理、检验检测、计量和标准体系,增强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意识和能力。
(四)对C类企业实施加严监管方式,根据产品风险程度和企业实际,主要监督措施包括:
2.质监部门将其列为本辖区重点监管企业;
3.质监部门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加严监管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
4.根据监督检查情况,对未有效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企业负责人进行履责约谈,并责令企业限期整改。
5.对已经获得的质量奖励和其他质量扶持政策,依据相关规定取消或建议有关部门予以取消。
第十八条市县局对企业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依法采取查阅资料、现场核查、产品抽样检验等方式。
实施监督检查不得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不得谋取不正当利益。
企业应当依法主动配合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回答相关询问。
第十九条国家质检总局根据工业产品质量安全风险信息开展风险等级评估,将工业产品质量按风险程度分为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并动态发布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
市、县局结合辖区内工业产品及企业实际进行评估后,可以增加本地区的Ⅰ级(高风险)和Ⅱ级(较高风险)产品目录。
市、县局对确定为Ⅰ级(高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应按照从严监管的原则,将监管方式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有关规定相应下调一级;
对确定为Ⅱ级(较高风险)和Ⅲ级(一般风险)产品的生产企业,可结合辖区内的实际情况,适当调整监管方式。
各地可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制定的重点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目录,动态调整相应的监管方式。
第二十条市、县局结合监督检查情况,根据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对企业的分类和分类监管方式实行动态调整。
调整周期原则上为1年。
对企业的分类不允许越级上升,但可以越级下降。
企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降级处理,并相应调整监管方式:
(一)违反相关质量法律法规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的;
(二)企业质量保证能力存在严重隐患的;
(三)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出现不合格的;
(四)发生经查实的消费者反响强烈或新闻媒体曝光的产品质量问题的;
(五)出现其他应当降级处理情况的。
第二十一条质监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质量违法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分类监管是对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产品质量监督措施。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山东省质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14年11月1日。
附件:
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实施细则
山东省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
实施细则
山东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编制
企业基本情况
企业名称(公章)
产品类别
产品名称
法人代表
监督检查形式
□定期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回访
住所
生产地址
生产许可证编号
强制性认证证书编号
生产许可证有效期
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期
联系人
联系电话
监督检查记录
(一)主要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程度
根据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估,该企业所生产主要产品的质量安全风险程度综合评定为:
□Ⅰ级(高风险)□Ⅱ级(较高风险)□Ⅲ级(一般风险)
(二)企业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的情况和实现程度
评价项目
结论
发现问题描述
*1、有营业执照:
经营范围覆盖所生产的产品。
□发现问题
□未发现问题
*2.、涉及强制管理的产品取得相应的资质(生产许可证、3C认证),无超范围生产、伪造、变造、出借等违法使用情况。
□不适用
3、企业按照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备案的企业标准组织生产。
4、有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有相应质量记录。
5、有计量管理制度、计量器具台帐等计量管理文件,计量器具在检定(或校准)有效期内。
6、有原材料进厂验收制度,有原材料进货台帐及验收和不合格原材料处理记录;
关键工序有作业指导书;
有产品出厂检验制度,按产品标准、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等对出厂产品进行检验把关,有出厂检验记录。
7、质量控制关键点的人员、检验检测人员和质量管理人员经培训合格后上岗,按相关规定对企业人员有特殊资质要求的应符合其规定。
8、做出积极履行产品质量主体责任,出厂产品质量合格的承诺,积极配合监管部门监督检查。
□符合
□不符合
9、有原材料购买、使用台账和产品生产、销售台账,能实现产品质量可追溯,并能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处理,有相关记录。
10、对产品质量问题能及时采取修理、更换、退货、损害赔偿等措施,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11、依据产品召回有关规定,依法对不合格产品实施召回,并积极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
*12、产品标识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有生产许可、3C认证等标志,符合包装标识规定。
13、产品质量连续3次(含)以上省级以上质监部门监督抽查合格
*14、近3年内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含监督抽查、定检)未出现2次(含)以上不合格情况,无拒绝监督检查查行为。
*15、不存在使用国家产业政策规定的禁用或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
*16、无质量违法违规行为记录,无经查实的媒体曝光及消费者投诉举报记录。
*17、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按期提交年度自查报告,且年度审查合格。
18、企业达到规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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