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债券交易实施细则》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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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券采用大宗交易方式的,本所接受申报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30。
第三章债券现券交易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三条债券以人民币100元面值为1张。
第十四条
第十五条债券现券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面值的价格”。
第十六条
第十七条债券现券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十八条
第十九条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的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的方式。
第二十条
净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不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全价交易,是指买卖债券时以含有应计利息的价格申报并成交。
第二节应计利息
第二十一条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净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与应计利息金额之和;
债券现券交易采用全价交易方式的,结算价格为成交价格。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附息式债券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四条
应计利息金额=债券面值×
计息天数×
票面利率/365天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不计入);
票面利率,是指固定利率型债券发行的票面利率、浮动利率型债券本付息期的计息利率。
第二十五条贴现式国债应计利息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六条
应计利息金额=(到期兑付额-发行价格)×
计息天数/债券存续天数
计息天数,是指本次付息起息日至交易日(包括交易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闰年的2月29日计入);
债券存续天数,是指债券起息日至到期日(不含到期日)期间的自然日天数。
第二十七条每笔债券现券交易的应计利息金额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那么取至0.01元。
第二十八条
第三节债券现券竞价交易
第二十九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第三十条
债券现券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三十一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债券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卖出债券时,余额不足10张部分,应当一次性申报卖出。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三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第三十四条
第三十五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三十六条
第三十七条债券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发行价的上下3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
第三十八条
第三十九条债券现券竞价交易实行当日回转交易,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第四十条
第四章债券回购交易
第四十一条债券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债券持有人在将债券质押并将相应债券以标准券折算率计算出的标准券数量为融资额度向交易对手方进行质押融资的同时,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和解除质押的交易。
其中,质押债券取得资金的交易参与人为“融资方”;
其对手方为“融券方”。
第四十二条
标准券,是指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按标准券折算率折算形成的、可用于融资的额度。
标准券折算率,是指各债券现券品种所能折成的标准券金额与债券面值之比。
第四十三条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的具体规定,由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制定。
第四十四条
本所通过交易系统或转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公布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及标准券折算率。
第四十五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当在回购申报前,通过本所交易系统向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申报提交相应的可用于回购质押的债券品种作为质押券。
第四十六条
第四十七条在质押期间,不得对质押券进行申报卖出或另作他用。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九条本所接受债券质押、解除质押申报的时间为每个交易日9︰15至11︰30、13︰00至15︰00。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当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申报作为质押券;
当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次一交易日可申报作为质押券;
当日提交的质押券,在确认质押成功后,当日可用于相应的债券回购交易。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数量有剩余的,可以通过本所交易系统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
当日申报解除质押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方式卖出。
第五十四条
第五十五条本所债券回购品种按回购期限可分为1日、2日、3日、4日、7日、14日、28日、91日和182日。
第五十六条
根据市场需要,本所可以调整债券回购的品种。
第五十七条债券回购交易以100元标准券为1张。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计价单位为“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第六十条
第六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的申报价格最小变动单位为0.001元。
第六十二条
第六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申报中,融资方按“买入”方向进行申报,融券方按“卖出”方向进行申报。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五条债券回购交易实行“一次成交、两次结算”。
第六十六条
债券回购交易初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100元。
回购到期二次结算的结算价格为购回价,购回价等于每百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购回价=100元+每百元资金到期年收益×
回购天数/365(天)
回购天数,是指本细那么第二十八条所述债券回购品种对应的回购期限。
第六十七条每笔债券回购交易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公式为:
第六十八条
到期购回金额=成交数量×
购回价
到期购回金额的计算结果按照四舍五入原那么取至0.01元。
第六十九条债券回购交易的期限自成交次日起按自然日计算。
到期日为非交易日的,顺延至下一个交易日。
第七十条
第七十一条债券回购交易的融资方,应在回购期内保持质押券对应的标准券足额。
第七十二条
因标准券折算率调整等导致标准券余额不足的,融资方应当按照本所指定登记结算机构的有关规定予以补足。
第七十三条债券回购交易到期当日,融资方可以将相应标准券继续用于债券回购交易,也可以申报解除相应债券的质押并卖出。
第七十四条
第二节债券回购竞价交易
第七十五条债券回购竞价交易采用限价申报的方式进行申报。
第七十六条
债券回购竞价交易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交易单元代码、证券营业部识别码、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内容。
第七十七条通过竞价交易买入、卖出债券回购以10张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
第七十八条
第七十九条债券回购竞价交易单笔申报最大数量不得超过100万张。
第八十条
第八十一条债券回购竞价交易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
第八十二条
第八十三条债券回购非上市首日开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100%,连续竞价、收盘集合竞价的有效竞价范围为最近成交价的上下100%。
债券回购上市首日的有效竞价范围设置,由本所另行规定。
第八十四条
第五章债券大宗交易
第八十五条在本所进行的债券交易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第八十六条
(一)债券现券交易和债券回购交易单笔买卖交易数量不低于5千张,或者交易金额不低于50万元人民币;
(二)多只债券合计单向买入或卖出的交易金额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且其中单只债券的交易数量不低于2千张。
第八十七条本所接受下列类型的债券大宗交易申报:
第八十八条
(一)意向申报;
(二)
(三)定价申报;
(四)
(五)成交申报。
(六)
第八十九条意向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第九十条
意向申报不承担成交义务,意向申报指令可以撤销。
第九十一条定价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和本方交易单元代码等内容。
第九十二条
市场所有参与者可以提交成交申报,按指定的价格与定价申报全部或部分成交,本所按时间优先顺序进行成交确认。
定价申报的未成交部分可以撤销。
定价申报每笔成交的数量或交易金额,应当满足大宗交易最低限额的要求。
第九十三条成交申报指令包括证券账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对手方交易单元代码、约定号等内容。
第九十四条
成交申报要求明确指定价格和数量。
成交申报可以撤销,但在对手方提交申报后不得撤销。
本所对约定号、证券代码、买卖方向、价格、数量等各项要素均匹配的成交申报进行成交确认。
第九十五条债券现券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价格范围为前收盘价的上下30%。
第九十六条
第九十七条债券现券(除公司债券外)和债券回购大宗交易申报的成交确认时间为每个交易日15︰00至15︰30。
第九十八条
本所对公司债券现券大宗交易申报进行实时成交确认。
第九十九条通过大宗交易方式买入的债券,当日可以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卖出,次一交易日可以通过竞价交易方式卖出。
第一百条
第六章交易信息披露
第一百零一条本所每个交易日发布债券竞价交易即时行情、债券指数等交易信息。
第一百零二条
第一百零三条开盘、收盘集合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集合竞价参考价、匹配量和未匹配量等。
第一百零四条
第一百零五条连续竞价期间,债券竞价交易的即时行情内容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前收盘价、最近成交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当日累计成交数量、当日累计成交金额、实时最高五个价位买入申报价和数量、实时最低五个价位卖出申报价和数量等。
第一百零六条
第一百零七条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系统、交易所等即时公布公司债券大宗交易的报价信息。
第一百零八条
发布的报价信息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申报类型、买卖方向、数量、价格等。
第一百零九条本所在交易时间内通过交易所即时公布公司债券大宗交易的成交信息。
第一百一十条
发布的成交信息包括: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开盘价、当日最高价、当日最低价、总成交数量、总成交金额、总成交笔数等。
第一百一十一条本所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通过交易公布债券大宗交易每笔成交信息。
第一百一十二条
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成交量、成交价格以及买卖双方所在会员营业部或交易单元的名称。
第一百一十三条债券大宗交易不纳入本所指数的计算,成交量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计入该债券成交总量。
第一百一十四条
第一百一十五条债券交易信息披露涉及机构专用交易单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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