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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查对象为产生废水污染物、废气污染物及固体废物的所有工业行业产业活动单位。
对可能伴生天然放射性核素的8类重点行业15个类别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产业活动单位进行放射性污染源调查。
对国家级、省级开发区中的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出口加工区等进行登记调查。
2.农业污染源。
普查范围包括种植业、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
3.生活污染源。
普查对象为除工业企业生产使用以外所有单位和居民生活使用的锅炉(以下统称生活源锅炉),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以及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生活污水产生、排放情况。
4.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普查对象为集中处理处置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和污水的单位。
其中:
生活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生活垃圾填埋场、生活垃圾焚烧厂以及以其他处理方式处理生活垃圾和餐厨垃圾的单位。
危险废物集中处理处置单位包括危险废物处置厂和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
危险废物处置厂包括危险废物综合处理(处置)厂、危险废物焚烧厂、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场和危险废物综合利用厂等;
医疗废物处理(处置)厂包括医疗废物焚烧厂、医疗废物高温蒸煮厂、医疗废物化学消毒厂、医疗废物微波消毒厂等。
集中式污水处理单位包括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厂和农村集中式污水处理设施。
5.移动源。
普查对象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污染源。
其中,非道路移动污染源包括飞机、船舶、铁路内燃机车和工程机械、农业机械等非道路移动机械。
(三)普查内容。
企业基本情况,原辅材料消耗、产品生产情况,产生污染的设施情况,各类污染物产生、治理、排放和综合利用情况(包括排放口信息、排放方式、排放去向等),各类污染防治设施建设、运行情况等。
废水污染物: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石油类、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废气污染物: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氨、汞、镉、铅、铬、砷。
工业固体废物:
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的产生、贮存、处置和综合利用情况。
危险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分类调查。
工业企业建设和使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贮存、处置设施(场所)情况。
稀土等15类矿产采选、冶炼和加工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污染物情况。
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情况,秸秆产生、处置和资源化利用情况,化肥、农药和地膜使用情况,纳入登记调查的畜禽养殖企业和养殖户的基本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和粪污资源化利用情况。
氨氮、总氮、总磷、畜禽养殖业和水产养殖业增加化学需氧量。
畜禽养殖业氨、种植业氨和挥发性有机物。
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城市市区、县城、镇区的市政入河排污口情况,城乡居民用水排水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挥发性有机物。
单位基本情况,设施处理能力、污水或废物处理情况,次生污染物的产生、治理与排放情况。
化学需氧量、氨氮、总氮、总磷、五日生化需氧量、动植物油、挥发酚、氰化物、汞、镉、铅、铬、砷。
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汞、镉、铅、铬、砷。
污水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焚烧设施产生的焚烧残渣和飞灰等产生、贮存、处置情况。
各类移动源保有量及产排污相关信息,挥发性有机物(船舶除外)、氮氧化物、颗粒物排放情况,部分类型移动源二氧化硫排放情况。
三、普查技术路线
(一)工业污染源。
全面入户登记调查单位基本信息、活动水平信息、污染治理设施和排放口信息;
基于实测和综合分析,分行业分类制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根据伴生放射性矿初测基本单位名录和初测结果,确定伴生放射性矿普查对象,全面入户调查。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管理机构填报园区调查信息。
工业园区(产业园区)内的工业企业填报工业污染源普查表。
(二)农业污染源。
以已有统计数据为基础,确定抽样调查对象,开展抽样调查,获取普查年度农业生产活动基础数据,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三)生活污染源。
登记调查生活源锅炉基本情况和能源消耗情况、污染治理情况等,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抽样调查城乡居民能源使用情况,结合产排污系数核算废气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通过典型区域调查和综合分析,获取与挥发性有机物排放相关活动水平信息,结合物料衡算或产排污系数估算生活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利用行政管理记录,结合实地排查,获取市政入河排污口基本信息。
对各类市政入河排污口排水(雨季、旱季)水质开展监测,获取污染物排放信息。
结合排放去向、市政入河排污口调查与监测、城镇污水与雨水收集排放情况、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水处理量及排放量,利用排水水质数据,核算城镇水污染物排放量。
利用已有统计数据及抽样调查获取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排水基本信息,根据产排污系数核算农村生活污水及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四)集中式污染治理设施。
根据调查对象基本信息、废物处理处置情况、污染物排放监测数据和产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产生量和排放量。
(五)移动源。
利用相关部门提供的数据信息,结合典型地区抽样调查,获取移动源保有量、燃油消耗及活动水平信息,结合分区分类排污系数核算移动源污染物排放量。
机动车:
通过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和交通流量数据,结合典型城市、典型路段抽样观测调查和燃油销售数据,更新完善机动车排污系数,核算机动车废气污染物排放量。
非道路移动源:
通过相关部门间信息共享,获取保有量、燃油消耗及相关活动水平数据,根据排污系数核算污染物排放量。
四、普查组织及实施
(一)基本原则。
全市统一领导,部门分工协作,各地分别负责,各方共同参与。
(二)普查组织。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和协调全市污染源普查工作。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环境保护局,负责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积极有序开展污染源普查工作。
xx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按照市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的统一规定和要求,领导和协调本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工作。
对普查工作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要及时采取措施,切实予以解决。
xx经开区管委会、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陵新区管委会污染源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同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污染源普查日常工作。
各地污普办从相关成员单位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原则上专职人员不少于3人。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积极参与并认真做好本区域普查工作。
重点排污单位应按照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排放标准及排污许可证管理等相关要求开展监测,如实填报普查年度监测结果。
各类污染源普查调查对象和填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污染源普查表填报工作。
充分利用相关部门现有统计、监测和各专项调查成果,借助购买第三方服务和信息化手段,提高普查效率。
发挥科研院所、高校、环保咨询机构等社会组织作用,鼓励社会组织和公众参与普查工作。
(三)部门分工。
为保证吉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顺利开展,市有关单位职责分工如下:
市委宣传部:
负责组织吉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的新闻宣传工作,制定宣传方案,指导各地做好宣传工作,组织办好新闻发布会及有关宣传活动。
市发改委:
审核各类开发区名录及园区调查信息资料,配合做好吉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工信委:
配合做好工业污染源普查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公安局:
负责指导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普查机构提供机动车登记相关数据、城市道路交通流量数据,配合做好机动车污染源普查相关工作。
市财政局:
负责普查经费预算审核、安排和拨付,并监督经费使用情况。
市国土资源局:
配合做好吉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及成果的分析、应用;
负责利用地理国情普查成果为污染源空间定位提供地理空间公共基底数据,配合做好普查名录库建库和相关普查成果分析、应用。
市环境保护局:
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开展吉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负责拟订普查方案和不同阶段的工作方案,编制普查制度及有关技术规范,组织普查工作试点和培训,对普查数据进行汇总、分析和结果发布,组织普查工作的验收。
市城乡规划建设局、市城市管理局:
指导各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垃圾处理厂(场)普查,以及指导各地按照国家普查技术规范要求组织开展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工地工程机械等抽样调查。
市交通运输局:
提供营运船舶注册登记数据、船舶自动识别系统数据和国(省)道公路观测断面平均交通量,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市水利局:
负责提供有关入河排污口相关信息和有关水利普查(年鉴)资料、重点流域相关水文资料成果,指导各地相关部门配合做好入河排污口及其对应污染源的调查。
市农业局:
负责组织开展种植业、畜禽养殖业、水产养殖业生产活动水平情况调查;
配合做好吉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提供农业机械和渔船与污染核算相关的数据。
市地税局:
负责提供纳税单位登记基本信息,配合做好吉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相关成果的分析、应用。
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
负责提供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等单位注册登记信息,负责提供法人单位及其他组织机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组织机构代码)信息,以及承压锅炉使用登记信息。
市统计局:
负责提供全市基本单位名录库相关行业名录信息和相关统计数据;
指导普查的质量管理和监督;
参与指导普查数据质量评估、分析。
市军分区后勤保障部:
负责牵头协调驻吉安部队做好吉安市第二次全国污染源普查工作。
xx机场和桐坪机场:
提供民用运输机场飞机起降架次和航油加注量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吉安火车站:
提供铁路内燃机车在用量、行驶里程等相关信息,配合做好移动源普查及相关成果分析、应用。
(四)普查实施。
分阶段组织实施前期准备、清查建库、普查试点、全面普查、总结发布等方面工作:
xx年完成前期准备、启动清查建库和普查试点,2018年完成全面普查,2019年完成成果总结与发布。
1.前期准备:
成立机构,制定普查方案,落实经费渠道,制定相关技术规范和普查制度、确定污染物排放核算方法、完成对接国家普查信息系统以及其他技术准备工作。
开展普查宣传与培训工作。
2.清查建库:
开展污染源普查调查单位名录库筛选,开展普查清查,建立普查基本单位名录库。
对伴生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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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次 全国 污染源 普查 实施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