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工作规范doc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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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由总局或直属局根据备案权限和境外检验机构地域分工分别指定。
3.2.2
用于销售、租赁且备案金额超过
50
万美元、收货人自用且
备案金额超过
200
万美元的或特别重要的旧机电产品,由总局指派相
关检验机构专家对装运前检验进行指导和工作检查。
4.
装运前检验依据
4.1
我国关于机械安全、电气安全、食品卫生、劳动卫生、环境保
护、节约能源等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4.2《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及所附《进口旧机电产
品清单》(以下统称《装运前检验备案书》)。
5.
装运前检验内容
5.1
旧机电产品涉及的安全、卫生、健康、环境保护等项目和防止
欺诈等要求。
5.2
旧机电产品相关的品名、规格型号、数量、制造商、制造年限、
现行状态等项目。
6.
装运前检验程序
6.1
申请装运前检验
进口旧机电产品发货人、收货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以下简称申请
人)应当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及相关资料向《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指
定的装运前检验机构提出申请。
6.2
装运前检验前期工作
6.2.1
装运前检验机构收到申请人装运前检验申请后,应当全面
了解检验对象情况,同时可要求申请人补充必要的相关技术资料;
一
般应在
5
日内正式受理。
6.2.2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选派与装运前检验任务相适应的经总
局资格认定、注册的检验人员实施装运前检验。
6.2.3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必备的检验条件,要
求申请人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其授权代表(以下简称申请人授权代表)
在其授权范围和权限内配合装运前检验工作。
6.2.4根据了解的情况,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制订切实可行的检
验方案。
6.3
装运前检验现场工作
6.3.1装运前检验人员需到现场检验,且应当持有效的进口旧机
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资质证件。
6.3.2
装运前检验人员应当向申请人授权代表告知装运前检验的
依据和目的,对检验现场进行查勘,并与其进行沟通。
6.3.3
装运前检验人员应当根据《装运前检验备案书》对旧机电产
品进行核查。
6.3.4装运前检验人员应当根据实际,对旧机电产品相关文件资
料实施核查:
6.3.4.1核查使用说明书及相关生产任务安排,以确认旧机电产
品目前或近期内安全使用情况;
6.3.4.2核查年检记录、保养记录、维修及部件更换记录,配合核
查电气线路图以确认旧机电产品电气线路和安全防护装置等隐患存
在的可能性;
6.3.4.3
核查工艺流程图、配置图和旧机电产品状态、实际使用年
限,以确认保证满足生产线设计生产能力条件下旧机电产品间的互相
匹配性。
6.3.5
装运前检验人员应当对旧机电产品实施静态检验。
具备相
对应技术规范的,按照相对应技术规范执行;
没有相对应技术规范的,
应当根据实际,参照下列内容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技术规范检验:
6.3.5.1
检验产品外表面有否明显安全缺陷;
6.3.5.2
检验产品安全标识和警告标记是否合理准确使用;
6.3.5.3
检验产品机械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
6.3.5.4
检验产品电气安全防护装置是否齐全,完好;
6.3.5.5
检验插头插座,电压制式是否符合国家标准;
6.3.5.6检验产品的电气线路是否布局合理,线路及元器件有否
老化现象;
6.3.5.7
检验产品的电气接地是否合理准确使用;
6.3.5.8
检验产品设计是否符合人体工效学原理;
6.3.5.9
检验产品内是否有泥土、污垢残留;
6.3.5.10
检验产品内是否存在固体废弃物。
6.3.6装运前检验人员应当对旧机电产品实施动态检验。
6.3.6.1
检验产品机械安全防护装置运行的可靠性;
6.3.6.2
检验产品的限位装置是否可靠;
6.3.6.3
检验警告信号使用的合理性;
6.3.6.4
检验产品电气安全防护装置运行的可靠性;
6.3.6.5
检验产品控制系统、紧急止动系统运行的可靠性;
6.3.6.6
检验产品的电气接地的连续性、可靠性;
6.3.6.7
检验产品的电气强度、绝缘电阻是否合格;
6.3.6.8
检验产品在负载状态下运行的可靠性;
6.3.6.9
检验产品噪声值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或验证使用地相关检
测机构出具的噪声检测报告;
6.3.6.10检验产品的废液、废气、固体废弃物、粉尘排放值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或验证使用地相关检测机构出具的废液、废气、固体废
弃物、粉尘排放检测报告。
6.3.7装运前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核查、检验情况填制相应的原始
记录。
6.3.8
装运前检验人员应当根据检验结果,对旧机电产品安全、卫
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状况和存在的问题做出初步评价,拟制《进口
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忘录》(以下简称《检验备忘录》)与申请人授
权代表共同签署。
6.3.9
与检验依据不符的处理
6.3.9.1对核查中发现与备案内容不符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
验机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作备案更改或其他处理;
6.3.9.2对检验中发现与检验技术依据不符、申请人已提出技术
措施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审定其技术措施是否可行或
要求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保证其按照技术措施处理后的旧机电产品
符本规范
之规定;
6.3.9.3对检验中发现不予备案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
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建议不输入中国,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6.3.9.4对检验中发现与检验技术依据不符、申请人采取技术措
施无法消除的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告知申请人建议不输
入中国,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自负。
6.3.10
除申请人约定检验期限外,装运前检验一般应当在正式受
理装运前检验申请后
10
日内完成;
应申请人要求加急的,装运前检验
机构应当在
7
日内完成。
6.4
装运前检验后期工作
6.4.1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
日内,根
据检验情况出具《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及所附《装运前检
验明细表》(一正本三副本,以下统称《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进口旧机
电产品装运前检验报告》(一正本两副本,以下统称《装运前检验报告》)
;
《装运前检验证书》和《装运前检验报告》所附的《装运前检验明细表》
应当保持一致。
《装运前检验证书》有效期同《装运前检验备案书》一致。
《装运前检验证书》、《装运前检验报告》应当由经总局资格认定的
报告/证书授权签字人签署。
6.4.2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将《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一副本和
《装运前检验报告》一副本交申请人,《装运前检验证书》正本供进口口
岸报检通关使用,《装运前检验证书》副本、《装运前检验报告》副本供申
请人留存使用。
6.4.3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将《装运前检验证书》一副本、《装运前
检验报告》正本及现场检验照片(每台产品两张:
产品整机照片及对应
的铭牌照片)、《检验备忘录》复印件、申请人相关承诺等资料送备案机
构(总局备案的,送初审机构);
由备案机构转送到货检验机构,供到
货检验使用。
6.4.4
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当在完成装运前检验工作后,将《装运前
检验证书》一副本、《装运前检验报告》一副本连同现场检验原始记录、
《检验备忘录》等归档,档案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4
年。
6.4.5
《装运前检验证书》由总局印制,并统一发放。
7.装运前检验信息通报
7.1
装运前检验机构每月按规定向总局报告上月装运前检验情况
(报表见附件)。
7.2
装运前检验中发现或发生的重大事件,装运前检验机构应及
时报总局。
8.
附则
本规范规定的装运前检验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证书
正本
编号:
(检验机构自行编号)
申请人名称及地址:
收货人名称及地址:
《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编号:
产品名称:
产品数量:
产品金额:
装运前检验机构:
检验时间:
检验地点:
上述数量的旧机电产品已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实施了装运前检验,详见
《装运前检验明细表》。
申请人应按照《装运前检验明细表》的初步评价处理。
《装运前检验明细表》共页,为本证书不可分割的部分。
本证书有效期与《进口旧机电产品装运前检验备案书》有效期一致。
进口旧机电产品授权签字人:
装运前检验机构章签证日期:
年月日
备注:
1.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凭此证书正本以及对应的《进口旧机电装运前预检验备案书》正
本等其他必要单证受理进口报检。
2.本证书不免除上述旧机电产品经检验检疫机构到货检验而须由申请人承担的相关
责任。
No.0000000(总局统一流水号)
副本
1.此证书副本由申请人留存。
1.此证书副本供到货地检验检疫机构检验使用。
No.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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