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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附则………………………………………………………………………(1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房屋建筑工地和施工工地用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所称桥式起重机是指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
本规程不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1t或者提升高度小于2m的桥式起重机。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起重机,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起重机与本规程要求不符合时,应当事先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
第二章一般要求
第四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环境的要求。
第五条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对起重机设计和制造的安全性负责,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
第六条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
(一)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
(二)总图、主梁部件图、电气原理图;
(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第七条产品质量证明书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产品合格证明证,至少包括产品的型号、主要参数(起重量、跨度、起升高度、工作级别、各机构工作速度)、制造许可证号、制造厂名称、出厂编号、出厂日期);
(二)主要受力构件使用的材料明细,至少包括材料名称、制造单位、材料质量证明书编号、炉批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
(三)主要零部件明细,至少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外购、外协)、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等;
(四)安全保护装置明细,至少包括名称、规格型号、制造单位(外购)、制造日期、产品编号等,需要进行型式试验的还需要合格证或者型式试验报告等。
第八条安装、使用、维护说明文件,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一)主要性能参数及其结构说明;
(二)各机构和各系统的原理图及其相应的说明;
(三)基础荷载图及其相应说明;
(四)安装说明及其要求;
(五)操作使用说明及其要求;
(六)维修保养说明及其要求;
(七)保管、运输的说明及其要求。
第九条起重机出厂时,应当在明显部位装设金属铭牌,铭牌至少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产品名称和型号;
(二)设备代码:
(三)产品编号;
(四)制造许可证编号;
(五)额定起重量;
(六)工作速度(起升速度、大车运行速度、小车运行速度);
(七)跨度;
(八)起升高度;
(九)整机工作级别;
(十)制造单位名称;
(十一)出厂日期。
铭牌右上角应当留有打监督检验钢印的位置。
铭牌的材料和固定应当使铭牌能够永久存在。
第十条起重机的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单位必须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许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生产活动,并对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必须对每个施工工程编制施工方案。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将拟进行的起重机施工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告知后方可施工。
第十三条起重机的基础和轨道必须达到规定的要求,并且验收合格。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施工技术方案、施工图样;
(二)相关的材料质量证明书;
(三)施工质量检验记录;
(四)改造工程的设计计算资料。
其中
(一)、
(二)、(四)项与使用相关的技术资料,施工单位应当在工程验收后30日内移交给使用单位,并且出具施工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起重机应当在设计规定的工况和环境中使用,使用单位应当对起重机的使用安全负责。
第十六条起重机投入使用前,使用单位应当核对其是否附有本规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相关资料。
第三章材料
第十七条起重机金属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的材料一般采用GB700《普通碳素结构钢技术条件》的普通碳素结构钢Q235A、Q235C或者GB1591《低合金结构钢技术条件》的低合金结构钢16Mn、16MnTi等。
冶金起重机和在低温(-20℃以下)地区工作的起重机主要受力构件必须使用镇静钢。
第十八条起重机中的铸件与锻件应符合GB/T9439《灰铸铁件》、GB/T1348《球磨铸铁件》、GB/T14408《一般工程与结构用低合金铸钢件》、GB/T5676《一般工程用铸造碳钢》等相应标准要求。
第十九条焊接材料的焊条应当符合GB/T5117《碳钢焊条》、GB/T5118《低合金钢焊条》、GB/T983《不锈钢焊条》的规定。
焊丝应当符合YB/T5092《焊接用不锈钢丝》、GB/T8110《气体保护电弧焊用碳钢,低合金钢焊丝》、GB/T10045《碳钢药芯焊丝》、GB/T14957《熔化焊用钢丝》、GB/T14958《气体保护焊用钢丝》的规定。
焊剂应当符合GB/T5293《埋弧焊用碳钢焊丝和焊剂》、GB/T12470《埋弧焊用低合金钢焊丝和焊剂》的规定。
第二十条螺栓连接的常用材料应当符合GB3098《紧固件机械性能》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当采用高强度螺栓连接时,其机械性能和螺栓、螺母与垫圈的使用组合以及材料应当满足使用要求,并且符合GB/T1228《钢结构用高强度大六角头螺栓》、GB/T1229《钢结构用高强度垫圈》、GB/T1231《钢结构用大六角头螺栓、螺母、垫圈技术条件》等国家标准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制造、维修、改造过程中发生材料代用的情况时,代用材料的性能应当不低于原设计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防爆起重机的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车轮应当采用不因撞击、摩擦而引燃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铜合金或者其它性能相近的材料制造。
第二十四条防爆起重机电缆滑车上的小滚轮以及限位开关上的小碰轮应当采用铜合金或者其它性能相近材料的制造;
防爆级别为ⅡC级时,牵引线应当采用不锈钢钢丝绳。
第二十五条制造、施工(以下统称生产)单位必须保证选用材料的质量,有相应的质量证明书,并且建立材料入库验收、保管和使用管理制度。
第四章金属结构件
第二十六条起重机的金属结构应当具有满足安全使用的强度、刚性和稳定性,应当符合GB/T3811《起重机设计规范》的有关要求。
第二十七条结构的设计必须考虑到制造、检查、运输、安装和维护等的方便和可能性。
露天工作的结构,必须避免积水。
第二十八条主要受力构件的母材厚度的选择应当根据起重机的实际工作环境考虑结构的腐蚀影响。
第二十九条当起重机的主要受力构件失去整体稳定性时不应当再修复,应当报废。
第三十条主要受力构件发生明显腐蚀时,应当进行检查、测量和计算。
当核算出的承载能力不能满足额定承载能力时,应进行维修,达到使用要求,或者进行改造降低额定起重量,否则应当报废。
降低额定起重量时,应当更换铭牌。
第三十一条主要受力构件产生裂纹时,应当根据受力情况和裂纹情况采取阻止裂纹继续扩展的措施,并采取加强或者改变应力分布的措施,否则停止使用。
第三十二条主要受力构件因产生塑性变形使工作机构不能正常、安全运行时,如果不能修复,应当报废。
第三十三条结构件需要焊接修理时,所用的焊接材料应当符合原结构件的要求,焊接质量应当符合相应要求。
第五章安全防护装置
第三十四条起升机构应当设置常闭式制动器。
吊运熔融金属起重机的起升机构每套驱动系统需装设两套独立作用的制动器。
吊运熔融金属的电动葫芦应设置工作制动器和安全制动器(制动卷筒)。
第三十五条起重机应当按GB6067的要求设置起重量限制器,当载荷超过规定的设定值时应当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起升机构(含以电动葫芦作为起升机构的起重机械)应设置起重量限制器。
第三十六条起升机构应当设起升高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上升到设定的极限位置时,应当能自动切断起升动力源。
有下极限限位要求时,应设下降深度限位器,当取物装置下降到极限位置时,
能够自动切断下降动力源,钢丝绳在卷筒上的缠绕,至少保留两圈(不计固定钢丝绳的固定圈数)。
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应当装设有不同形式的上升极限位置的双重限位器,并应当控制不同的断路装置,起升高度大于20m的起重机,还应当根据需要装设下降极限位置限位器。
第三十七条起重机必须设置紧急停止开关,其位置便于司机操作。
第三十八条起重机必须设置失压保护、过压保护、短路保护、过流保护(笼型电动机驱动的机构例外)和零位保护等电气保护装置。
第三十九条用可控硅定子调压、涡流制动器、能耗制动器、可控硅供电、直流机组供电调速以及其他由于调速可能造成超速的起升机构和20t以上由于吊运熔融金属的起重机必须具有超速保护。
第四十条司机室和工作通道的门必须设有电气连锁保护装置,当任何一个门开启时,起重机所有机构应当不能工作。
第四十一条电磁起重机的起重电磁铁应当由专用供电电路供电。
电磁起重机工作
时因失电,其吊运的物品坠落可能造成危害时,必须能保证电磁吸盘的供电。
第四十二条大车运行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和缓冲器以及止挡装置。
小车运行机构应当设置限位器(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和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除外)、缓冲器以及其止挡装置。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上外露的有伤人可能的运动零部件,如开式齿轮、联轴器、传动轴等,均应当设置防护罩(栏)。
在露天工作的起重机上的电气设备应当采取防雨措施。
第四十四条起重机械的斜梯、通道和平台的设置,应当满足净空高度、净宽度等安全作业要求,设置的栏杆应当能够起到保护作用,符合相应标准要求。
第四十五条起重机直接受高温辐射的部分,如主梁下盖板、吊具横梁等部位应当设置隔热板,防止受热超温。
第四十六条起重机应当在危险部位设置明显可见的安全警示标志,在操纵位置应当设置安全使用说明和控制报警信号。
第六章主要零部件
第四十七条吊钩一般应当设有防止吊重意外脱钩的闭锁装置,严禁使用铸造吊钩。
第四十八条吊钩表面应当光洁,无剥裂、锐角、毛刺和裂纹等。
第四十九条吊钩出现裂纹、危险断面磨损达原尺寸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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