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公路运输管理局行政执法依据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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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行政执法依据
类别,序号,名称,制定机关,生效时间
行政
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国务院,2004.7.1
2,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2002.3.15
3,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国务院,2004.5.1
地方性
法规,1,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省人大,1996.10.1
规章
1,交通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及责任追
究规定,交通部,2005.1.1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6.1
3,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
4,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
5,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
6,道路旅客运输及客运站管理规定,交通部,2005.8.1
7,汽车租赁业管理暂行规定,交通部,1998.4.1
8,营业性道路运输驾驶员职业培训
管理规定,交通部,2002.7.1
9,道路货物运单使用和管理办法,交通部,1997.10.1
10,交通行业内部审计工作规定,交通部,2005.1.1
11,道路运输行政处罚规定,交通部,1998.04.1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员培
训管理规定,交通部,1996.12.18
13,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交通部
外经部,2001.11.20
14,汽车货物运输规则,交通部,2000.1.1
三、行政执法职权
(一)行政许可(共2项)
1、从事营业性道路运输许可(班线、包车、旅游客运经营许可和班次、线路、站点、经营区域审批并入此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
第十条第四款: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
“旅游客运按照营运方式分为定线旅游客运和非定线旅游客运。
定线旅游客运按照班车客运管理,非定线旅游客运按照包车客运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道路运政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的线路、班次、站点及经营的区域,实行统一管理,分级审批。
2、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五十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2)《国际道路运输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变更许可事项、扩大经营范围的,应当按照本规定办理许可申请。
(二)行政处罚(共193项)
1、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的
处罚种类:
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
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五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
3、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4、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
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5、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
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6、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
警告、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7、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罚款、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一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8、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9、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三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10、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四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
11、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条第五项: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12、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13、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4、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15、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二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罚款;
有违法的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16、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其经营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急报废车辆;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资格;
17、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经营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
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18、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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