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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农业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程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
(3)现役军人
(4)家庭保姆
(5)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为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干部
(6)
4.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区别
劳动关系
劳务关系
主体
劳动者--用人单位
自然人之间,法人之间,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关系
关系
兼具平等关系和隶属关系
地位平等
法律适用
劳动法
民法
合同形式
书面形式
书面形式,口头形式
主体待遇
强制保险等待遇
没有相应待遇
(二)与劳动关系密切联系的其他社会关系(P13)
劳动关系的附随关系:
就业管理关系;
就业前培训;
社会保险关系;
集会,结社关系;
劳动争议关系;
社会监督关系
第2章劳动法律关系
1.劳动者的权利能力
(一)含义:
是指公民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承担劳动义务的资格
(二)影响因素
1.户籍:
受到户籍性质的限制和户籍区域的限制
2.职数:
原则上,一个公民在同一时期只能成为一个用人单位的职工,只允许参加一个劳动关系
3.制裁:
劳动者因违法或违纪而受到的制裁,有可能会受到劳动权利能力被限制的后果。
2.劳动者的行为能力
是指公民依法能够以自己的行为行使包括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的资格
1.年满十六周岁
2.身体基本健康
3.智力发育正常
4.人身自由没有受到司法机关的限制
(三)具体规定
1.年龄
(1)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
在我国,最低就业年龄规定为16周岁,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公民从事劳动,如果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劳动者的,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完全劳动行为能力起始年龄:
即成年人起始年龄,18周岁;
已满此年龄的公民即成年人才可成为完全劳动行为能力,未满此年龄而已满最低就业年龄的公民即未成年人则只能成为限制劳动行为能力人,称为未成年工;
(3)限制劳动行为能力年龄:
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人,我国劳动法规中明确规定不得招用已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公民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的劳动或危险作业。
(4)退休年龄:
按我国现行劳动法规的规定,达到退休年龄的公民,只应推定为限制劳动能力人
2.健康
(1)疾病的限制:
各种岗位的职工,都不得患有本岗位所紧急或不宜的特定疾病;
(2)残疾的限制:
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无劳动行为能力;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只能从事其残疾状况所允许的职业
(3)妇女生理条件的限制:
国家禁止招用女职工从事危害妇女生理健康的某些特定职业,女职工在经期,孕期,哺乳期时,不得安排其从事某些特定的作业。
3.智力:
精神健全,文化水平,技术水平
4.行为自由:
有劳动行为能力的公民,只有具备支配自己劳动能力所必要的行为自由,才能以自己的行为去实现劳动权利和义务
第3章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2.劳动合同的分类
1.以期限为标准的分类
①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②有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长期工劳动合同;
短期工劳动合同;
临时性季节工劳动合同;
定期轮换工劳动合同
2.以合同目的为标准的分类
录用合同;
续用合同;
聘用合同;
借用合同
3.其他类型
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
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一时性合同与持续性合同
3.劳动合同订立的原则
(1)遵守国家政策法律的原则
1.合同的主体要合法
2.合同的内容必须合法
3.程序要合法
4.形式必须合法
(2)平等自愿原则
(3)协商一致原则
4.劳动合同的形式
(1)含义:
是指劳动合同的存在或表现形式,它由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和愿望决定
(2)口头形式的劳动合同
是指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就权利义务关系通过口头达成一致意见,合同即成立;
其缺点是不详细,不完备,法律效力差,容易引起劳动争议
(3)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
1.含义:
是指用文字记载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权利义务关系的一种合同形式。
2.结构:
包括首部,正文和尾部
3.法律规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5.劳动合同的期限
是指合同的有效时间,它起于合同生效之日,终于合同解除或终止之时。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订立情形
1.可以订立:
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应当订立:
(1)劳动者连续干满十年
(2)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企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已连续干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
(3)连续订立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法定的违法违规行为或者因病因伤不能胜任工作等特定情形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视为订立: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同时,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双倍的工资。
(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解除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并非不可解除,其解除与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没有多大区别,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可依法解除。
6.劳动合同的效力
(1)劳动合同的有效
1.劳动合同生效的含义
是指已经成立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的有效条件,从而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拘束力
(2)劳动合同的无效
1.合同无效意味着当事人之间通过合同设定法律关系的行为无效,合同不能在当事人之间发生设定权利义务关系的效果
2.无效劳动合同的种类(第二十六条)
3.无效劳动合同的确认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4.无效劳动合同的后果
(1)劳动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
(3)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劳动合同的变更
(1)概念:
指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劳动合同,因出现法定情况,而由双方当事人对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增减
(2)劳动合同变更的条件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后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司法解释四:
第十一条
(3)劳动合同变更的原因
1.用人单位的原因;
2.劳动者的原因;
3.客观原因
(4)变更的后果
劳动合同依法变更,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应当按照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来确认,被变更的原劳动合同条款将自动丧失法律效力。
8.劳动合同的内容
从其性质上看,有法定内容和约定内容之分。
(1)约定内容:
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的基础上规定的合同条款
1.试用期条款(第十九条,第二十条)
2.试用期的次数限制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3.试用期期限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4.试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障费
5.试用期内用人单位不得随意解除劳动合同
可以解除的特定情况: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6.用人单位违反试用期规定的法律责任
第一,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与劳动者约定试用期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第二,违法约定的试用期已经履行的,由用人单位以劳动者月工资为标准,按已经履行的超过法定试用期的期间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培训条款
1.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1)服务期含义: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提供服务的期限,服务期可以长于劳动合同的期限,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并通过合同固定下来,则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2)服务期条款的内容
①服务期限,即劳动者应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时间
②用人单位就服务期限应对劳动者提供的培训及其他额外福利待遇
③劳动者违约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2.“培训期+服务期”条款违约金的规定
(1)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2)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3)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3)保密条款(第23条)
(4)竞业禁止条款
1.含义:
劳动者在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后的一定期限内不得在生产同类产品,经营同类业务或者其他有竞争关系的用人单位就职,也不得自己生产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经营同类业务。
2.主体:
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
3.期限限制:
竞业限制的最长期限为2年
4.补偿:
用人单位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用人单位在竞业限制条款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实际损失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依据劳动者的请求对违约金额予以适当调整。
5.经济补偿与竞业限制的关系(司法解释四6--10)
9.劳动合同的解除与终止
(1)劳动合同协议解除
又称约定解除,是指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2.条件:
双方自愿;
平等协商一致;
采用书面形式
3.司法解释三第十条
(2)劳动合同单方解除
1.劳动者单方预告解除(第37条)P156
2.劳动者单方即时解除(第38条)
3.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合同(第43条)
注意:
司法解释四第十二条
4.用人单位单方预告解除(第四十条)
第一,“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①用人单位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劳动者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②此规定为新增的内容
③该制度称为“代通知金”制度
第二,“医疗期”制度
①医疗期是指用人单位因患病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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