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形式化的成因及其实质化策略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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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一严重影响庭审实效的问题,改革成果与实现庭审实质化;
目标相差甚远。
鉴于此,笔者聚焦目前庭审实质化改革面临的主要矛盾,剖析改革困境的背后成因,重塑以抗辩制为内核的事实发现机制。
关键词:
庭审实质化;
庭审形式化;
侦查中心主义;
案卷中心主义;
StudyofInflencingFactorsofTrialSubstantializationandCountermeasuresWANGXiaoyiSchoolofCrimmalJustice,ChinaUniversityofPouticalScienceandLawAbstract:
Trialsubstantialization;
isthecoreofChinastrial-centeredreforminlitigation.Inordertopromotethereform,itisnecessarytoexplorethekeyfactorsthatinfluencetheeffectivenessofthereform.Fromtheinternalperspectiveoftrial,thedefectsoflegalsystemleadtothedifficultiesinrealizingtrialsubstantialization.Fromtheexternalperspectiveoftrial,investigationcentralism;
seriouslyaffectstheeffectivenessoftrial.Theoristsandpractitionershavenotgivenusefulandspecificsuggestionsbutreiteratedtheexistedproblemsandlegalsystem.Thedevelopmentofreformlagsbehindthetargetoftrialsubstantialization;
.Thispaperfocusesonthemaincontradictionsofthereform,analyzesthereasonsfortheproblemsinthereform,andproposestoreconstructthefactdiscoverymechanismcenteredontheadversarialsystem.自1996年以来,最高法以及立法机关始终高度关注庭审形式化;
问题,并且在这一领域提出了多项有效的改革方案。
十八届四中全会召开后,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设想,即审判中心主义;
成为中国司法体制改革的一大核心内容,甚至被一些学者奉为解决中国刑事诉讼问题的改革思路;
【2】95-97,有大量研究成果对审判中心主义;
的基础理论和实现路径等问题提出了创建。
9-19学者们普遍认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是对诉讼模式的重新调整,是对传统刑事诉讼办案模式的有力冲击。
总之,审判中心主义;
的基本要求是以法院裁判标准审查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的办案质量,从而形成倒逼机制以确保案件质量。
由此立法机关和司法部门针对审判为中心;
刑事诉讼制度改革颁布了具体的司法解释等法律文件,这一改革的目的是能够实现其改革的核心目标庭审实质化;
2016年10月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关于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改革意见的出台引起了学界和实务界新一轮关注。
为了整个改革能够实现标本兼治,首先必须针对庭审实质化所面临的现实困境进行全面剖析,尤其重视将问题形成的原因铺陈开来,抓住侦查中心主义;
这一突出问题,深入分析其对诉讼构造、法官预判、有效辩护和社会压力等具体影响机制的作用,只有如此,方才有药到病除;
之可能性。
本文将基于顶层设计、系统联动的方法,为实现庭审实质化;
的渐进式改革提出对策。
1庭审形式化及其弊端侦查中心主义;
是诉讼中心在侦查阶段,而审判阶段只是一个过场;
在侦查中心主义;
想象盛行下,案件事实和被告人刑事责任不是通过庭审方式认定,甚至不在审判阶段,庭审只是一种形式。
104此种现象,也被称为庭审形式化。
审判中心主义;
正是为应对侦查中心主义;
和庭审形式化问题而提出的改革对策,旨在将诉讼中心转移至审判阶段,从而使审查阶段对判决结果起决定性作用。
就目前司法现状而言,根据相关统计数据结果显示,自2005年以来,中国无罪案件数量呈现出不断下降的趋势,无罪宣判率由2005年0.256%下降到2010年的0.099%,2013年下降至0.071%,2015年达到0.084%,呈现出逐年下降趋势。
15由此可见,法院有罪判决比例逐年攀升,始终在99.9%以上,但判决结果无法经受公正性的拷问。
随着近年浙江叔侄案等冤错案的平反,均与庭审形式化有直接关系。
审判一旦流于形式,其存在的弊端则非常值得警惕和深思,其不仅给予干预司法可趁之机,同时也抑制了司法救济功能和妨碍了公民权利保障,最终导致程序正义名存实亡,冤假错案频发等悲剧发生。
龙宗智教授指出,庭审形式化导致司法与行政相混同,以国家权力平行互动的单面关系,取代诉讼中三方组合;
的构造与功能,从而在根本上消解以审判为中心;
的诉讼构造。
846-848具体而言,其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弊端:
一是庭审过于形式化的状态之下,法院对相关案卷笔录的形成过程和对案件事实的认定过程则显得过于被动,从而无法充分发挥审判在案件事实认定中的实质性功能,无法对侦查和起诉两个环节形成有效的监督机制,法院审判失去了对侦查和检察两大机关的制约力,无法规制侦查和检察诉讼程序合法化。
二是法院判决倾向对于审查意见和侦查结论的核实和确认,甚至是对这侦查和审查起诉环节结论的照单全收,这一环节使法院失去了对案件结果的审判权和决定权,定罪时存在明显的疑罪从有;
倾向。
在这一审判趋势下,不仅造成诸多冤假错案,而且也造成了对人权的侵害和亵渎。
因此,试图通过法庭审判来对侦查和检察机关形成倒逼机制的设想很难实现。
34-352庭审形式化的成因分析侦查中心主义;
的存在导致庭审形式化的日益加剧,侦查中心主义作为一种中国实务中长期存续的司法乱象,是由多重原因导致的,如呈线性结构的诉讼构造等因素。
其对改革进程带来了极大的冲击作用,导致各项改革措施难以发挥实效,是中国实现庭审实质化目标的根本阻力。
图1影响庭审形式化的主要因素下载原图侦查中心主义;
作为司法制度设计时的一种可选择性理念,渗透到相应的制度体系中才能实现其应有的功能,而这些体制机制的运作模式以及所发挥的作用往往会在司法实践中强化侦查中心主义的诉讼构造体系。
笔者认为,对庭审实质化目标所带来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内外两个层面上。
在庭审的内部层面,刑事诉讼的系统性的制度缺陷构成庭审实质化;
的巨大阻碍,通过法官预判、流水作业;
的线性结构和控辩双方力量失衡等三个面向的内容导致了形式化;
在庭审的外部层面,侦查中心主义;
下公检对法院有着较强的影响力,并且引导着社会舆论等方向,都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形式化审判;
内外两种影响因素形成了内外统一且联动的机制,对庭审实质化设置了层层障碍,图1详细列示了影响庭审形式化的主要因素。
2.1诉讼构造呈现线性结构从线性结构实质影响的维度看,线性结构模式对法官裁判在制度上形成了相对狭隘的空间,这对于庭审实质化目标来说,是最难以克服的制度障碍。
在中国当前法律体系的框架下,公、检、法三大机关在整个刑事诉讼领域中形成了相对明确的分工机制,以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
的结构模式,在这一结构模式下,实际运行情况是公、检、法三机关制约不足,配合有余;
在线性结构模式下,三大司法机关的办案模式等同于流水作业;
而侦查环节始终处于各诉讼环节中的核心地位,侦查环节的工作重点是对案件证据进行搜集以及认定犯罪事实,其也是整个案件诉讼程序的起点,对认定案件事实发挥着决定性作用。
因此,导致后续的起诉与审判两大环节的实质性作用大幅降低。
审查起诉的结论甚至成为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进行事实认定的依据,并将最终的结论传递给法院,完全沦为了纠偏和功能完善的传送带。
庭审沦为确认被告人有罪的法律仪式;
在庭审中对案件事实、证据争议的解决更多是无伤大雅;
的吹毛求疵;
而已。
2.2法官预判中国作为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在起诉过程中沿用案卷笔录移送主义。
中国1996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机关所提交的材料仅仅局限于证据目录,对应的案卷材料,必须等到庭审结束后才能移交法院。
2012年中国废除了证据目录移送方式,1979年刑事诉讼法中恢复了的全部卷宗移送制度。
21-242018年修订后的刑事诉讼法,延续了2012年规定的全部卷宗移送制度。
由此,法院在庭审之前,必须对案件所有的相关材料进行全面查阅和研读。
庭审前,法官需要对所有的公诉方案卷材料进行全面阅读,由此对整个案件的基本案情和证据情况进行全面了解,尤其是对相关证据进行熟悉和把握。
在此基础之上,法官通常会对审判前的各项活动进行准备,并且着重对有争议的证据以及相关事件焦点在庭审前召开专项会议。
从这一流程上可以看出,法官在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判断时显得过于被动,基本上依赖于侦查机关所给出的材料和结论。
通常情形下,法官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查阅,能够对整个案件事实进行整体上的把握,并且对整个判决结果在内心形成了基本判断,因此在整个庭审过程中的举证、质证以及抗辩对最终审判结果形成的作用大幅降低。
有学者指出,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法官对律师等辩护意见置若罔闻,希望其尽快结束,因为法官心中自有既定结论,无需多言。
182.3控辩双方平等对抗失衡即便确保法院在整个审判过程中拥有独立性,如果控辩双方的力量失衡,并且存在极大的悬殊性,那么辩护方无法实现自身的有效辩护权,从而导致庭审实质化目标难以实现。
在司法实践中,中国并没有形成强大的辩护方,无法对侦查机关所移交的案卷材料以及事实认定结论进行充分的质证,难以形成有效的制衡,因此在辩护方力量相对薄弱的前提下,法院最终的判决结果往往倾向于接受公诉方给出的结论意见。
1-32.3.1律师有效辩护及其不足中国刑事辩护制度的三有;
即有权辩护、有人辩护和有效辩护。
具体而言,第一,中国法律明确给予了辩护人和被告人辩护的权利;
第二,有人辩护是指没有能力行使辩护权,则自己聘请律师,不然借助法律援助制度,2017年10月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关于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的办法就是为了保障有人辩护,要求刑事辩护全覆盖,但改革成果不可能一蹴而就;
第三,有效辩护又称尽职尽责辩护,最低标准是律师应当阅卷、会见、到庭等。
获得律师帮助的权利,其是辩护权的核心要素。
例如中国四川省20152016年的刑事辩护率仅为35%左右,可以律师参与辩护的比率尚处偏低水平,刑事诉讼法给予法律援助辩护的范围也非常有限。
1352.3.2律师行使权利的制度空间较小律师辩护的三驾马车;
只有做到会见、阅卷、调查,才能做到有效辩护,但在现实生活中律师行使权利的制度空间相对有限,并且还可能存在一系列职业风险。
第一,侦查阶段律师调查取证权。
其一,调查是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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