度一级注册计量师计量法规及基础知识新版教材考点Word格式文档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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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贯彻执行国家计量工作方针、政策和规章制度,履行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2)制定和协调计量事业发展规划,建立计量基准和社会公用计量原则,组织量值传递;
(3)对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实行监督;
(4)进行计量认证,组织仲裁检定,调解计量纠纷;
(5)监督检查计量法律、法规实行状况,对违背计量法律、法规行为,按照本细则关于规定进行解决。
6,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依照需要,采用如下形式授权其她单位计量检定机构和技术机构在规定范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她检定、测试任务:
(一)授权专业性或区域性计量检定机构,作为法定计量检定机构;
(二)授权建立社会公用计量原则;
(三)授权某一部门或某一单位计量检定机构,对其内部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执行强制检定;
(四)授权关于技术机构,承担法律规定其她检定、测试任务。
7,《法定计量检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依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履行下列职责:
(1)研究、建立计量基准、社会公用计量原则或者本专业项目计量原则;
(2)承担授权范畴内量值传递,执行强制检定和法律规定其她检定、测试任务;
(3)开展校准工作;
(4)研究起草计量检定规程、计量技术规范;
(5)承办关于计量监督中技术性工作。
8,法定计量检定机构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1)伪造数据;
(2)违背计量检定规程进行计量检定;
(3)使用未经考核合格或者超过有效期计量基准、原则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4)指派未获得计量检定证件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
(5)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
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授权,在规定范畴内执行强制检定和其她检定、测试任务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被授权单位执行检定、测试任务人员,必要经授权单位考核合格,
(2)被授权单位相应计量原则,必要接受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原则检定;
(3)被授权单位承担授权检定、测试工作,须接受授权单位监督;
(4)被授权单位成为计量纠纷中当事人一方时,在双方协商不能自行解决状况下,由县级以上关于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进行调解和仲裁检定。
9,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重要涉及如下内容:
(1)《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内容执行状况;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考核规范》规定内容执行状况;
(3)定期或者不定期对所建计量基、原则状况进行赋值比对;
(4)顾客投诉举报问题查处。
《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中对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规定和法律责任,做出了如下规定:
(1)对监督中发现问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应当认真进行整治,并报请组织实行监督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进行复查。
对经复查仍不合格,暂停其关于工作;
情节严重,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2)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开展须经授权方可开展工作和
超过授权期限继续开展被授权项目工作,可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3)对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或者批准,擅自变更授权项目和违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一、二、三、四款规定,予以警告,处以罚款,情节严重,吊销其计量授权证书。
(4)违背《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五款规定,伪造、盗用、倒卖强制检定印、证,没收其非法检定印、证和所有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
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从事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监督管理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徇私舞弊,情节轻微,予以行政处分;
10,国家建立计量基准原则:
一是要依照社会、经济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需要,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统一规划,组织建立。
二是属于基本性、通用性计量基准,建立在国家质检总局设立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
属于专业性强、仅为个别行业所需要,或工作条件规定特殊计量基准,可以建立在关于部门或者单位所属计量技术机构。
11,计量原则考核内容重要涉及:
计量原则设备、环境条件、检定人员以及管理制度等四个方面。
(1)社会公用计量原则;
经考核合格符合规定并获得计量原则考核证书,由建立该项社会公用计量原则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社会公用计量原则证书。
不符合上述规定,不能作为社会公用计量原则使用。
(2)部门计量原则;
国务院关于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关于主管部门,可以建立本部门使用计量原则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原则器具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部门最高计量原则,经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考核,获得合格证由关于主管部门批准使用,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根据。
(3)公司、事业单位计量原则。
公司、事业单位依照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计量原则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原则器具经关于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
公司、事业单位计量原则为统一本单位量值根据。
12,实行计量检定应遵循原则:
(1)计量检定活动必要受国家计量法律、法规和规章约束,按照经济合理原则、就地就近进行。
(2)从计量基准到各级计量原则直到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程序,必要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规定进行。
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3)对计量器具计量性能、检定项目、检定条件、检定办法、检定周期以及检定数据解决等,必要执行计量检定规程。
(4)检定成果必要做出合格与否结论,并出具证书或加盖印记。
(5)从事检定工作人员必要是经考核合格,并持有关于计量行政部门颁发检定员证。
13,强制检定重要特点: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强制检定工作统一实行监督管理,并按照经济合理、就地就近原则,指定所属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授权计量技术机构执行强制检定任务。
(2)固定检定关系,定点送检。
(3)使用强制检定计量器具单位,应按规定登记造册,向本地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备案,并向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强制检定。
(4)承担强制检定计量检定机构,要按照计量检定规程所规定检定周期,安排好周期检定筹划,实行强制检定。
(5)县级以上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强制检定实行状况,应经常进行监督检查;
未按规定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计量检定机构申请周期检定,要追究法律责任,责令其停止使用,可并惩罚款。
14,非强制检定计量器具检定方式:
由公司依照计量器具实际使用状况,本着科学、经济和量值精确原则自行拟定。
非强制检定检定方式,由公司依照生产和科研需要,可以自行决定在本单位检定或者送其她计量检定机构检定、测试,任何单位不得干涉。
15,仲裁检定实行和管理应按《仲裁检定和计量调解办法》规定进行,应履行如下程序:
(1)申请仲裁检定应向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递交仲裁检定申请书;
属关于机关或单位委托,应出具仲裁检定委托书。
(2)接受仲裁检定申请或委托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在接受申请后7日内发出进行仲裁检定告知。
纠纷双方在接到告知后,应对与计量纠纷关于计量器具实行保全办法,不容许以任何理由破坏其原始状态。
(3)仲裁检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关于计量检定机构进行。
进行仲裁检定期应有纠纷双方当事人在场,无合法理由拒不到场,可以缺席进行。
(4)承办仲裁检定关于计量检定机构,应在规定期限内完毕检定、测试任务,并对仲裁检定成果出具仲裁检定证书。
受理仲裁检定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仲裁检定证书审核后,告知当事人或委托单位。
当一方或双方在收到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不提出异议,仲裁检定证书生效,具备法律效为。
(5)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如对一次仲裁检定不服时,可在接到仲裁检定告知书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二次仲裁检定,也就是终局仲裁检定。
国内仲裁检定实行二级终裁制,目是为了保证检定数据更加精确无误,上级计量检定机构复检一次,充分体现执法严肃性。
(6)承办仲裁检定工作工作人员,有也许影响检定数据公正,必要自行回避。
16,计量检定印、证种类:
(1)检定证书
(2)检定成果告知书(又称检定不合格告知书)(3)检定合格证(4)检定合格印(5)注销印
17,申请计量检定人员资格,应当具备如下条件:
(1)具备中专(含高中)或相称于中专(含高中)毕业以上文化限度;
(2)持续从事计量专业技术工作满1年,并具备6个月以上本项目工作经历;
(3)具备相应计量法律、法规以及计量专业知识;
(4)纯熟掌握所从事项目计量检定规程等关于知识和操作技能;
(5)经关于部门依照计量检定员考核规则等规定考核合格。
18,计量检定人员权利:
(1)在职责范畴内依法从事计量检定活动;
(2)依法使用计量检定设施,并获得有关技术文献;
(3)参加本专业继续教育。
19,计量检定人员义务:
(1)依照关于规定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活动,恪守职业道德;
(2)保证计量检定数据和关于技术资料真实完整;
(3)正保证存、维护、使用计量基准和计量原则,使其保持良好技术状况;
(4)承担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与计量检定关于任务;
(5)保守在计量检定活动中所知悉商业和技术秘密。
20,计量检定人员法律责任:
(1)计量检定人员出具计量检定证书,用于量值传递、裁决计量纠纷和实行计量监督等,具备法律效力。
(2)未获得计量检定人员资格,擅自在法定计量检定机构等技术机构中从事计量检定活动,由县级以上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予以警告,并处以罚款。
(3)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冒用《计量检定员证》或者《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构成违法行为,依照关于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4)计量检定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①伪造、篡改数据、报告、证书或技术档案等资料;
②违背计量检定规程开展计量检定;
③使用未经考核合格计量原则开展计量检定;
④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她方式非法转让《计量检定员证》或《注册计量师注册证》。
违背上述规定,构成违法行为,依照关于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
21,注册计量师权利:
(1)使用本专业相应级别注册计量师称谓;
(2)根据国家计量技术法律、法规和规章,在规定范畴内从事计量技术工作,履行相应岗位职责;
(3)接受继续教育;
(4)获得与执业责任相应劳动报酬;
(5)对不符合规定计量技术行为提出异议,并向上级部门或注册审批机构报告;
(6)对侵犯本人权利行为进行申诉。
22,注册计量师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关于管理规定,恪守职业道德;
(2)执行计量法律、法规、规章及关于技术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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