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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奖励
第四条模范遵守《医院从业人员行为规范》和医院各项规章制度。
对突出的好人好事,给予通报表彰及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五条获得国家、省、市、县等政府授予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获国家级先进集体奖励10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0元。
获省(部)级先进集体奖励5000元,先进个人奖励2000元。
获市(厅)级先进集体奖励2000元,先进个人奖励1000元。
获县级先进集体奖励1500元,先进个人奖励800元。
获县各部门、系统先进集体奖励1000元,先进个人奖励500元。
第六条由组织推荐,参加各类竞赛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获得第一、二、三名,省级以上(含省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2000元、1500元、1000元;
市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1500、1000元、600元;
县级每项每人分别奖励1000、800元、500元。
第七条在全院各项评比竞赛中获前三名者,团体每项分别奖励1500元、1000元、800元,个人每项分别奖励800元、500元、300元。
第八条医院组织评选的各类先进个人各奖励800元,先进单位奖励1500元。
第九条关心、维护医院声誉和利益,勇于举报不正之风,揭露损害集体利益的人和事,为医院挽回或减少损失的,经核实,除严格为举报人保密外,视贡献大小给予500—5000元奖励。
在突发事件中表现优秀、见义勇为的个人与集体,除通报表彰外,视情节给予500—10000元奖励。
在工作中(工作职责外)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制止或避免严重差错或事故者,经核实,视情节给予1000—5000元奖励。
第十条为医院管理、技术进步以及深化改革书面提出合理化建议被采用后取得明
显效益者,每次奖励500—5000元。
第十一条在公开发行的各级报刊、杂志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介上报道宣传医院的第一作者给予以下奖励:
凡被国家、省、市、县级党报或其它具有较大影响力的媒体正面报道采用1篇,分别奖励4000元、2000元、600元、200元。
凡被院报、网站等院级媒体采用1篇,奖励50元。
上述奖励中,如同一篇通讯报道,获得多家媒体或简报采用时,按其中最高标准发放,不重复奖励;
从事宣传报道专业人员奖励额减半。
第十二条工作中及时发现和上报院感不良事件,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医院感染流行暴发的科室,经医院感染管理委员会认定,视事件的影响程度给予200-1000元的奖励。
第十三条对科研成果、著作论文、专利等给予奖励,具体参照《彭湃纪念医院科技学术奖励办法》执行。
第十四条罕见重危病人抢救成功;
突发性灾害事故集体伤(病)抢救;
及在各种抢险救灾中成绩突出,被公认的,给予集体通报表彰,并奖1000-10000元。
第十五条开展新技术、新项目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者,给予通报表扬,并给予奖励3000—20000元。
第三章处罚
第十六条对病人服务态度生、冷、硬、顶者,与病人或家属吵架、斗殴,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者,经调查属实,处罚当事人500—1000元。
院内职工在工作时间无理取闹发生吵架、斗殴者,除视情节处理外,处罚当事人500—10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影响者从重处理,直至交公安部门处理。
搬弄是非,造谣、中伤、谩骂、诽谤他人,干扰正常工作,扰乱医院秩序,视情节轻重处罚,处罚当事人200-500元。
第十七条上班时间衣帽不整,不戴胸牌,在工作场所吸烟,穿工作服上街、进食堂就餐,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
第十八条上班时间进行与工作无关的事或在电脑上炒股、玩游戏、看电影等非工作事项,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50元。
诊疗过程中接听电话而影响病人诊治的,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100元。
私自拆卸工作用电脑、拔插机箱内硬件、更换电脑配件、私拉网线、私接路由器、交换机等网络设备,禁止私拉网线,每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由此造成全院大面积网络瘫痪者,每次处罚责任人1000元以上,并追究科室负责人管理责任。
值班时间内饮酒者,发现一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十九条门诊医师不按时到岗,无故不上门诊,脱岗、早退等,处罚当事人200
元以上。
第二十条包庇、掩盖违纪违规的人和事,不配合组织调查,每次处罚当事人200元。
第二十一条无故不完成医院布置的工作及其他任务,消极抵制上级的行政命令,每次处罚当事人100元以上,属科室行为的,每次处罚科室500元以上。
因工作不力、懈怠、不负责任等人为原因,在上级来院检查时出现问题,导致扣分或不良后果,酌情处罚责任人或科室500-1000元。
第二十二条管理人员不按职责范围做好工作,对群众反映的问题不积极处理,不经常深入基层检查管辖范围内的工作等,每次处罚责任人100—300元。
第二十三条不得在工作时间私自接受媒体采访,由此造成不良后果者,处罚当事人500元。
泄露医院机密,损害医院声誉或利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和后果处罚1000元以上。
第二十四条严重违反医院规章制度,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造成重大损害的;
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依据《劳动合同法》,医院给予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十五条在一切业务和医疗、经济活动中,严禁收取各种不同名义的回扣、“红包”、好处费等,违者一经查实,处以5倍经济处罚,同时按照《广东省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六条在医疗服务中,严禁以任何方式接受患者“红包”。
如凭借职权,采用刁难、拖延、暗示等手法,索取、敲诈病人,向患者索要钱物或索请吃喝、娱乐等,经查实后,除责令退出钱物上交院监察室,由院监察室转退病人外,并处以5倍经济处罚,同时按照《意见》有关条款处理。
第二十七条开“搭车药”、“搭车检查”等,一经查实,除如数退还外,按实际费用处以当事人和有关责任人5倍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不足500元,按500元处罚。
第二十八条科室或个人未经医务科批准,私下开展各种形式的外出会诊、手术、体检等,一经查实,第一次除没收全部所得外另给予经济处罚5000元;
第二次加倍经济处罚,由此引起的纠纷全由科室和个人负责。
第二十九条任何人均不得以任何借口或名义私自向外介绍病人、介绍检查;
不得不按规定开外购处方或口头提示病人到院外购药。
上述行为一经查实,第一次处罚1000元,第二次加倍处罚,返聘专家停止返聘。
上述违规行为如有牟取介绍费等回扣的情节,同时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五倍经济处罚。
因治疗需要,确需外购药品或到院外检查,必须经科主任和药剂科(医务科)签字同意,方可外购药品和到院外检查。
第三十条不实行“首诊负责制”,科室或医师间推诿病人,一经查实,处罚当事人5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另追究责任。
任何科室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病人、拒转病人,尤其是急、危、重病人、诊断暂不明病人、复合伤及合并数种疾病,凡不接受医务科、门诊部或医院行政值班仲裁,一经查实,处罚当事人5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加重处罚。
第三十一条弄虚作假开具人情诊断书、人情假、擅自修改参保病人信息等,除赔偿医院损失外,每发现一次处罚责任人800元,造成不良后果者,另追究责任;
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特殊管理药品、计划生育药品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进行管理和监督使用。
违规给病人开此类药品,或明知是成瘾者仍为其开麻醉、精神药品者,每发现一张处方处罚开处方者500元;
若造成不良后果,加重处罚;
第三十三条未经医院同意,私自开设诊所或伙同他人开设诊所者,扣罚绩效工资6个月。
第三十四条在药品使用过程中,漏报、瞒报、虚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科室,每例次罚相应科室500元。
第三十五条临床使用的药品、医用耗材由药剂、耗材管理部门统一采购供应。
其他科室或者部门不得从事药品、医用耗材的采购、调剂活动,不得在临床使用非医院统一采购供应的药品、医用耗材。
违者没收其全部所得,处以科室或个人1000元经济处罚。
一切属于新药临床试验,必须通过合法途径,经药事管理委员会和医院医学伦理委员会同意后,由药剂科统一安排,临床按相关规定要求试用。
第三十六条药品、卫生材料及各类物资采购、保管人员违反安全管理规定,造成火灾、受潮、被盗、过期变质等经济损失,或冒领、虚领各类物资,按损失金额予以赔偿,并视情节追究其它责任。
工作人员私自将药品、物品占为已有或送人,处以5倍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处罚。
采购、保管人员不负责任,不认真把好质量验收关,购进低质伪劣产品,给医院造成经济损失的,责任人赔偿100%经济损失,并视情节追究其它责任。
因违章使用造成固定资产损坏或管理不善造成固定资产损失者,5万元以下按50%赔偿,5万元以上的超出部分按30%赔偿。
第三十七条科室或个人私收费,一经查实,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10倍经济处罚,不足500元,按500元处罚;
没有按收费凭据医技检查者(不能查实私收费具体金额),视检查项目及当事人态度,给予每人次800-2000元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八条院内感染漏报及感染管理科要求报告的项目未报,违反消毒、灭菌原则及操作规程等相关制度要求,每次每项扣罚当事人50元。
漏报一例法定传染病,扣罚责任医生200元;
迟报扣罚责任医师100元。
感染调查表填写不及时完整,1份扣罚责任医师100元。
删除:
对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督检查不合格结果的罚款,由责任科室全额承担。
造成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事故的,分别扣罚责任科室和个人各200-500元;
情节严重引起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发生重大疫情、医院感染区域流行暴发未报,未采取有效控制措施,扣罚当事人和责任科室各500元,情节严重引起严重后果的,承担相应的行政或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收费人员不按上级规定的收费项目、划价标准收费,少记账、漏记帐、不记帐,每次处罚责任人200-1000元;
徇私情,少收费、不收费,每次给予责任人5倍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不足500元的,按500元处罚。
不能落实到个人的,给予科室500元以上经济处罚。
第四十条科室或个人为牟取私利在帐目、发票上弄虚作假,除没收非法所得外,处以5倍经济处罚,处罚金额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它责任,直至交司法机关查处。
收费记账人员未按医院规定上缴现金的,每超过1日按200元处罚,并视情节轻重追究其它责任,直至交司法机关查处。
财会人员严重失职,违反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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