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播电视安全播出事件事故管理规定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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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技术平安事件
1、在技术安装调试与运行维护中发生重大人身伤亡事件〔含本单位雇用人员〕;
2、在技术设备的安装调试与运行维护中造成设备、器材、仪器等严重损坏,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的事件;
3、播送电视播出设施发生火灾,造成建筑物与设施损毁的事件;
4、雷击造成设备、设施严重损坏的事件。
〔三〕重大灾害事件
指已危与播送电视播出并在短时间难以恢复的自然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爆炸、恐惧袭击等灾害事件。
〔四〕重大事故
附表一中界定的事故与在重点时段发生的任何停播事故。
其中重点时段指总局临临时指定的重大活动的现场直播、每日中央电视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与各省上星转播〕、中央人民播送电台新闻联播〔含卫星传输〕时段。
三、事件\事故记录围
1、平安播出重大事件、重点时段和重要保证期发生的事故全部记录,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和故障环节分类见附表二。
2、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证期,因主备战、主备系统、主备设备切换造成的视频信号瞬间闪断,小于等于5秒〔音频信号小于等于8秒〕暂不记录,大于5秒〔音频信号大于8秒〕按实际停播时长记入停播〔以监测中心记录数据为准〕;
如十分钟出现两次〔含〕以上闪断,停播时长累计后记入停播,但事故次数为1次。
3、非重点时段和非重要保证期,因共用转发器的地球站提升功率造成的停播,5秒以暂不记录,大于5秒按实际停播时长记入停播。
4、根据播送电视节目与信号传输流程,上游播出单位发生的事故,下游播出单位不用重复记录,如某电台事故造成地方转播该台节目的发射台停播,只记该电台事故。
5、对于上、下游播出单位之间因传输信号中断造成的停播,在下游播出单位有备用传输通路的情况下,切换时长小于等于20秒,记上游播出单位停播,切换时长大于20秒,记下游播出单位停播。
6、为便于对付费节目的管理,如果集成平台节目停播,有明确事故单位的记录该事故单位停播;
无法明确事故单位的,暂时记录隶属的集成平台事故,由该平台调查清楚后更正有关信息。
7、经总局或省局批准的试播期发生的停播事故暂不记录。
四、事件\事故的报告围
1、所有平安播出重大事件需要报告总局平安播出调度中心。
2、重要保证期,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均需上报总局;
非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按照附表一规定上报。
3、非重要保证期,重点时段发生的事故参照附表一中重要保证其界定的时长,大于该时长上报总局,其它报省级平安播出主管部门;
非重点时段发生的重大事故按照附表一规定上报。
4、总局提出零报告要求时,所有重大事件\事故需要报告总局平安播出调度中心。
5、总局平安播出调度中心24小时值班:
8,2;
:
8.
五、事件\事故的报告要求
〔一〕快速报告
1、发生破坏和侵扰事件的单位应立即打向总局平安播出调度中心和当地平安播出主管部门报告。
2、发生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事发单位应在1小时填写播送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至总局平安播出调度中心,或通过指挥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填报,并根据事态进展随时报告事件\事故排查和处理情况,如发现第一时间报告的重大事件\事故有错误,那么应与时予以纠正。
3、总局监测中心发现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包括相关用户投诉〕,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事发单位,且立即报告总局平安播出调度中心,并在1小时通过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填报。
4、省级广电监测机构发现各类重大事故\事件〔包括相关用户投诉〕,应在第一时间通知事发单位,且立即报告上级平安播出部门,同时对其中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应通过、或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报告总局平安播出调度中心。
5、总局平安播出调度中心在接报各类重大事件\事故后应立即向总局科技司报告,并视情况缓重向总局主管领导报告。
〔二〕处置报告
1、对于发生需要上报总局的重大事件\事故,总局直属单位与省级平安播出主管部门需通过指挥调度平台登录总局事故管理系统与时填报事故记录。
2、遇有破坏和侵扰事件时,总局直属单位与省级平安播出主管部门应在4小时向总局平安播出调度中心上报简要书面报告,12小时上报详细书面报告;
其他重大事件\事故应在12小时上报简单书面报告,24小时上报详细书面报告。
3、播送电视重大事件\事故书面报告应説明事件\事故时间、地点、频率〔频道〕、节目、设备、事故发生和处理详细过程、事故原因、事故性质、影响围、造成的损失、有关部门的鉴定意见和领导批示,并总结经历教训,提出事故的处理情况和改良措施。
如果事故原因、事故性质、有关部门意见暂时无法完整准确报告,可先报告事件\事故的主要情况,待查处准确原因后,再补详细报告。
4、总局平安播出调度中心在对事件\事故进展跟踪调查后,根据事件\事故影响情况向总局科技司提交书面报告。
〔三〕月报
总局直属单位与省级平安播出主管部门应每月10日前通过指挥调度平台事故管理系统导入本辖区上月全部事件\事故记录,并上报本辖区事件\事故月分析报告。
〔四〕其它
1、各单位、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成心对上述要求上报的事件\事故进展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
2、各级平安播出主管部门应将广电总局统一编制的播送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下发至每一个播出单位,并根据本规定要求,制定或调整事件\事故与有关信息报告制度。
3、对平安播出事件\事故中涉与的信息、情报、资料、技术等,应当严格遵照《中华人民国法》的有关规定进展规管理。
4、因单位、部门和个人隐瞒、缓报、谎报造成未与时采取有效措施,导致事件或事故危害扩大,或影响事故处理的,或导致不能正确判定事故性质的,按照责任事故处理;
对违反事故上报制度的单位和领导将予以口头警告、通报批评、书面警告等;
情节严重,影响恶劣者,将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追究责任。
六、本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附表一:
重大事故的界定
附表二:
事故起因、事故性质和故障环节分类表
附表三:
播送电视重大事件\事故快速报告单
附表一重大事故界定
台站类型
播出传输系统
停播时长
上报单位
重要保证期
非重要保证期
播送中心
电视中心
上星播送电视节目
上星公益播送节目
≥15秒
≥30秒
总局
上星公益电视节目
≥3秒
≥10秒
上星付费播送电视节目
≥10分钟
非上星
播送电视节目
省级〔含〕以上非上星公益播送电视节目
≥3分钟
省局〔总局直属单位报告总局〕
省级〔含〕以上非上星付费播送电视节目
≥1分钟
地市级自办或转播的非上星节目
≥30分钟
省局
县级自办或转播的非上星节目
≥60分钟
集成平台
村村通平台、走出去平台
≥3秒〔多套〕
≥10秒〔多套〕
≥10秒〔单套〕
≥30秒〔单套〕
付费节目平台
≥30秒〔多套〕
≥3分钟〔多套〕
≥10分钟〔单套〕
节目传输中心
省级〔含〕以上
≥5秒
卫星传输
微波传输光缆传输
国家级干线网〔含台站和线路〕
省级干线网〔含台站和线路〕
有线分配
前端
省级、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
≥30秒〔中一、省一〕
≥10分钟中一、省一〕
≥10分钟\其它节目
≥30分钟\其它节目
其它城市
≥3分钟〔中一、省一〕
≥30分钟中一、省一〕
≥1小时\其它节目
县级
≥30分钟〔中一、省一〕
≥2小时中一、省一〕
≥3小时\其他节目
接入网
用户数≥10万户
≥15分钟
用户数≥5万户
1万户<用户数<5万户
≥3小时
≥≥6小时
无线发射
短波〔含实验〕
≥≥2小时
中波〔含实验〕调频电视
地市级转中央节目
≥1小时
≥2小时
地市级地方节目
县级转中央节目
≥6小时
县级地方节目
附表二事故起因、事故性质与故障环节分类表
〔一〕事故起因分类
事故起因
事故起因说明
人为
指设备运行正常,但因人员工作松懈,违反规章制度或计划不周等原因直接造成的停播,如节目错播、迟播等。
操作不当
指在设备、线路发生故障或异态时,因处理不当或操作失误而造成事故或延长事故时间。
维护不周
因维护管理不到位,如防雷、接地、空调等原因造成的停播。
设备故障
产权属本单位的设备,含委托外单位代维的设备故障造成的停播。
切换
主备设备、主备系统或多条节目传输链路因切换或切换不与时造成的停播。
技术质量
因技术原因造成节目质量差,实际效果相当于节目中断,如节目制作质量差、主观评价低于2分或压缩过度造成严重马赛克,直接影响收视。
恶意破坏
指人为成心制造的攻击、插播、破坏等原因造成的停播。
意外
指意外事件与防造成的停播。
自然灾害
指因气候灾害〔雨衰、雪衰、日凌、大风、雷击等〕和地质灾害〔地震、洪水、泥石流等〕造成的停播
火灾
指因火灾造成的停播。
其它
以上分类中未涵盖的其他的原因。
〔二〕事故性质分类
事故性质
事故性质说明
责任
指由于人员违反播出制度有关规定、发生异态时处理不当、维护检修不到位等原因造成的停播事故。
技术
指由于设备、系统自身故障的停播事故。
破坏
指恶意破坏、偷盗播送电视设施等非法行为造成的停播事故。
灾害
指由于气候灾害、地质灾害、火灾等突发灾害造成的停播事故。
〔三〕故障环节分类--①播送中心
故障环节
故障环节说明
节目交换载体
因节目交换载体〔CD、MD、磁带等〕本身质量原因造成的停播。
制作系统
指制作系统、媒资系统、节目交换网络等故障原因造成的停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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