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突发事件(火灾)应急预案及救援措施Word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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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区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部门尽职尽责,密切协作,协调有序地开展火灾扑救、人员救治和善后处理工作。
2
组织指挥体系
2.1组织指挥机构
成立区消防安全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区指挥部),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需要联合相关部门共同实施救援和处置时,指挥部成员应立即就位,负责组织实施应急救援行动。
2.1.1
区指挥部组成
指挥长:
区政府分管副区长。
副指挥长:
事发地区公安分局、消防大队(下同),安监局负责人。
成员:
区人武部、区委宣传部、公安分局、卫生局、环保局、交航局、质监局、经信局、城管局、民政局、财政局、商务局、供电公司、武警中队、交警大队、供水集团、煤气公司、各通信公司以及火灾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人。
2.1.2
区指挥部职责
(1)统一指挥全区一般以上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行动;
(2)负责启动本预案;
(3)组织指导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练;
(4)对救援行动作出决策,下达命令和进行监督;
(5)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加救援,紧急指挥调度应急储备物资、交通工具及相关设施设备;
(6)向区委、区政府报告事故和救援进展情况,必要时报请区政府请示市政府,要求启动市级重大火灾事故应急预案。
2.1.3
成员单位职责
(1)区人武部: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民兵、预备役部队参与扑救、抢险和安全保卫工作。
(2)区委宣传部:
根据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指示,负责火灾事故新闻报道;
及时、准确地在相关媒体上发布现场情况、人员伤亡、应急疏散、应急救护和区域警戒的重要公告。
(3)区公安分局:
负责控制火灾现场秩序,火场警戒,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现场及周围地区的治安秩序;
确认伤亡人员身份,参与事故查处。
(4)区安监局:
负责火灾事故中危险化学品应急救援指导、协调工作,组织专家组对火灾事故调查进行技术支持,参与火灾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5)区卫生局:
确定主要救治医院,储备相应的医疗器材和急救药品,负责现场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治工作,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情况。
(6)区环保局:
负责组织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现场的空气、土壤、水源进行监测,测定危险品的危害区域、危险化学品种类、性质及危害程度;
提供污染物清除处置建议和环境恢复建议等相关环保技术支持;
对危险化学品火灾事故造成的危害进行监测及处置,直至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负责对因火灾事故引起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进行调查;
发布环境污染的信息。
(7)区交通局:
负责组织火灾事故应急救援的运输车辆,运送疏散、撤离人员和救援物资。
(8)区质监局:
负责提出火灾事故现场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处置方案,提供技术支持和事后调查工作。
(9)区经信局:
负责组织协调有关物资和能源的应急供应和保障工作,协调相关电信运营企业在现场进行应急通信保障,确保灭火救援指令、信息传递畅通。
(10)区城管局:
协助公安部门维护火灾事故周边控制区域的交通与治安秩序,负责组织协调火灾事故现场相关公共区域遗弃物的清理。
(11)区民政局:
负责制定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发放方案,指导、督促落实伤亡人员的抚恤、救济经费发放。
会同事故发生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做好受灾群众的救助等相关善后工作。
(12)区财政局:
负责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所需经费保障及灭火演练经费保障。
(13)区商务局:
负责组织抢险物资的调剂和支援。
(14)区供电公司:
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电源切断,架设临时供电线路,修复或恢复用电,为救援行动提供电力保障。
(15)区消防大队:
负责重大火灾的扑救工作和火灾事故现场抢险救援工作,负责控制火势,实施灭火和洗消,开展火灾原因调查工作。
(16)区交警大队:
负责火灾事故现场的交通秩序,根据现场情况实施警戒及交通管制,维护火灾事故周围的交通秩序。
(17)武警中队:
当发生大面积火灾或危险化学品燃烧事故时,根据区指挥部的要求,组织、指挥所属部队参与扑救、抢险和安全保卫工作。
(18)供水集团:
负责火灾事故现场供水管网加压和事故现场损坏管网的修复,确保供水不间断。
(19)煤气公司:
负责关闭事故现场燃气阀门,切断燃料源,抢修损坏的燃气设施。
燃气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由燃气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公安、安监部门勘查事故现场,调查取证,确定事故原因和责任,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20)各有关镇政府(街道办事处):
负责火灾事故的先期处理,协助区指挥部实施事故控制,人员救助、人员疏散、秩序维护、救援保障、受灾群众安抚等各项工作。
其他区级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火灾救援工作需要,在区指挥部的组织、协调下,做好相关工作。
2.2日常办事机构
区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为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和日常工作。
办公室设在区消防大队,消防大队大队长兼任办公室主任。
主要职责为:
(l)受理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信息并立即上报区指挥部;
(2)制定全区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演习方案;
(3)统计分析本区火灾事故规律、特点,为修订、完善本预案提供科学依据;
(4)向区指挥部提出启动本预案的建议,并做好预案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5)完成区指挥部交办的其他事项。
2.3现场处置机构
火灾事故发生后,区指挥部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和灭火行动的需要,派出区指挥部相关领导、专家和应急救援队伍赶赴现场,成立现场灭火指挥部。
参与现场应急灭火行动的相关部门和单位,在区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的统一指挥下,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救援行动。
2.3.1
现场灭火指挥部组成
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火灾事故,区指挥部负责设立现场灭火指挥部,由区指挥部领导和事发地政府主要领导等组成,指挥长由区指挥部指挥长指派。
现场灭火指挥部应当设置于火灾事故现场附近。
2.3.2
现场灭火指挥部主要职责:
(l)制定具体行动方案,及时掌握现场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灭火救援方案和力量,做出决策,下达灭火指令。
(2)统一指挥协调各部门之间协同作战,组织各种物资装备的供应,检查督促灭火救援任务的完成。
(3)保持与区指挥部的通信联络,及时报告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灭火行动进展等情况,组织实施现场应急处置和善后处理工作。
(4)负责现场处置工作全过程的调查评估工作。
2.3.3
现场灭火行动组
现场灭火指挥部统一调配现场应急处置力量,根据现场灭火实际需要,建立若干行动组,对火灾事故应急救援行动进行分工和落实:
(l)灭火抢险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区消防大队、武警任城中队、区环保局、供水集团、区供电公司、煤气公司、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搜救人员、抢修设施、环境监测、供电供水、畅通信息、消除险情等工作。
(2)技术指导组:
区安监局牵头,环保局、质监局、专家组、事故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参加,负责现场抢险技术方案的制定和灭火抢险救援中的技术指导等工作。
(3)现场警戒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区交航局、区城管局、区人武部、区交警大队、武警任城中队等单位参加,负责现场警戒、维护秩序、疏导交通、疏散群众及伤亡人员身份确认等工作。
(4)医疗救护组:
区卫生局负责现场伤员抢救和治疗工作。
(5)后勤保障组:
区经信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区商务局和事故单位参加,负责现场灭火抢险物资装备供应及其它后勤保障工作。
(6)善后处理组:
区民政局牵头,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事故单位参加,负责伤亡家属接待及安抚,处理善后事宜。
(7)信息新闻组:
区委宣传部牵头,相关监管部门及事发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参加,负责事故情况的收集、整理和新闻发布等工作。
(8)事故调查组:
区公安分局牵头,安监、消防等部门参加,负责调查、搜集有关证据,初步分析事故原因,提交事故调查报告书。
3
事故分级
根据火灾事故严重程度、涉及范围等,划分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重大火灾事故(Ⅱ级)、较大火灾事故(Ⅲ级)和一般火灾事故(Ⅳ)四级。
3.1特别重大火灾事故(Ⅰ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火灾事故:
(l)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造成100人以上重伤的;
(2)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3)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大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和影响的。
3.2重大火灾事故(Ⅱ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重大火灾事故:
(l)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
(3)大型发电厂、大型港口(码头)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4)市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市级广播电视、电力、通信、邮政、金融中心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重大损失和影响的。
3.3较大火灾事故(Ⅲ级)
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较大火灾事故:
(l)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
(3)市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4)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中型企业,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中型(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较大损失和影响的。
3.4
一般火灾事故(Ⅳ级)
(l)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3)区级发电厂、交通枢纽等重要建筑(设施)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4)区级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企业,以及储备可燃或有毒物资的(专用)仓库、基地发生火灾,已经或可能造成一定损失和影响的;
(5)区级党政首脑机关、防灾指挥中心等重要建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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