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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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实验室安全管理第一责任人;
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学校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
领导小组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体系,监督相关单位认真履行职责。
(二)审议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划及各项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有关重大问题。
(三)审议实验室安全事故责任并提出处理意见。
(四)组织召开实验室安全工作会议、部署和推进落实全校实验室安全工作。
第六条
国有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在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指导、督查二级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涉及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二级单位及负责人,督促其安全隐患的整改。
(四)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总结。
第七条
各相关部门协调做好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主要职责为:
(一)保卫处主要负责督促实验室及所在二级单位执行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配备消防设备和重点部位视频监控设备;
负责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会同实验室管理部门监管和督促二级单位开展实验室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
(二)后勤保障处负责实验室水电和实验用房及相关基础设施安全保障工作。
(三)教务处和研究生部分别负责落实本科生及研究生安全教育类课程计划。
(四)教务处、科技处和研究生部负责相关实验项目风险评估。
第八条
二级单位是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单位,其党政负责人为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
二级单位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小组,设置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日常工作。
主要职责为:
(一)组织落实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本单位实验室安全责任和工作体系。
(二)针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类型,制订和完善适用于本单位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技术规范、实验项目风险评估和安全事故应急处置预案等。
(三)组织本单位相关人员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与考试工作,组织开展实验室应急演练,组织实施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落实好学校的安全检查工作,整改安全隐患,检查整改效果,建立实验室隐患排查和安全检查工作常态化机制。
发生实验室安全事故后,及时向学校上报事故调查报告。
(五)编制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年度报告,工作内容列入单位考核的指标。
并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及安全迎检等工作。
(六)与学校签订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书。
(七)做好其他与实验室安全相关工作。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
(一)负责实验室安全管理职责分工,做到责任落实到人,并督促执行。
(二)负责执行学校、二级单位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建立本实验室危险物品台账(包括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等台账)。
(三)加强实验室人员管理,对所有进入实验室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培训,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
(四)积极配合学校及二级单位落实好各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隐患整改工作。
(五)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要求,配合二级单位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条
实验室使用人员须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负责,履行以下职责:
(一)遵循实验室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并做好安全防护工作。
(二)参加学校或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和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
(三)发现安全隐患,应停止实验,采取措施进行处置,并及时向所在单位报告。
(四)配合各级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五)熟悉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事故应急处置演练等活动;
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使用方法和疏散逃生技能。
(六)做好日常卫生工作,保持实验室整洁、有序。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一条
实验室准入制度与安全审核制度
(一)实验室准入制度。
二级单位需根据实验场地和实验室工作特点,加强对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通过学校或二级单位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二级单位必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定期审核、评估,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二级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
第十二条
实验室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二)二级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相关规定,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申购、领用、存储、使用、废弃物处置等过程,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三)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实验室危险化学品购置管理规范,建立危险化学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并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四)危险化学品管理必须做到“四无一保”,即无被盗、无事故、无丢失、无违章,保安全。
对易制毒、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双本账”的“六双”管理制度。
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五)二级单位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
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
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
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
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第十三条
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二级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置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
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用、储存发放登记制度。
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和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
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
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四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收集和暂存工作,实行分类收集和存放,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定时、定点送往符合规定的暂存收集点,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委托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清运处置。
(二)二级单位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三)放射性废弃物须严格按照国家环保部门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置。
第十五条
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一)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管理。
(二)二级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实验工作。
(三)涉辐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四)二级单位应当落实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措施,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
(五)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按规定参加职业病体检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
第十六条
实验室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应当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制度,落实专人做好实验室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并做好相应台账。
(二)二级单位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三)对于自制自研设备,二级单位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七条
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
(一)二级单位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
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
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
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
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
第十八条
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严格遵守学校及二级单位有关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保障实验室消防安全。
(二)实验室须妥善管理消防设施,做到定期检查,及时更新,保持良好状态。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了解不同火源所对应的灭火方法,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科研活动。
二级单位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二级单位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实验室设施安全管理
二级单位应当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合理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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