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学章程定稿Word文件下载.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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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保障学校依法办学和自主管理,规范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建设现代学校制度,维护学校、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学校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学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校名与地址】
本校全称为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竹友中心小学校,简称为竹友小学或新都区竹友小学,英文表述为ChengduXindubanzhuyuanzhuyouPrimarySchool。
学校地址:
成都市新都区斑竹园镇西街33号
第三条【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
本校由成都市新都区教育局举办,经成都市新都区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登记,属公益类事业单位。
本校实施六年制(小学)教育,办学规模为:
6个年级18个班级。
第四条【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学校办学思想:
以人为本,重在发展。
学校办学理念:
文化立校,创新铸魂,发展为本。
学校办学目标:
培养合格并有特长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学校办学特色:
“儒雅教师、文雅学生、幽雅校园”的“雅”教育。
第五条【学校标识】
竹友小学校徽外形为圆形,彰显了竹小人的和谐团结。
图案中心为白底配以红色的太阳和绿、橙两色的图案,既寓意竹友小学的拼音打头字母ZY,更像一只展翅高飞,奔向太阳的雄鹰,象征着竹小人积极向前,永不停止的拼搏精神。
图案外围为一圈蓝色图案,上方是新都区竹友小学的拼音标识,下方为汉字标识,简洁明快,振奋人心。
(参见附件一)
第二章学校内部管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第六条【校长负责制】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区教育局的领导下,对外代表学校,对内全面负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协助校长开展工作。
第七条【学校重要事项决策】
学校行政例会是学校日常行政工作决策会议,讨论决定学校行政工作事宜。
学校行政例会实行集体讨论、决策的体制。
学校行政例会由下列人员组成:
校长及副校长、工会主席、各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代表等。
例会原则上每周召开一次。
学校发展规划、招生(入学)方案、绩效考核等重大问题由全校教职工大会讨论、审议,并组织实施。
学校党支部、学校纪检委员发挥监督保障作用。
第八条【工会与教职工代表大会】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凡属教职工(代表)大会职权范围的事项,均须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
其主要职能为: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审议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规章制度;
(四)、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部门研究办理。
(五)、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全体教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方为有效。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依法保障学校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党团组织】
学校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
党组织的书记主持党组织的工作。
要依靠党组织,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民主党派等组织的作用。
学校党组织主要职能:
(一)、领导学校思想政治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各项方针、政策的贯彻实施,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定期听取学校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况和学生思想政治状况,讨论学校长远规划、学年和学期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等。
(三)、学校党组织要带领学校共青团、少先队组织要开展适合青年教师和少年儿童特点的活动,在推进素质教育中发挥积极作用。
第十条【内设机构】
学校根据编制设置校长(副校长)办公室、教导处、政教处和后勤处等学校中层管理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其主要职责分别为:
校长(副校长)办公室负责落实学校工作计划、工作总结、主题活动的相关材料;
档案管理;
校领导交办工作的分配、实施、督促、落实、协调等工作;
配合有关部门做好专业技术人员的技术职务评审工作;
负责本校财务管理、资金使用和监督工作。
教导处负责学校的教学业务管理,负责实施日常教学、教师队伍、教务、考务、学籍管理等教学管理职能。
负责全校教育科研的规划、组织和协调;
拟订、实施学校有关教育科研工作的条例和规章制度;
指导教师开展教育科研;
进行学校教育科研档案管理;
组织、承担上一级教育部门、科研机构下达的科研任务等职能。
政教处负责学校的教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学生管理、教育资讯等职能。
负责实施班级日常管理考核,班主任日常管理及考核,乡村学校少年宫活动组织及开展等工作的组织实施。
后勤处负责教学用品的采购、管理;
学校基本建设财产的登记、管理、添置、维修;
食堂管理;
经费预算、使用;
教学设施、设备管理;
校园安全防范等管理职能。
第十一条【管理制度】
学校建立健全章程统领下的学校规章制度体系。
规章制度的立、改、废均依照民主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校务公开】
学校依法依规实行校务公开。
校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参照政府机关政务公开的原则和范围。
第十三条【纠纷解决机制】
学校依法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校内申诉制度。
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第十四条【办学监督】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届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教师和职工管理
第十五条【教职工组成及聘用】
学校教职工由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等组成。
学校实行教职工全员聘任(用)制。
教师和职工经评定具备任职条件的,由学校按照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任(用)教职工,实施竞聘上岗。
在双方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由校长和受聘的教职工签订聘任(用)合同。
第十六条【教职工权利和义务】
学校教师依法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权利。
学校教师应该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聘任(用)合同规定的义务。
学校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其权利和义务依据有关法律和聘任(用)合同确定。
第十七条【教职工待遇】
学校依法保障教职工的工资、福利待遇,为教职工及工勤人员缴纳社会保险费。
学校应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学校绩效工资分配原则为按劳分配、效率优先,兼顾公平。
第十八条【教职工考核】
学校建立教职工年度考核制度,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实施聘任(用)、晋级、实施奖惩的依据。
第十九条【教职工的奖惩】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业绩突出或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等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的教职工根据学校的奖惩规定,予以处分。
第二十条【教职工的申诉权】
学校对教职工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教职工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教职工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章学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学生入学及学籍管理】
按照《成都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按户籍所在地就近入学实施意见》和《成都市外来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实施意见》,招收适龄学生入学。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学籍管理制度,按照省、市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实行学籍管理,依法办理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手续。
第二十二条【学生的权利】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学生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的权利,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受教育者义务。
学校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二)、学校积极创造条件,提高孩子的创新、实践能力,鼓励和支持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鼓励学生创造性学习,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
学校支持学生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支持学生参与社团的活动,推进学生考试制度、教育评价的改革。
(三)、学校对品学兼优和对学校作出重大贡献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生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学校的奖励或社会资助;
对违反《小学生守则》等有关规定的学生予以批评和教育。
学校对学生作出处分决定前,应当告知学生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学生对所受处分不服的,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学校不得开除学生,不得歧视残疾学生。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三条【学生的义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爱护学校教育教学设施、设备;
(二)、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四条【学生评价】
学校根据综合运用观察、交流、测验、实际操作、作品展示、自评与互评等多种方式,为学生建立综合、动态的成长记录手册,全面反映学生的成长历程。
对学生的道德品行、健康体质、法律素养、人文艺术修养和学业情况等实施综合素质评价,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档案。
第二十五条【学生资助】
学校对符合入学条件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通过社会助学、学校减免等多种方式提供资助。
第五章教育教学管理
第二十六条【教育管理机制】
学校的主要任务是教育教学工作,其他各项工作均要以有利于教育教学工作的开展为原则。
学校建立健全年级组、教研组、备课组等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第二十七条【班级授课制】
学校实行班级授课制,学校的基本教学语言文字为汉语言文字。
学校推广使用普通话和规范汉字。
第二十八条【课程设置】
学校按照国家和省、市教育行政部门颁布或批准的课程计划、课程标准开展教育教学工作。
第二十九条【教育教学活动原则】
学校教学面向全体学生,坚持因材施教原则,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
重视基础知识教学和基本技能训练,激发学习兴趣,培养正确的学习方法、习惯,促进学生学习能力的提高。
第三十条【体育、卫生工作】
认真实施体艺“2+1”工程,严格执行体育工作的相关法规,确保学生在校每天一小时的“阳光体育锻炼”。
通过运动会、体育课、课间操等体育活动,促进学生培养健身习惯,掌握基本运动技能,增强学生体质。
学校严格执行卫生工作的相关法规,强化卫生管理,完善卫生工作制度。
第三十一条【心理健康教育】
学校的环境、校舍、设施、图书、设备等应有利于学生身心健康,教育教学活动安排要符合学生生理、心理特点。
第三十二条【教学研究及推进课程改革】
学校鼓励教师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研究,倡导运用先进的教育理论指导教育教学活动,积极推行科研成果及成功经验。
第六章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三十三条【育人体系】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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