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权责清单事项梳理报审表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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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及人力资源服务行政许可、人力资源服务行政备案
行政许可
安化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保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四十条二款设立职业中介机构,应当依法办理行政许可。
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未经依法许可和登记的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家对外商投资职业中介机构和向劳动者提供境外就业服务的职业中介机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十八条,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依法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开展人力资源供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就业和创业指导、人力资源管理咨询、人力资源测评、人力资源培训、承接人力资源服务外包等人力资源服务业务的,应当自开展业务之日起15日内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劳务派遣业务的,执行国家有关劳务派遣的规定。
1、受理责任:
告知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
2、审查责任:
按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市场条例》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
3、决定责任:
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
4、颁发责任:
对符合条件的予以批准,并颁发许可证。
5、其他责任。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因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权,应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问责的情形: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许可、批准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四)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予许可、批准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批准决定的;
(五)在受理、审查、决定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或者未依法说明不受理申请或者不予许可、批准的理由的;
(六)擅自收费;
(七)非法设定、增加、变更、延续、撤销或者停止行政许可的;
(八)其他违法实施行政许可的;
《人力资源暂行条例》第四十六条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领导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二)在办理行政许可或者备案、实施监督检查中,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2
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处罚
行政处罚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用人单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瞒报工资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
发现用人单位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时,对瞒报工资总额或者职工人数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立案的案件,及时组织调查取证,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在调查认定违法事实确凿的情况下,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经集体讨论审查后,提出处理意见。
4、告知责任:
填写劳动保障监察案件行政处罚事先告知报批表,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等权利。
符合听证规定的,制作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5、决定责任:
制作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决定报批表,经审批后制作行政处罚决定,载明行政处罚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或者听证情况等内容。
6、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听证告知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按法律规定的方式送达当事人。
7、执行责任:
依照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行政处罚。
8、其他: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一)没有法定的行政处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擅自改变行政处罚种类、幅度的;
(三)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程序的;
(四)未执行罚款收缴有关规定自行收缴罚款的;
(五)实施行政处罚不使用罚款、没收财物单据或者使用非法定部门制发的罚款、没收财物单据的;
(六)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财物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七)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己有的;
(八)对应当应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而不移交,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的;
(九)对已发生的违法行为不依法予以制止、不按规定处罚的;
(十)其他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
3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对逾期不改正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4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逾期仍不缴纳的,由有关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发现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责令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对逾期仍不缴纳的违法行为,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5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实施细则_人社部令13号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
逾期不改的,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处理,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1.立案责任:
人社部门在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投诉、举报用人单位未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的违法行为,应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2.调查责任:
人社部门对立案的案件,指定专人负责,进行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调查过程做到公开、公平、公正,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执法人员应保守有关秘密。
3.审查责任:
人社部门应当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4.下达责令责任:
人社部门在确定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后,应向用人单位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限期改正。
5.告知责任:
用人单位在指令书期限内,未能及时改正违法行为的,人社部门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或听证等权利。
6.决定责任:
人社部门根据审理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行政处罚。
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行政处罚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一般应当在7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7.送达责任:
行政处罚决定书按照法定的方式和期限送达当事人。
8.执行责任:
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
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人社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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