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财政奖励资金实施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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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财政奖励资金实施办法[1].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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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财政奖励资金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
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高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文件要求,我们制定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财政奖励资金实施办法(暂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
财政奖励资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区财政奖励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提高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25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0〕249号)有关规定及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节能服务公司与用能单位以契约形式约定节能目标,节能服务公司提供必要的服务,用能单位以节能效益支付节能服务公司投入及其合理利润。
本办法适用于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范围
第三条节能服务公司向公司注册所在地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各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对节能服务公司申报材料进行初审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国家文件要求对各地(州、市)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汇总并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进行最终审核备案,并对外公布节能服务公司名单及业务范围。
自治区对符合支持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行审核备案、动态管理制度。
第四条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对象是实施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
第五条财政奖励资金用于支持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实施的工业、建筑、交通等领域以及公共机构节能改造项目。
主要为锅炉(窑炉)改造、余热余压利用、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绿色照明改造、建筑节能改造等节能改造项目,且采用的技术、工艺、产品先进适用。
第六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支持:
(一)新建、异地迁建项目;
(二)以扩大产能为主的改造项目,或“上大压小”、等量淘汰类项目;
(三)改造所依附的主体装置不符合国家政策,已列入国家或自治区明令淘汰或按计划近期淘汰的目录;
(四)改造主体属违规审批或违规建设的项目;
(五)太阳能、风能利用类项目;
(六)以全烧或掺烧秸杆、稻壳和其它废弃生物质燃料,或以劣质能源替代优质能源类项目;
(七)煤矸石发电、煤层气发电、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
(八)热电联产类项目;
(九)添加燃煤助燃剂类项目;
(十)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水泥生产线余热发电项目,以及2007年1月1日以后建成投产的钢铁企业高炉煤气、焦炉煤气、烧结余热余压发电项目;
(十一)已获得国家其他相关补助的项目。
第三章申请条件
第七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支持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须符合下述条件:
(一)能源管理合同须参照《合同能源管理技术通则》(GB/T24915-2010)中的标准合同格式签订;
(二)节能服务公司投资70%以上,并在合同中约定节能效益分享方式;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指节能能力)在10000吨标准煤以下、100吨标准煤以上(含),其中工业项目年节能量在500吨标准煤以上(含);
(四)用能计量装置齐备,具备完善的能源统计和管理制度,节能量可计量、可监测、可核查。
第八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以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营等节能服务为主营业务,并通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审核备案(区外节能服务公司在从事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前需在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登记备案);
(二)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含),具有较强的融资能力;
(三)经营状况和信用记录良好,财务管理制度健全;
(四)拥有匹配的专职技术人员和合同能源管理人才,具有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和稳定运行的能力。
第四章项目管理和节能量认定
第九条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采取属地管理,项目所在地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财政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当地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项目的实施。
第十条节能服务公司须在每年11月底前向项目所在地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提出年度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
各地(州、市)级发展改革委会同当地财政局须在每年12月底前对节能服务公司资金申请材料进行汇总,初审后上报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一条申请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上行文;
(二)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申请报告主要内容见附件)。
第十二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各地(州、市)申报的合同能源管理的项目合同进行审核,并委托具备审核条件的审核机构对申报项目进行节能量审核认定,节能量审核机构对节能服务合同进行审核并出具节能量审核报告。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对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审查并出具节能量审查意见。
第五章支持方式和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财政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按年节能量和规定标准给予奖励。
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及节能服务产业发展等相关支出。
第十四条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奖励资金由中央财政和自治区财政共同负担,其中:
中央财政奖励标准为240元/吨标准煤,自治区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予以适当奖励。
第六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五条自治区财政厅根据节能量审查意见,按照预算管理级次据实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和自治区财政配套奖励资金拨付给节能服务公司所在地财政部门,由各地财政部门将资金拨付节能服务公司。
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在季后5日内填制《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情况季度统计表》(附表1),经节能服务公司和用户单位确认后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六条每年2月底前,各地财政部门会同发展改革委根据上年度自治区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及节能效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安排使用及结余、自治区财政配套资金等情况,共同编制《合同能源管理中央财政奖励资金年度清算情况表》(附表2),报自治区财政厅、发展改革委汇总后以文件形式上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七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研究提出自治区年度合同能源管理财政奖励资金需求规模,并报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
第十八条自治区财政厅结合各地(州、市)上报和专项检查情况,据实清算财政奖励资金。
自治区结余的财政奖励资金结转下一年度安排使用。
第七章监督检查及责任追究
第十九条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组织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施情况、节能效果以及合同执行情况等进行专项检查。
第二十条自治区财政厅会同自治区发展改革委组织对各地(州、市)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情况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综合评价,并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依据之一。
第二十一条各级发改、财政部门要建立健全监管制度,加强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和财政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核查和监督,确保财政奖励资金安全有效。
第二十二条节能服务公司对财政奖励资金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奖励资金的节能服务公司,除追缴扣回财政奖励资金外,将取消其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报资格。
第二十三条财政奖励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骗取、截留或挪用奖励资金。
对违反规定弄虚作假、挪用、挤占奖励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处分,并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对于国家另有规定的,遵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附件: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财政奖励资金申请报告编制提纲
1.节能服务公司基本情况和项目基本情况
2.项目的资金情况,包括资金来源及到位情况
3.项目能源管理情况
3.1能源管理目标
3.2能源管理组织结构、人员及职责
3.3能源管理规章制度
3.4能源计量器具的配备及管理情况
4.项目实施前用能状况
4.1项目实施前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的规模(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4.2项目实施前消耗的能源种类、数量
4.3项目实施前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4.4项目实施前产品种类、数量和统计方法
5.项目拟采用的节能技术措施
5.1项目实施节能改造的工艺流程和主要生产装置(用文字和图表说明)
5.2项目改造后拟使用的能源种类、数量
5.3项目改造后能源计量措施(文字、图表说明)
5.4项目改造后产品种类和数量
6.项目节能量测算和监测方法
6.1项目节能量测算的依据和基础数据
6.2项目节能量测算公式、折标系数和计算过程
7.项目实施后的经济、环境效果评价
8.其它需要说明的事项及资料
9.项目申报材料真实性声明及法人代表签字
10.附件部分
10.1项目能源管理制度、程序等文件
10.2用能单位节能技术改造前用能量审核报告
10.3节能服务公司与项目用户单位签订合同能源管理合同正本复印件
10.4项目用户单位的反馈意见及项目运营状态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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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合同 能源 管理 项目 财政 奖励 资金 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