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制度Word文档格式.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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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审计机构(农经站),负责实施本乡(镇)范围内的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并接受县农经站的指导和监督;
县农经站根据需要,也可以对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直接进行审计。
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接受县审计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应根据农村干部考核、管理和监督工作的需要和乡(镇)党委、政府的意见,按照任期届满审计、临时提请审计两种基本形式,合理安排计划。
具体按以下规定进行:
(一)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
村(社区)主任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主任任期届满必须接受经济责任审计,并由农村审计机构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制定具体审计项目计划,经乡(镇)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村(社区)党总支书记或主持全面工作的副书记任期届满经济责任审计,由乡(镇)组织人事部门于其任期届满前一年提出届满审计的书面委托建议,由农村审计机构列入下一年度的审计项目计划,经乡(镇)党委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临时提请经济责任审计。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监察机关、村民代表会议等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出具书面委托书,向农村审计机构临时提请对农村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由农村审计机构按规定程序组织实施,委托书的内容应包括审计对象、范围、重点及有关事项。
第八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实施审计5日前,应向被审计的农村干部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送达审计通知书,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
审计通知书应标明对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及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财务收支审计,并提出审计要求等。
第九条审计通知书送达后,被审计的农村干部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按要求,及时如实提供有关资料;
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应当按照要求,写出本人任期内经济责任方面的书面总结材料,并于现场审计开始之日送交审计组。
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向审计组提交的书面总结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人职责范围;
(二)本人履行职责情况;
(三)与本人负责的工作相关的财务收支情况、主要经济活动情况及经济指标完成情况;
(四)本人遵守财经法纪、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及廉政规定情况;
(五)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农村干部及其所在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作出书面承诺。
第十条审计组对农村干部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财务管理制度执行情况;
(三)资产的管理、使用和保值增值情况;
(四)债权、债务的形成及管理情况;
(五)财务收入、支出和管理情况;
(六)收益分配情况;
(七)专项资金、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八)重大经济事项决策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九)其他需要审计的事项;
重点审查对外投资和重大建设投资项目的管理、效益情况;
是否有违反国家规定增加农民负担、财务收支不真实、资金使用效益差以及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规定等情况。
在对其所在单位财务收支审计的基础上,审查农村干部任职期间个人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制度情况;
审查农村干部个人有无侵占农村集体资产,违反农村干部廉政规定和其他违纪违法的情况。
第十一条审计组实施审计终结,应当向农村审计机构提交审计报告。
审计报告报送农村审计机构前,应当征求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
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自接到审计报告之日起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送交审计组;
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提出书面意见的,视为无异议。
审计组应充分考虑被审计干部及其所在单位的意见,在收到书面意见之日起10日内重新核定事实并依据核定的结果修改审计报告。
审计组向农村审计机构提交的审计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审计的基本情况;
(二)单位和个人的基本情况;
(三)单位财务收支情况;
(四)审计查出的单位主要问题和个人经济问题;
(五)对审计查出问题的处理意见和审计建议;
(六)个人履行与财务收支相关的经济管理职责情况;
(七)个人经济责任的确定;
(八)其他有关的情况;
第十二条农村审计机构审定审计报告,对农村干部本人任期经济责任作出客观评价,并按以下规定提交审计报告:
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乡(镇)职责人事部门提交;
村(社区)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向村民代表会议提交。
审计报告应同时抄送被审计的农村干部。
第十三条农村审计机构对被审计的单位或个人,认为存在违纪违法问题,需要给以处理、处罚的,应在法定职权范围内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一是在审计机构职权范围内能处理的,提出意见报乡(镇)分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二是被审计的单位或干部由违反财经法纪的问题,按规定应当给予党政纪处分的,报乡(镇)纪委处理;
三是经核查确有问题,涉嫌犯罪的,按规定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条农村审计机构要做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有关资料的整理归档工作,保证审计资料的完整性。
第十五条审计结果的公布,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村(社区)党总支书记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乡(镇)组织人事部门决定公布有关事宜;
村(社区)主任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由村民代表会议决定向村民公布有关事宜。
第十六条农村审计机构依法实施农村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时,被审计的农村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对责任人建议其乡(镇)人民政府、纪检监察机关给以党政纪处分或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一)拒绝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薄、会计报表等资料;
(二)拒绝、阻挠审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三)提供伪证,毁灭、转移证据,隐瞒事实真相;
(四)报复、陷害审计人员、提供资料人员、检举人和证人。
第十七条农村审计机构在审计中应当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奉公,保守秘密,并遵守审计回避制度。
审计人员在审计期间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农村审计机构对村委会所辖村民小组的审计可参照本制度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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