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等级表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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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大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3人以上,或者重伤11人以上,或者死亡1人,同时重伤8人以上,或者死亡2人,同时重伤5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6万元以上的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死亡1 至2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财产损失3 万元以上不足6万元的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重伤1 至2人,或者轻伤3人以上,或者财产损失不足3万元的事故。
轻微事故
是指一次造成轻伤1至2人,或者财产损失机动车事故不足1000元、非机动车事故不足200元的事故。
(1)死亡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为限;
(2)重伤,按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发布的《人体重伤鉴定标准》执行;
(3)轻伤,按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发布的《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试行)》执行;
财产损失,是指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财产直接损失折款,不含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也不含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4)在事故处理中,死亡不以事故发生后7天内死亡的为限;
重伤、轻伤同样按上述标准确定;
(5)财产损失,还应包括现场抢救(险)、人身伤亡善后处理的费用,但不包括停工、停产、停业等所造成的财产间接损失。
三、水上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令2002年 第 5 号
《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
等级
船舶总吨或主机功率
3000总吨以上或主机功率3000千瓦以上船舶
500总吨以上至30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至3000千瓦以下船舶
500总吨以下或主机功率1500千瓦以下船舶
死亡3人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
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大事故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下,300万元以上。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上。
死亡1-2人;
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上。
人员有重伤;
人员有重伤;
或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上。
小事故
没有达到一般事故等级以上的事故。
1,凡符合表内标准之一的即达到相应的事故等级;
2、本表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以下”不包括本数。
四、职工类:
依据国家标准(GB/T15236-94),职工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
一、按伤害程度分
等 级
分级 标准
特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的事故。
重大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3-9人的事故。
死亡事故
指一次事故死亡1-2人的事故。
重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只有重伤无死亡的事故。
轻伤事故
指一次事故只有轻伤的事故。
二、按经济损失分
等 级
分 级标准
特大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00万元或100万元以上的事故。
重大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0万元或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事故。
较大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万元或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事故。
一般损失事故
一次损失1万元以下的事故。
五、火灾类:
依据1996年11月11日由公安部、原劳动部、国家统计局联合颁布的《火灾统计管理规定》将火灾事故分
特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特大火灾:
死亡10人以上(含10人,下同);
重伤20人以上;
死亡、重伤20人以上;
受灾5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100万元以上。
重大火灾事故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火灾,为重大火灾事故;
死亡3人以上;
重伤10人以上;
死亡、重伤10人以上;
受灾30户以上;
直接财产损失30万元以上。
一般火灾事故
不具有前列两项情形的燃烧事故,为一般火灾。
六、动车(火车)类:
依据2007年9月1日起实施《铁路交通事故调查处理规则》将事故分
分 级标 准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
(二)造成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
(三)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
(四)繁忙干线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五)繁忙干线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并中断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18辆以上;
(五)货运列车脱轨60辆以上;
(六)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七)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并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24小时以上或者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48小时以上。
ﻫ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
(二)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
(三)造成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四)客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18辆以下;
(五)货运列车脱轨6辆以上60辆以下;
(六)中断繁忙干线铁路行车6小时以上;
(七)中断其他线路铁路行车10小时以上。
一般事故分为
一般A类事故
A1.造成2人死亡;
A2.造成5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
A3.造成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A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A4.1繁忙干线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6小时以下;
A4.2其他线路双线之一线或单线行车中断6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双线行车中断3小时以上10小时以下;
A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4小时以上;
A4.4客运列车脱轨1辆;
A4.5客运列车中途摘车2辆以上;
A4.6客车报废1辆或大破2辆以上;
A4.7机车大破1台以上;
A4.8动车组中破1辆以上;
A4.9货运列车脱轨4辆以上6辆以下。
一般B类事故
B1.造成1人死亡;
B2.造成5人以下重伤;
B3.造成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B4.列车及调车作业中发生冲突、脱轨、火灾、爆炸、相撞,造成下列后果之一的:
B4.1繁忙干线行车中断1小时以上;
B4.2其他线路行车中断2小时以上;
B4.3客运列车耽误本列1小时以上;
B4.4客运列车中途摘车1辆;
B4.5客车大破1辆;
B4.6机车中破1台;
B4.7货运列车脱轨2辆以上4辆以下。
一般C类事故
C1.列车冲突;
C2.货运列车脱轨;
C3.列车火灾;
C4.列车爆炸;
C5.列车相撞;
C6.向占用区间发出列车;
C7.向占用线接入列车;
C8.未准备好进路接、发列车;
C9.未办或错办闭塞发出列车;
C10.列车冒进信号或越过警冲标;
C11.机车车辆溜入区间或站内;
C12.列车中机车车辆断轴,车轮崩裂,制动梁、下拉杆、交叉杆等部件脱落;
C13.列车运行中碰撞轻型车辆、小车、施工机械、机具、防护栅栏等设备设施或路料、坍体、落石;
C14.接触网接触线断线、倒杆或塌网;
C15.关闭折角塞门发出列车或运行中关闭折角塞门;
C16.列车运行中刮坏行车设备设施;
C17.列车运行中设备设施、装载货物(包括行包、邮件)、装载加固材料(或装置)超限(含按超限货物办理超过电报批准尺寸的)或坠落;
C18.装载超限货物的车辆按装载普通货物的车辆编入列车;
C19.电力机车、动车组带电进入停电区;
C20.错误向停电区段的接触网供电;
C21.电化区段攀爬车顶耽误列车;
C22.客运列车分离;
C23.发生冲突、脱轨的机车车辆未按规定检查鉴定编入列车;
C24.无调度命令施工,超范围施工,超范围维修作业;
C25.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导致列车超速运行。
一般D类事故
D1.调车冲突;
D2.调车脱轨;
D3.挤道岔;
D4.调车相撞;
D5.错办或未及时办理信号致使列车停车;
D6.错办行车凭证发车或耽误列车;
D7.调车作业碰轧脱轨器、防护信号,或未撤防护信号动车;
D8.货运列车分离;
D9.施工、检修、清扫设备耽误列车;
D10.作业人员违反劳动纪律、作业纪律耽误列车;
D11.滥用紧急制动阀耽误列车;
D12.擅自发车、开车、停车、错办通过或在区间乘降所错误通过。
D13.列车拉铁鞋开车;
D14.漏发、错发、漏传、错传调度命令耽误列车;
D15.错误操纵、使用行车设备耽误列车;
D16.使用轻型车辆、小车及施工机械耽误列车;
D17.应安装列尾装置而未安装发出列车;
D18.行包、邮件装卸作业耽误列车;
D19.电力机车、动车组错误进入无接触网线路;
D20.列车上工作人员往外抛掷物体造成人员伤害或设备损坏;
D21.行车设备故障耽误本列客运列车1小时以上,或耽误本列货运列车2小时以上;
固定设备故障延时影响正常行车2小时以上(仅指正线)。
注:
1、铁道部可对影响行车安全的其他情形,列入一般事故。
2、因事故死亡、重伤人数7日内发生变化,导致事故等级变化的,相应改变事故等级。
七、医疗类:
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2002年9月1日施行)和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
等 级
分级标 准
一级医疗事故
一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患者死亡;
一级乙等医疗事故
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植物人状态;
2、极重度智能障碍;
3、临床判定不能恢复的昏迷;
4、临床判定自主呼吸功能完全丧失,不能恢复,靠呼吸机维持;
5、四肢瘫,肌力0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可能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例如造成患者下列情形之一的:
1、双眼球摘除或双眼经客观检查证实无光感;
2、小肠缺失90%以上,功能完全丧失;
3、双侧有功能肾脏缺失或孤立有功能肾缺失,用透析替代治疗;
4、四肢肌力Ⅱ级(二级)以下(含Ⅱ级),临床判定不能恢复;
5、上肢一侧腕上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不能装配假肢,伴下肢双膝以上缺失。
二级乙等医疗事故
存在器官缺失、严重缺损、严重畸形情形之一,有严重功能障碍,可能存在特殊医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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