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定点维修协议书完整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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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一并交付甲方审核结算;
8、双方要自觉履行协议,确保协议顺利执行;
9、本协议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后决定;
10、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两份;
11、本协议签订期限为壹年,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精神,经友好协商,就乙方车辆在甲方做定点维修保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服务车辆:
各类小型汽车、皮卡车、面包车、吉普车、具体协议服务车辆见附件一备案车辆。
二、车辆服务项目:
车辆日常维护、一级维护、二级维护、汽车大修、总成维修、汽车小修、汽车油漆、汽车美容和专项修理、24小时拖车、代办年审以及相关汽车维修的服务。
三、甲方义务:
1、甲方保证优先对乙方进厂车辆进行维修,在双方约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完成车辆的保养与维修,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
2、对乙方所有在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甲方须为其每月免费进行一次安全检查,向乙方指出所发现的故障隐患并出具由甲方技术部签署的检验报告单和建议维修项目报告;
乙方应自行将车辆开到甲方公司进行安全检查。
3、对竣工车辆,甲方保证维修质量,保修期按国家标准执行,保修期内如确认为甲方维修过的项目出现返工,甲方承诺免费修复。
对竣工车辆,如乙方发现不合格、维修项目与送修单上记载项目不符,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无偿维修至合格或符合送修单上记载项目为止。
4、对乙方所有在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甲方提供电话预约、急修快修、救援、24小时服务、拖车、现场服务等服务。
在市区范围内,乙方车辆发生事故或故障急需维修救援的,甲方应免费提供2小时内响应、24小时拖车服务。
5、甲方的维修工时必须严格遵照维修系统标准价进行核价;
6、根据乙方需求,甲方可提供上门取车及送车服务;
7、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金额在一千元以内的经送修人同意即可进行维修换件。
超过一千元的维修项目须征得乙方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维修。
在维修过程中新增加或变更维修项目、配件材料的,也应事先征得乙方办公室负责人同意方可进行增加变更。
8、甲方所采用的零部件、配件等材料必须符合国家或部颁标准,不得使用假冒伪劣产品或以次充好。
经乙方送修人同意,可以用旧件,但汽车修理企业必须在材料清单中注明为旧件。
9、根据乙方的要求,甲方可向乙方提供代理车辆的年检、季检、违章处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四、乙方义务:
1、乙方提供本协议附件一(乙方定点维修车辆的号牌一览表)给甲方备案,经甲方备案后,本协议中所规定“本协议中备案的车辆”仅限于该附件一上的乙方需进行定点维修车辆的号牌一览表。
2、乙方在汽车需要维修时,开具派修单,由送修人随车带给甲方,甲方根据派修单对车辆进行维修。
3、乙方应确保所有备案车辆定点到甲方处维修保养。
4、乙方不得将贵重物品放在送修车辆内。
五、双方权利:
1、在本协议的执行过程中,如双方中的任何一方不能遵守本协议条款,另一方有权终止本协议;
2、如在执行本协议中出现争议,甲乙双方应本着友好的态度协商解决。
六、结算:
1、甲方承诺维修项目的工时费、材料费、外加工费应明码标价,不得高于同期市场平均价。
甲方应充分考虑车况、部位、安全、经费等因素,向乙方提出合理额报价及维修方案,由乙方送修人确定。
2、甲方在乙方维修金额达到一万元,或者时间达到三个月时,应向乙方出具维修结算单,提出结算。
维修结算单应真实、分列清楚并具体标明维修车辆车牌号、维修项目名称、工时定额、工时单价、工时费、材料费。
3、乙方核对无误并签署的维修结算发票为甲乙双方结算的唯一合法有效依据。
乙方在签署结算发票后五天之内将维修费以现金或转账方式向甲方支付。
甲方账户:
账号:
七、违约责任
1、如乙方车辆在甲方维修期间出现车辆损毁、车辆遗失或车辆上的物品遗失,甲方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如因维修质量问题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八、协议期限:
本协议有效期限为壹年。
协议有效期满后,如双方均无异议,协议可续签。
、
九、其他事项:
1、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也可签订补充协议进行完善,补充协议视为本协议的一部分。
附件一(乙方定点维修车辆的号牌一览表)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自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
(盖章)(盖章)
代表签署:
年月日年月日
甲方(托修方):
乙方(承修方):
无锡市公共交通股份有限公司修理厂
协议双方本着互助互利,平等互惠的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
服务范围、内容及方式
1、对本文第一条约定的车辆进行汽车维修。
汽车维修是指汽车修理和汽车维护。
汽车修理具体为整车修理(大修)、总成修理、小修和专项修理;
汽车维护具体为日常维护、一级维护和二级维护;
每次汽车维修的具体内容依据甲方送修员签字确认的“车辆维修派工单”或“施工单”确定;
2、乙方为甲方提供急修、抢修、上门服务等维修服务方式。
第三条:
收费标准
1、
2、惠;
3、维修价格的组成:
汽车维修费用=乙方对外公布的结算工时定额总计×
31.5+标准材料售价总计×
0.9
4、抢修抛锚车的费用按乙方公布的价格收费。
第四条:
送修手续按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核算标准,甲方享受标准每工时35元的9折即每工时31.5元的优惠;
按上海市汽车维修行业核算标准,甲方享受标准市场材料零售价(不高于当时的市场价)的9折优
1、乙方接收待修车辆时,甲方应当自行取走车内可移动物品。
固定在车上附件、设备等填入《18项安全检测单》“随车附属物检查”栏目中,乙方在竣工交车前负有保管责任;
注:
《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在乙方公司称为“18项安全检测单”简称“18项安检单”,其性质同《车辆维修前诊断检验单》一样。
2、乙方接收待修车辆至竣工交付甲方前,除维修过程检验和竣工质量检验外,不得擅自动用该车。
若有违反的,乙方承担赔偿油料、养路费等直接损耗;
造成车辆损坏或报废的,负责修理并赔偿损失。
3、送修车辆时,甲方经办人必须按照要求填写乙方的“车辆维修派工单”或“施工单”(以下均简称“派工单”)。
派工单上应填写清楚送修车辆的品牌型号、车辆牌照号、累计行驶里程、维修项目,经甲方送修员签字后交乙方,乙方凭此单确认项目的接修。
4、乙方在维修过程中发现其他上述派工单约定以外的故障,必须及时将情况反映给甲方,取得甲方同意后方可继续修理。
5、对甲方车辆乙方应以修复为主,能不更换的零部件尽量不予更换,确实不能修复或修复不经济的零部件,在征得甲方同意后方可更换。
乙方在维修中换下配件、总成等,应当交甲方自行处理。
但涉及环保的危险废弃物,由乙方按有关规定统一处理。
第五条:
质量保证
1、乙方应保证维修所用材料是未使用过的原厂配件(原厂配件是指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其商标生产销售的配件),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副厂配件(副厂配件是指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但非汽车生产厂及指定配套厂以本企业商标或名义生产销售的配件)的,且乙方保证车辆能正常安全行驶的情况下,应事先告知甲方单位,在取得甲方同意,方可采用,但车辆的关键部位如:
转向系统、刹车系统、传动系统、灯光系统等禁止采用副厂配件。
2、乙方所维修的车辆的质量保证里程和时间:
汽车车辆整车修理或总成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0公里或者100日;
二级维护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5000公里或者30日;
一级维护、小修及专项修理质量保证期为车辆行驶2000公里或者10日。
3、质量保证期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算起;
行驶里程和日期指标,以先达到者为准;
因维修质量问题返修的,以返修后甲方验收取车的当日重新算起。
4、在质量保质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车辆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在3日内不能或者无法提供相关证据的,乙方负责无偿返修;
因同一故障或经乙方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乙方应当负责联系其它修理企业,并承担相应费用。
第六条:
竣工验收
1、交付时间:
一般故障立即排除,二级维护一般不超过10小时,整车大修一般不超过10个工作日,整车做漆15个工作日内完成。
2、交付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车辆时,乙方应当由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在全国统一样式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上签字或签章。
乙方未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的,甲方有权拒付费用。
注:
1《机动车维修竣工出厂合格证制度》第三条之规定机动车维修合格证必须由有检验员合格证的从业人员才能签发此证;
2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整车修理车辆的维修必须经过本公司二类维修店的检验员验收。
第七条:
结算与付款方式
1、乙方每月25日向甲方交付甲方当月在乙方处所发生的维修明细帐目即当月全部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工时费和材料费应当分项列明)和对应金额的增值税发票。
关于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乙方目前情况下只能采用上海市运输管理处监制的《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手工版清单。
2、甲方须在每月5日前结清上月所发生的所有维修等费用;
1、乙方有权拒绝甲方提出的除本合同约定以外的其他要求。
2、乙方应及时开具并交付甲方增值税发票及全部《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如延期开具或交付发票及上海市机动车维修结算清单,甲方可推迟支付。
3、甲方应于约定日期及时付清所欠款项,否则乙方有权按日收取所欠款项0.5%的违约金;
4、对于维修施工单上无甲方送修员签名确认的维修业务,甲方可拒付。
5、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将全部或部分维修工作委托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乙方在接到解除合同通知后的1日内,应当将车辆退回给甲方;
若因乙方转托行为造成甲方车辆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6、乙方在承修过程中,发现其它故障确需增加维修项目或延长维修期限增加约定维修费用的,应当按以传真形式及时通知甲方,说明理由并征得同意,否则甲方将不承担乙方擅自增加项目的维修费用;
甲方接到通知后2天内应当给予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7、甲方在签订本协议时须提供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等必要的企业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九条:
保险代理
本合同生效后,甲方与乙方约定:
1、乙方按各保险公司所规定车辆保险费的最大折扣打折办理甲方车辆保险业务。
2、甲方委托乙方修理的事故车,在证照、证单齐全的情况下,乙方协助办理理赔业务,(只限车辆损坏)。
3、按揭车的折扣,另行商议。
4、车辆续保,在保证甲方享有保险费用最大折扣的前提下,乙方对选择保险公司代理保险业务享有优
先权。
如客户有特定要求,可协商。
5、在保险业务代办过程中,发生的必要费用(如停车、验车等各规费、杂费)由甲方承担。
6、在保险理赔业务代办过程中,甲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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