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期末考试重点总结.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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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
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考试重点总结
劳动法产生的社会背景
(一)圈地运动:
雇主和雇员形成的前提
(二)身份解放:
实质平等的需求
19世纪英国法律史家梅因在其《古代法》中,曾这样概括人类历史的发展趋势:
“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三)工业革命:
社会关系的转变
(四)工业劳动社会化的法律调整——劳动法的产生
劳动社会化是指孤立、狭小的劳动转变为由紧密的大规模分工和协作联系起来的共同劳动过程。
1、生产资料使用的社会化
2、劳动操作过程的社会化
3、劳动成果的社会化
(五)公私法融合与劳动法的产生
-可编辑修改-
劳动法的调整对象
1、劳动关系
作为劳动法调整对象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劳动力,另一方提供劳动报酬的社会关系。
(1)人身性与财产性的兼容:
形式上的财产性,实质上的人身属性。
(2)从属性与平等性的兼容:
形式上的平等性,实质上的从属性。
劳动关系的特点之间具有相互对应密切的逻辑联系,形式上的财产性决定了形式上的平等性,而实质上的人身性决定了实质上的隶属性。
而劳动力的双重属性,使得劳动关系具有多层的结构内涵:
劳动关系包括债权债务关系、物权关系和人身权关系。
2、与劳动关系密切相关的其他社会关系
根据劳动关系的相关人的性质不同,劳动法所调整的其他社会关系主要包括:
(1)劳动行政关系。
(2)社会保险关系。
(3)劳动市场服务关系。
(4)劳动团体关系。
(5)劳动争议处理关系。
事实劳动关系是指无书面形式的劳动合同而形成的劳动关系。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
1、主体方面的不同
(1)用工主体的要求不同:
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及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后者的用工主体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体地位不同:
前者具有人身隶属性;后者主体地位是平等的。
2、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是一种社会法上的关系,由《劳动法》等调整;雇佣关系是一种私法上的关系,强调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由《民法通则》调整。
3、处理机制不同
发生劳动争议必须先进行劳动仲裁,如果不服仲裁才能向法院起诉;而雇佣关系中发生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不需要经过仲裁程序。
现行法律将雇佣关系与劳务关系等同
劳动法的基本原则
(一)劳动法基本原则的确立标准
(1)内容的根本性。
(2)效力的贯穿始终性。
(二)劳动法基本原则的作用
1、立法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体系的形成及其秩序性的维护
2、法律适用准则——指引劳动法律规范的解释,弥补规范漏洞
3、行为准则——提示人们行为的基本方向和基本模式
(三)劳动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1、劳动权平等原则
劳动权平等原则是宪法的平等原则以及劳动权的规范性在劳动法中的具体体现。
(1)在就业促进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平等就业。
(2)在劳动基准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待遇均等。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权平等原则体现为劳动条件平等。
2、劳动自由原则
劳动自由作为基本原则,其内容的根本性和效力的贯穿始终性体现为:
(1)在劳动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契约自由。
(2)在集体合同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结社自由与团体自治。
(3)在劳动保护法领域,劳动自由原则体现为禁止强迫劳动。
3、倾斜保护原则
倾斜保护原则是指劳动法倾斜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1)在劳动合同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解雇保护。
(2)在劳动基准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基准法定。
(3)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倾斜保护原则主要体现为对于劳动者的救济保障。
劳动法的适用
第一,正式渊源优先的原则。
即法官在适用法律规范时,正式渊源的应该优先适用。
第二,有利原则。
“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的约定(包括劳动合同或集体合同的约定)、用人单位内部劳动规则的规定、用人单位的单方承诺与劳动基准或者法律规定不一致的,应当适用对于劳动者有利的约定或者规定;若这些约定或规定的含义不明确的,应当作出对劳动者有利的解释”。
劳动法的适用范围
1、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包括
(1)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2)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工勤人员;
(3)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非工勤人员;
(4)其它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
劳动法不适用的人有:
公务员、执行公务员制度的劳动者;现役军人;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家庭保姆。
2、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
《劳动合同法》第2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
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法律关系主体的概念和种类
概念:
劳动法律主体是指参与劳动法律关系并在其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种类:
一、劳动者
(一)劳动者的界定及其范围
界定:
劳动法上所说的劳动者,是指达到法定就业年龄、具有劳动能力并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公民。
范围:
确立劳动者身份有一个共同判断标准,即“从属性”标准。
其内容主要包括:
(1)人格从属性。
(2)经济从属性。
注:
各类企业中的经营者、高级管理人员,其确切的身份应该是雇主或者雇主代表,而不属于劳动者的范畴
(三)劳动者的资格要素
1、年龄。
1)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确需招用未满16周岁的文艺工作者、运动员和艺徒时,须报经县级以上劳动行政部门批准。
2)1992年原劳动部《关于界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艺徒概念的通知》:
A文艺工作者,系指专门从事表演艺术工作的人员。
B运动员,系指专门从事某项体育运动训练和参加比赛的人员。
C艺徒,系指在杂技、戏曲以及工艺美术等领域中,从师学艺的人员。
D对未成年工的使用和特殊保护实行登记制度。
2、健康(疾病、残疾、妇女生理条件)。
3、智力(职业资格考试)。
4、支配自由。
5、就业愿望。
6、其他要素
注:
劳动者可以兼职,不过是有条件的(从事非全日制;后订立的不能影响先订立的)
《劳动合同法》第69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39条第4项: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权是宪法性权利,应该允许但是需要限制。
一般应该有一个本职单位,即名单列入其正式编制或为其提供劳动较多的单位,本职单位应该提供劳动保险待遇;
其他应该作为合同关系(劳务关系)处理
二、劳动者团体(工会)
(一)工会的概念和特征
概念:
工会是职工自愿结合的工人阶级的群众组织。
特征:
(1)阶级性。
(2)群众性。
(3)自愿性。
(3)用人单位
(4)用人单位团体
(二)我国工会的法律地位
1、工会具有相对独立性。
2、工会是职工利益的代表者和职工合法权益的依法维护者。
3、工会依法取得法人资格。
三、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又称雇主、雇佣人,是指在劳动法律关系中相对于劳动者(雇员)而存在的另一方主体。
在我国,用人单位是指招收录用劳动者,使用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并且按照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支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一方主体。
四、用人单位团体:
又称用人单位组织、雇主团体、企业代表组织等,是由用人单位依法组成的,旨在代表、维护和增进各用人单位(雇主)在劳动关系中的共同利益而与工会抗衡和交涉的团体。
劳动法律关系内容
一、概念:
劳动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劳动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二、特征:
1、明显的不对称性。
2、较强的法定性。
3、适度的受限性。
4、救济的复合性
劳动者权利的内容一、劳动权
劳动权,是劳动者以获取劳动报酬为目的依法享有的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
劳动权也可以称为就业权,范围涉及职业获得权、自由择业权和平等就业权。
职业获得权包括要求政府提供工作机会的权利和拒绝用人单位非法解雇的权利。
1.劳动权既具有经济属性也具有政治属性;
2.劳动权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一种资格;
3.劳动权的法律保障
《宪法》第42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
《劳动法》第3条规定: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第5条规定:
“国家采取各种措施,促进劳动就业”
二、劳动报酬权
劳动报酬是指劳动者基于劳动关系,向用人单位提供一定劳动量而获得的相应的货币收入。
劳动报酬权包括劳动报酬谈判权、劳动报酬请求权、劳动报酬支配权。
(1)依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量和按劳分配的原则,取得应有的劳动报酬的权利;
(2)劳动者通过劳动,取得国家规定的最低工资的权利;
(3)劳动者以货币的形式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
(4)劳动者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领取劳动报酬的权利。
三、休息权
休息权,是指劳动者在劳动中经过一定的体力和脑力的消耗以后,依法享有的恢复体力、脑力以及用于娱乐和自己支配的必要时间的权利。
《宪法》43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者有休息的权利。
”
《劳动法》第3条不仅将休息权作为劳动者的一项基本权利加以确认,而且通过第四章进行专门规定:
(1)享有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总量的权利
(2)享有在法定节日休息的权利。
(3)享有法律规定的年休假时间的权利。
(4)享有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时间内休息的权利
四、劳动保护权
劳动保护权指劳动者享有保护其劳动过程中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的权利。
劳动保护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两种。
前者是把有关保护劳动的内容都包括在
内,劳动保险、工资、培训、参加企业民主管理等都可以归入劳动保护之列。
后者仅指为了改善劳动条件,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所采取的措施和设立的制度。
我国劳动者享有的劳动保护权主要包括:
(1)安全卫生环境条件获得权
(2)取得劳动保护用品的权利
(3)获得法律规定的休息时间的权利。
(4)定期健康检查权。
(5)依法获得特殊保护的权利。
(6)拒绝权。
五、职业培训权
职业培训,是指以提高劳动者直接从事各种职业所需要的专业技术、业务知识和操作技能为目的的一种培训制度,它包括就业前培训和就业后培训。
职业培训权内容广泛,主要有:
(1)获得参加各种职业培训资格的权利。
(2)在职工培训中,有权获得规定的学习时间的权利。
(3)在职业培训中,按规定由用人单位负担的费用,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4)进行特殊培训的权利。
(5)获得职业培训证书或资格证书的权利。
六、社会保险和福利权
社会保险权,是劳动者因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至于失业时,依法享有的物质帮助权;
社会福利权,是指劳动者依据国家制定的社会福利制度所享有的权利。
(1)平等权。
劳动者在享受和领取各项保险福利待遇时,必须坚持人人平等的原则,严格禁止有任何超越法律规定之外的特权存在。
(2)在社会保险和福利费用或其他待遇给付方面的权利。
主要有退休费用及其待遇;患病或负伤费用及其待遇;因工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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