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规范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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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设部标[1993]285号文的要求,规范编制组在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并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了本规范。
本规范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总则;
2.术语;
3.站址和总平面;
4.站前广场;
5.站房设计;
6.停车场;
7.防火设计;
8.建筑设备。
修订的主要技术内容是:
1.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计算方法;
2.多层候车;
3.建筑设备设置标准。
本规范由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技术归口单位中国建筑技术研究院建筑标准设计研究所归口管理,授权由主编单位负责具体解释。
本规范主编单位是:
(地址:
兰州小稍门外65号邮政编码:
730030)
本规范参加单位是:
中国交通公路规划设计院
本规范主要起草人员是:
章竟屋罗永华吴永明程万平史国忠
1总则
1.0.1为保证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的质量,使汽车客运站符合安全、卫生和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汽车客运站的建筑设计。
1.0.3汽车客运站的建筑等级应根据车站的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划分为四级,并应符合表1.0.3的规定。
表1.0.3建筑等级划分
等级
发车位
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人次)
一级
20~24
10000~25000
二级
13~19
5000~9999
三级
7~12
1000~4999
四级
6以下
1000以下
1.0.4当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超过25000人次时,宜另建汽车客运站分站。
1.0.5汽车客运站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年平均日旅客发送量AveragePassengerDeliveryVolumePerdiemInAYear
指车站统计年度平均每天的旅客发送量。
2.0.2旅客最高聚集人数MaximumGatherPassenger
指一年中旅客发送量偏高期间,每天最大的同时在站人数的平均值。
2.0.3发车位SeatofDeliveryPassengerVehicle
指符合旅客上车条件的停车位。
2.0.4站前广场PlazBeforeTheStation
供旅客进出车站集散用的广场。
2.0.5停车场CoachParkingLot
车站内停放待发客车的场地。
2.0.6站房Station
指车站内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和驻站办公等主要建筑用房的总称。
2.0.7行包装卸廊PackageTransportationCorridor
指用于装卸行包的廊道。
3站址和总平面
3.1站址选择
3.1.1汽车客运站站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城市规划的总体交通要求;
2与城市干道联系密切,流向合理及出入方便;
3地点适中,方便旅客集散和换乘其它交通;
4具有必要的水源、电源、消防、通信、疏散及排污等条件。
3.2总平面设计
3.2.1汽车客运站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总平面布置应包括站前广场、站房、停车场、附属建筑、车辆进出口及绿化等内容;
2布局合理,分区明确,使用方便,流线简捷,应避免旅客、车辆及行包流线的交叉;
3布置紧凑,合理利用地形,节约用地,并留有发展余地,与周围建筑关系应协调;
4应处理好站区内排水坡度,防止积水。
3.2.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二级汽车站进站口、出站口应分别独立设置,三、四级站宜分别设置;
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宽度均不应小于4m;
2汽车进站口、出站口与旅客主要出入口应设不小于5m的安全距离,并应有隔离措施;
3汽车进站口、出站口距公园、学校、托幼建筑及人员密集场所的主要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20m;
4汽车进站口、出站口应保证驾驶员行车安全视距。
3.2.3汽车客运站站内道路应按人行道路、车行道路分别设置。
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
主要人行道路宽度不应小于2.5m。
4站前广场
4.0.1站前广场应与城市交通干道相连。
4.0.2站前广场应明确划分车流路线、客流路线、停车区域、活动区域及服务区域。
4.0.3旅客进出站路线应短捷流畅;
应设残疾人通道,其设置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JGJ50的规定。
4.0.4站前广场位于城市干道尽端时,宜增设通往站前广场的道路;
位于干道一侧时,宜适当加大站前广场进深。
5站房设计
5.1一般规定
5.1.1汽车客运站的站房应由候车、售票、行包、业务及驻站、办公等用房组成。
5.1.2站房设计应做到功能分区明确,客流、货流安排合理,有利安全营运和方便使用。
5.1.3汽车客运站的候车厅、售票厅、行包房等主要营运用房的建筑规模,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算。
5.1.4一、二级站的站房设计应有方便残疾人、老年人使用的设施。
三、四级站的站房设计宜有方便残疾人的设施。
5.1.5严寒及寒冷地区的站房建筑应有防寒设施;
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应采取隔热、通风、降温措施。
5.2候车厅
5.2.1候车厅使用面积指标应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每人1.10m2计算。
5.2.2候车厅室内空间应符合采光,通风和卫生要求。
采用自然通风时,室内净高不宜小于3.60m。
5.2.3一、二级站候车厅内宜设母婴候车室,母婴候车室应邻近站台并单独设检票口。
5.2.4候车厅内应设检票口,每三个发车位不得少于一个。
当检票口与站台有高差时,应设坡道,其坡度不得大于1/12。
5.2.5候车厅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窗地面积比不应小于1/7。
5.2.6候车厅室内空间处理应采取吸声减噪措施。
5.2.7候车厅应设置座椅,其排列方向应有利于旅客通向检票口,每排座椅不应大于20座,二端并应设不小于1.50m通道。
5.2.8候车厅内应设饮水点;
候车厅附近应设男女厕所及盥洗室。
5.3售票厅
5.3.1售票厅除四级站可与候车厅合用外,其余应分别设置,其使用面积应按每个售票口15m2计算。
5.3.2售票厅应设于地面层,不应兼作过厅。
售票厅与行包托运处、候车厅等应联系方便,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5.3.3售票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售票窗口数应取旅客最高聚集人数除以120;
注:
120为每小时每个窗口可售票数。
2窗口中距不应小于1.20m;
靠墙窗口中心距墙边也不应小于1.20m。
3窗台高度不宜高于1.10m,窗台宽度不宜大于0.60m。
5.3.4售票窗口前宜设导向栏杆,栏杆高度宜为1.20m~1.40m。
5.3.5售票厅除满足天然采光及自然通风外,宜保留一定墙面,用于公布各业务事项。
5.4售票室和票据库
5.4.1售票室的使用面积按每个售票口不应小于5m2计算。
5.4.2售票室室内地面至售票口窗台面不宜高于0.80m。
5.4.3采用计算机售票时,售票室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5.4.4一、二、三级站应设票据库,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2。
5.4.5票据库应采取防火、防盗、防鼠、防潮措施。
5.5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和小件行包寄存处
5.5.1行包托运处、行包提取处,一、二级站应分别设置;
三、四级站可设于同一空间。
5.5.2一、二级站可设行包装卸机械和传输设施。
5.5.3行包托、取受理处柜台面距离地面不宜高于0.50m。
5.5.4行包托、取受理处应有可关闭受理口的设施。
5.5.5行包托、取受理处与行包托、取厅之间的门,宽度不应小于1m。
5.5.6行包库房及小件行包寄存处必须具有防盗、防鼠、防水、防潮等设施。
5.6站台、行包装卸廊和发车位
5.6.1汽车客运站应设置站台。
5.6.2站台设计应有利旅客上下车、行包装卸和客车运转,站台净宽不应小于2.50m。
5.6.3发车位为露天时,站台应设置雨棚,雨棚净高不得低于5m。
5.6.4站台雨棚承重柱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距不应小于3.50m;
2柱子与候车厅外墙净距不应小于2.50m;
3柱子不得影响旅客交通、行包装卸和行车安全。
5.6.5汽车客运站可设行包装卸廊,其长度及开口数应与发车位相适应。
5.6.6行包装卸廊宽度不应小于3.60m。
5.6.7行包装卸廊应高于客车,与车顶行包平台相对高差不宜大于0.30m。
5.6.8行包装卸廊的栏杆应考虑承受向外水平推力时的整体构造强度。
5.6.9行包装卸廊栏杆高度不应小于1.20m,车位处应设推拉门,宽度不宜小于1.20m。
5.6.10行包装卸廊与站场间应设简捷的垂直交通设施。
5.6.11客流不得经过行包装卸廊。
5.6.12发车位地面设计应坡向外侧,坡度不应小于5‰。
5.7其它用房
5.7.1问讯处应邻近旅客主要入口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问讯处前应设不小于8m2的旅客活动场地。
5.7.2一、二级站宜设计算机控制室,其地面应有防静电措施。
5.7.3无监控设备的广播室宜设在便于观察候车厅、站场、发车位的部位,使用面积不宜小于6m2,并应有隔声措施。
5.7.4调度室应邻近站场、发车位,应设外门。
一、二级站的调度室使用面积不宜小于20m2;
三、四级站的使用面积不宜小于10m2。
5.7.5一、二级站应设医务室。
医务室应邻近候车厅,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0m2。
5.7.6站内应设供旅客使用的通讯设施。
5.7.7旅客使用的厕所及盥洗台除应按表5.7.7计算其设备数量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前室,一、二级站应单独设盥洗室;
2厕所应有天然采光和良好通风,当采用自然通风时应防止异味串入其它空间。
表5.7.7厕所及盥洗设备指标
房间名称
设备内容(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计)
男厕
每80人设大便器一个和小便斗一个(或小便槽700mm长)
女厕
每50人设大便器一个
盥洗台
每150人设1个盥洗位(夏热冬冷、夏热冬暖地区按每125人计)
注:
1.男旅客按旅客最高聚集人数的60%计;
2.母婴候车室设有专用厕所时应扣除其数量;
3.大便器至少设2个。
5.7.8一、二、三级站应设到站旅客使用的厕所。
5.8驻站用房
5.8.1公安、海关、检疫、邮电等部门的用房可按有关部门需要设置。
5.8.2公安用房应与候车厅、售票厅、值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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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汽车 客运站 建筑设计 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