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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必要有法律根据。
法治,从立法层面上来说,就是对权力与权利关系合法配备。
法治目的或者说作用,就在于划清公权力与社会主体权利之间界限,控制公权力行使。
法治社会一种基本原则就在于,政府公共权力行使,以法律明文规定为限,只要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政府公共权力就不得行使。
而社会主体则否则,只要不违背法律明文规定,社会主体权利和自由就不受限制。
权利是社会主体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实现某种利益或愿望也许性。
权力是社会主体在通过自己个体力量仍无法保障其自由和权利实现时,将其权利共同让渡给其代表者,这些让渡权利汇聚而成一种公权强制力。
职权法定原则,法律保存原则,法律优先原则,公平和公正原则,比例原则,权利救济原则等六大原则构成了国内当前行政执法基本原则体系。
职权法定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职权源于法律规定。
没有法律授予,行政执法主体不也许享有并行使行政职权。
职权法定原则另一层含义对行政执法机关来说,法律禁止,不得为之;
凡法律没有授予权力,固然也不得为之,否则就是超越职权。
贯彻职权法定原则必要做到如下几点:
1.任何状况下行政执法行为都必要有法律、法规或规章明确规定。
2.行政执法机关只能在授权范畴内进行活动,不得超越。
3.对相对人也许产生不利影响行为,都需要“法定”。
法律保存原则是指行政机关凡在涉及公民、组织重大权益事项上(特别是限制或者剥夺公民、组织人身权、财产权),必要有全国人大或者其常委会制定法律明确授权才干从事此项行政活动。
确立法律保存原则根据如下:
1、国内《行政惩罚法》第9条关于人身自由罚设定权,《立法法》第九条规定关于犯罪和刑罚、对公民政治权利剥夺和限制人身自由强制办法和惩罚、司法制度等事项,就属于法律绝对保存事项,只能通过法律加以规定。
2、《惩罚法》第十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行政惩罚。
”
贯彻法律保存原则规定如下:
1、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作出损害相对人合法权益行为。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行政执法机关不得增长相对人义务。
3、行政执法必要有明确授权,且在行政机关职权范畴之内,又符合法律精神状况下,才干为之。
4、行政执法主体不得合用“法无明文禁止即自由”法理信条。
法律优先原则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如果法律、法规、规章中有诸多选取或互相冲突状况下,法律居于优先地位,应当优先合用法律,而不能选取法规和规章为据,以此精神和准则指引行政执法主体合用法律、法规、规章时选取。
贯彻法律优先原则规定如下:
1、在法律规范体系效力层阶上,法律高于其她任何法律规范。
2、行政机关在实行行政执法过程中,无论是制定法规、规章等抽象行政行为,还是直接对个案实行详细行为都不得违背法律。
3、在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惩罚规定状况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需要作出详细规定,必要在法律规定予以行政惩罚行为、种类和幅度范畴内规定。
4、在无法律可选取状况下,再按法规、规章等位阶层次选取合用规范。
“公平”、“公正”原则,即平等保护原则或不歧视原则,是指行政执法主体在执法时要平等地对待相对人,同类情形同样解决,公道正派,不偏私和歧视,用这样指引思想和准则来规范自己行政执法行为。
比例原则又称禁止过度原则或均衡原则。
比例原则旨在为行政机关行使行政裁量权设立一种内在原则,它规定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裁量权时,所选取行为方式和手段必要与法律所要实现目成比例、相一致。
权利救济原则是指行政执法相对人以为自己合法权益因详细行政执法行为所侵害时,应当设立补救途径予以补救指引思想和准则。
权利救济重要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补偿三种类型。
贯彻权利救济原则规定:
1.行政执法机关必要在作出执法行为阶段就尽量消除隐患,力求使执法行为有充分证据,合乎法律规定,以避免或者减少公民、组织提出异议。
2.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限制行政相对人依法提出救济祈求,哪怕其成果并不能获得补救。
3.加强和完善对行政执法事后监督和救济制度,即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和国家补偿等制度。
4.注重事前和事中对行政执法监督制度。
建立和完善公民、组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听证制度。
国务院《全面推动依法行政实行纲要》对行政执法提出了如下六个方面规定:
1.合法执法;
2.合理执法;
3.程序合法;
4.高效便民;
5.诚实守信;
6.责权一致。
所谓行政执法主体,即行政权行使主体,是指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可以以自己名义对外作出详细行政行为,并能独立承担由此产生法律后果行政组织。
对于行政执法主体而言,其行政违法行为法律后果是要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主体责任形式有:
1.撤销行政决定;
2.通报批评;
3.改组;
4.罢免;
5.撤销机构等。
行政执法人员责任形式有:
1.行政处分(涉及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罢免、开除);
2.剥夺行政执法资格(吊扣或收缴行政执法证件、调离行政执法岗位);
3.经济追偿。
行政执法主体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实行补救责任承担形式有:
1.承认错误;
2.赔礼道歉;
3.恢复名誉,消除影响;
4.履行职务;
5.撤销违法决定;
6.纠正不当;
7.返还权益等。
行政执法证据具备证据一切基本属性,即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
所谓“符合法定程序”,普通是指制作、收集或者获得证据过程与法律法规规定应当通过程序一致限度。
行政执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当养成每完毕一项工作及时留下相应证据良好执法习惯。
只有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之前获得并且当时业已归卷证据方为有效证据。
证据分类是指以不同原则对证据属性所作学理区别:
1、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2、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3、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
4、本证和反证;
5、重要证据和次要证据。
言词证据是指以人陈述。
由于言词证据是由人用言词论述所懂得事实,因此不但受论述人主观倾向影响,还受到论述人诚信度、感受力、记忆力、判断力、表述力等因素影响。
实物证据是指物品。
实物证据虽能客观反映事物运动形态,但它可靠性大小依赖于人们对客观事实结识水平。
实物证据效力不不大于言词证据效力。
原始证据是指直接来源于事实或者在事实直接作用下形成证据;
就证明效力而言,原始证据优于传来证据。
传来证据是指从原始证据中派生出来或者经信息传播环节而形成证据。
在国内行政执法活动中,传来证据事实上只有符合一定条件才可以被作为认定事实依照。
依照《行政诉讼法》规定,详细行政行为证据分为:
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七类。
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画等记载内容和表达思想来证明待证事实书面文献和其她物品。
物证,是指以其外部特性、物质属性和存在场合证明待证事实物品或者痕迹。
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在行政执法程序中就其所理解状况向行政机关所作与行政调核对象或者待证事实关于陈述。
《行政证据规定》第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证人证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写明证人姓名、年龄、性别、职业、住址等基本状况;
2、有证人签名,不能签名,应当以盖章等方式证明;
3、注明出具日期;
4、附有居民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明证人身份文献。
视听资料,是指记载案件事实录音录像磁带、电影胶片、电脑磁盘或者其她高科技设备存储信息。
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就其感知、理解和记忆关于事实所作描述。
仅凭当事人陈述不能作不利于当事人事实认定。
鉴定结论,是指专门鉴定部门借鉴鉴定人专门知识、技能和经验接受她人委托对专门性问题作出判断性意见。
勘验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对与案件关于现场进行勘查、检查时所制作实况记录。
现场笔录,是指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关于事项当场合伙文字记载。
行政允许证撤销,是指行政主体违法作出行政允许决定,基于保护公共利益需要,撤销已作出允许证效力。
国内《行政法允许》第六十九条明确了可以撤销行政允许情形: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3、违背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允许决定;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申请人准予行政允许;
5、依法可以撤销其她情形。
行政允许证吊销,是指被允许人违法从事允许活动,依法取消其已获得允许效力。
行政允许涉及不同行业和内容,有关行政管理规范性文献都对吊销条件予以规定。
被允许人重要由于下列行为被吊销允许证:
1、被允许人超越允许事项范畴从事活动;
2、被允许人未按法定内容及程序规定从事活动;
3、被允许人以获利为目,出租、买卖允许证等等。
行政允许证注销,是指基于特定事实浮现,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定程序收回行政允许证件或者公示行政允许失去效力。
国内《行政允许法》第七十条对使行政允许失去效力特定事实作了规定,涉及:
1、行政允许有效期届满未延续;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行政允许,该公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
3、法人或其她组织依法终结;
4、行政允许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允许证件依法被吊销;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允许事项无法实行;
6、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注销行政允许其她情形。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相对人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关于法律事实进行甄别,予以拟定、认定、证明(或否定)并通过法定方式予以宣布详细行政行为。
行政确认特性:
1、行政确认主体是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2、行政确认内容是确认或否定行政相对人法律地位、权利义务以及关于法律事实;
3、行政确认结论不具备处分性;
4、行政确认是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5、行政确认是羁束行政行为。
行政强制,是指行政机关为了实现一定行政目,保障行政管理顺利进行,对行政相对人人身及财产等采用强制性详细行政行为总称。
行政强制种类涉及行政强制办法与行政强制执行。
所谓行政强制办法,是指行政主体为了防止和制止违法行为而采用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所谓行政强制执行,是指为了保证行政决定履行而由行政主体采用一种行政强制手段。
依照行政强制办法对象性质,行政强制办法重要分为对人、对物、对场合三种类型。
对人行政强制办法,又称对人管束,重要指是对公民人身自由限制。
依照国内关于法律、法规规定,限制公民人身自由行政强制办法手段重要有如下几种:
1、强制约束;
2、强制检疫;
3、强制隔离;
4、盘问检查;
5、强制带离,又称强行带离;
6、强制驱散,又称强行驱散;
7、收容教诲、教养。
对物行政强制办法,又称对物管束,重要指是对于物占有、使用(或限制使用)、收益及处置。
常用对物行政强制办法手段有查封、扣押和冻结。
对场合行政强制办法,又称对场合管束,重要指是对住宅、建筑物或者其她处所进入。
行政强制执行,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她组织回绝不履行行政法上义务,行政主体或者由行政主体申请人民法院,依照法律、法规规定,采用强制性手段,迫使其履行义务详细行政行为。
间接强制执行,是指行政主体通过间接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其应当履行法定义务,或者达到与履行义务相似状态行政强制行为。
间接强制执行可以分为代履行和执行罚两种机制。
代履行或称代执行,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可以代替或者请她人代替义务人履行法定义务,并向义务人征收必要费用行政强制执行方式。
执行罚是指行政相对人不履行她人不能代为履行法定义务,行政强制执行机关对其科以金钱给付义务,以促使其履行义务强制执行方式。
直接强制执行是义务人拒不履行其应履行义务时,行政强制执行主体对其人身或者财产采用强制手段,迫使义务人履行义务,或者通过强制手段达到与义务人履行义务相似状态一种强制执行行为。
直接强制执行重要有人身强制执行与财产强制执行。
行政强制执行作为一种要式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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