污泥处理处置技术政策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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坚持在安全、环保和经济的前提下实现污泥的处理处置(含综合利用),达到节能减排和发展循环经济的目的。
总则,责任主体:
地方人民政府负责污泥处理处置设施规划和建设;
设施运营单位负责污泥的安全处理处置。
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采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污泥衍生产品。
引导政策:
鼓励采用节能减排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
鼓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处理处置污泥;
鼓励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
鼓励研发适合我国国情和地区特点的污泥处理处置新技术、新工艺和新设备。
()表述了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责任主体和国家的政策引导(1.61.7条),总则,2,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2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共6个条款),1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应纳入国家和地方城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规划,并与当地环境卫生、园林绿化、土地利用等相关专业规划相协调。
统一规划,合理布局。
污泥处理设施宜相对集中设置,鼓励将若干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污泥集中处理。
3根据规划污泥产生量合理确定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模;
根据近期污水量和进水水质确定近期建设规模。
1污水、污泥处理设施“三同时”原则。
污水厂新建、改扩建时,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应与污水处理设施同时规划、同时建设、同时投入运行;
污泥处理必须满足污泥处置的要求,达不到规定要求的项目不能通过验收;
目前污泥处理设施尚未满足处置要求的,应加快建设,确保污泥安全处置。
2减少污泥产生量原则。
污水厂建设应统筹兼顾污泥处理处置,减少污泥产生量,节约污泥处理处置费用。
对于污泥未妥善处理处置的,可核减其COD的削减量。
3重金属和有毒有害物质控制原则。
工业废水必须按规定在企业内进行预处理,去除重金属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达到国家和行业规定的排放标准。
2污泥处理处置规划和建设,3,污泥处置技术路线,3污泥处置技术路线(共4个条款),1因地制宜地确定污泥处置方式。
处置方式有土地利用、建筑材料综合利用和填埋等。
2鼓励采用土地利用方式处置符合标准的污泥。
污泥土地利用应符合国家及地方标准和规定(CJ248、CJ/T291、GB4284),鼓励符合标准的污泥用于土地改良和园林绿化,并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允许符合标准的污泥限制性农用。
3有条件地区积极推广污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
污泥建筑材料利用是指经无机化处理后的污泥用于制水泥添加料、制砖、制轻质骨料和路基材料等。
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CJ/T289),防范造成二次污染。
4不具备利用条件的污泥可采用填埋处置。
国家将逐步限制未经无机化处理的污泥在垃圾填埋场填埋。
污泥填埋应符合国家和地方标准(CJ/T249)的规定;
填埋前的污泥需进行稳定化处理;
横向剪切强度应大于25kN/m2;
填埋场应有沼气利用系统;
渗滤液需达标排放。
主要介绍了污泥处置的主要方式和标准,并鼓励采用土地利用方式。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共4个条款),在污泥浓缩、调理和脱水等实现污泥减量的常规处理工艺基础上,根据污泥的不同处置方式,根据相应的泥质标准,选择适宜的污泥处理技术路线。
(1)针对不同污泥处置的方式的需要,应选择不同的污泥处理技术。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厌氧消化处理污泥。
鼓励采用污泥厌氧消化工艺,产生的沼气应综合利用;
厌氧消化后污泥在园林绿化、污泥农用前,还须进一步按要求无害化处理。
高温好氧发酵处理污泥。
鼓励利用剪枝、落叶等园林废弃物和砻糠、谷壳、秸杆等农业废弃物作为高温好氧发酵添加的辅助填充料,污泥处理过程中要防止臭气污染。
(2)以园林绿化、农业利用为处置方式时,鼓励采用厌氧消化或高温好氧发酵(堆肥)等处理方式。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高温好氧发酵后的污泥含水率应低于40%。
鼓励采用石灰等无机药剂进行污泥调理,降低含水率,并提高污泥横向剪切力。
(3)以填埋为处置方式时,可采用高温好氧发酵、石灰稳定等处理方式,也可添加粉煤灰和陈化垃圾对污泥进行改性。
4污泥处理技术路线,污泥热干化。
采用污泥热干化工艺应与利用余热相结合(包括污泥厌氧消化过程中产生的沼气热能、垃圾和污泥焚烧余热、热电厂余热或其他余热);
不宜采用优质一次能源作为主要干化热源;
严格防范热干化可能产生的安全事故。
污泥焚烧。
经济较为发达的大中城市,可采用污泥焚烧工艺。
鼓励采用干化焚烧的联用方式,提高污泥的热能利用效率;
鼓励污泥焚烧厂与垃圾焚烧厂合建;
在有条件地区,鼓励污泥作为低质燃料在火力发电厂焚烧炉、水泥窑或砖窑中混合焚烧。
污泥焚烧的烟气处理。
烟气必须处理并满足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GB18485)等有关规定。
污泥焚烧的炉渣和除尘设备收集的飞灰应分别收集、储存、运输。
鼓励对炉渣进行综合利用;
飞灰需经鉴别后妥善处置。
(4)以建筑材料综合利用为污泥处置方式时,可采用污泥热干化、污泥焚烧等处理方式。
污泥运输和存储,污泥运输和存储,5.1污泥运输。
鼓励采用管道、密闭车辆和密闭驳船等方式;
运输过程中应进行全过程监控和管理,防止因暴露、洒落或滴漏造成的环境二次污染;
严禁随意倾倒、偷排污泥。
5.2污泥中转和储存。
需要设置污泥中转站和储存设施时,可参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等规定,并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建设和使用。
共有2个条款,主要对污泥的运输、中转和储存过程的标准做了规定。
6,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监管,6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监管(共7个条款),6.1国家和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设施规划、建设和运行的监管;
运营单位应保障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
6.2运营单位应严格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执行职业卫生标准和规范,保证从业人员的卫生健康;
应制定相关的应急处置预案,防止危及公共安全的事故发生。
6.3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运输单位和各污泥接收单位应建立污泥转运联单制度,并定期将记录的联单结果上报地方相关主管部门。
6.4运营单位应建立完备的检测、记录、存档和报告制度,并对处理处置后的污泥及其副产物的去向和用途进行跟踪和报告,相关资料至少保存5年。
(1)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安全监管和运行的管理。
(6.16.4条),6.5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污泥土地利用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
污泥土地利用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定期对污泥产品土地利用后的环境质量状况变化进行评价。
6.6地方相关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填埋场运营的监督管理。
填埋场运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污泥泥质、填埋场场地的水、气、土壤等本底值及作业影响进行监测。
6.7污泥焚烧运营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监测机构,定期对污泥性质、污泥量、排放废水、烟气、炉渣、飞灰等进行监测。
污泥综合利用单位需对产品的性质和数量进行监测和记录。
(2)加强污泥处置后对环境影响的监测。
(6.56.7条),6污泥处理处置安全运行、监管,7,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7污泥处理处置保障措施,7.1国家和地方主管部门应加强污泥处理处置标准规范的制定和修订,规范污泥处理处置设施的规划、建设和运营。
7.2地方政府应进一步提高污水处理费的征收水平,污水处理费应包括污泥处理处置运营成本;
通过污水处理费、财政补贴等途径落实污泥处理处置费用,确保污泥处理处置设施正常稳定运营。
7.3各级政府应加大对污泥处理处置设施建设的资金投入,对于列入国家鼓励发展的污泥处理处置技术和设备,按规定给予财政和税收优惠;
鼓励通过特许经营等多种方式,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污泥处理处置。
本部分共有3个条款,主要阐述污泥处理处置的保障措施,包括工程标准制订、污泥处理处置费用来源、建设资金投入和政策鼓励。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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