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4280803
- 上传时间:2022-10-21
- 格式:DOCX
- 页数:6
- 大小:18.71KB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Word文件下载.docx(6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各序列资质划分为综合资质和专项资质两个类别。
其中,综合资质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甲、乙、丙三个等级。
专项资质不设等级,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路基路面、桥梁、隧道、机电设施、交安设施五个专项。
第七条取得公路养护资质的企业应当按照其资质类别和等级规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养护作业。
(一)公路养护施工序列。
1.养护施工综合资质。
养护施工综合甲级:
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
养护施工综合乙级:
可以承担一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
养护施工综合丙级:
可以承担三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不含大和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
2.养护工程施工专项资质。
路基路面养护工程施工专项:
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的养护工程施工。
桥梁养护工程施工专项:
可以承担各类桥梁土建结构的养护工程施工。
隧道养护工程施工专项:
可以承担各类隧道土建结构的养护工程施工。
机电设施养护工程施工专项:
可以承担各类公路机电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
交安设施养护工程专项:
可以承担各类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工程施工。
(二)公路养护技术序列。
1.公路养护技术综合资质。
养护技术综合甲级:
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
养护技术综合乙级:
可以承担一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不含特大桥梁、特长隧道、机电设施)。
养护技术综合丙级:
可以承担三级及以下公路及其附属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不含大和特大桥梁、隧道、机电设施)。
2.公路养护技术专项资质。
路基路面养护技术专项:
可以承担各等级公路路基路面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桥梁养护技术专项:
可以承担各类桥梁土建结构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隧道养护技术专项:
可以承担各类隧道土建结构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机电设施养护技术专项:
可以承担各类公路机电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交安设施养护技术专项:
可以承担各类公路交通安全设施的养护技术状况评定、养护设计、质量控制以及相关技术咨询。
第三章申请与许可
第八条 企业应向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出资质许可申请,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区域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许可工作。
第十条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审批许可的公路养护企业资质,在全国范围内适用。
第十一条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许可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依法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企业申请公路养护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三)企业管理章程;
(四)企业经审计的财务报表;
(五)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技术负责人身份确认文件;
(六)公路养护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装备和技术能力的相应材料;
(七)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资历、能力的评价和业绩材料。
对于能够通过政府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获取的材料,企业可以根据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要求免于提交。
第十三条申请人应当如实向许可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资质证书;
不予许可的,应当于做出决定起十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时间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设定,每年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不得少于两批次。
第十五条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及时将资质许可决定向社会公开,并为公众查询提供便利。
第十六条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按照交通运输部资质证书样本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
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七条推进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申报和审批电子化进程,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逐步建立信息充分共享的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网上申报、审批和监管平台,减轻企业负担,降低社会成本,提高资质审批效率。
第四章延续与变更
第十八条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继续从事公路养护作业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三个月之前,向原资质许可部门提交书面延续申请,并报送附件材料(附件材料同第十二条)。
第十九条资质许可部门应当在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逾期未做出决定的,视为准予延续。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企业未依法申请延续,或被资质许可部门做出不准予延续决定的,其所持原资质证书自动失效。
第二十条企业在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事项发生后一个月内向原资质许可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第二十一条企业发生合并、分立、重组以及改制等事项,且需承继原单位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二十二条企业需更换、遗失补办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更换、遗失补办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办理。
资质许可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在十个工作日内办结。
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遗失的,应在资质许可部门指定的公开媒体和网站上刊登遗失声明。
第二十三条企业申请公路养护资质升级、增项、延续,在上一次取得养护资质起至资质许可决定作出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部门不予批准:
(一)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或以其他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或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业务的;
(二)与其他单位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将承包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四)违反强制性标准施工的;
(五)恶意拖欠劳务人员工资的;
(六)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种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的;
(七)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的;
(八)伪造、变造、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
(九)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的;
(十)发生过较大及以上质量安全事故的;
(十一)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养护作业质量安全事故,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十二)企业或企业法人代表、主要技术负责人严重失信的;
(十三)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职责,加强对养护企业取得养护资质后是否满足资质标准和市场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二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养护企业的监督管理可采取定期检查、抽查、专项督查等方式,可积极探索网络监督、大数据分析等多元化手段。
监督检查结果应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部门应当撤销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一)对不符合资质标准条件的申请企业准予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准予资质许可的;
(四)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许可的其他情形。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由资质许可部门予以撤销,且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二十七条申请企业隐瞒有关真实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资质许可部门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路养护企业应当及时向资质许可部门交回资质证书,资质许可部门应当依法注销公路养护资质,并向社会公布:
(一)企业依法终止的;
(二)资质证书依法被撤销的;
(三)企业提出注销申请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取得公路养护资质证书的企业,应当保持资产、主要人员、技术装备等方面满足相应养护资质标准要求的条件。
企业不再符合相应养护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向社会公告,整改期限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企业整改期间不得申请公路养护企业资质的升级、增项,不能承揽新的公路养护项目;
逾期仍未达到养护企业资质标准要求条件的,资质许可部门可以撤回其公路养护企业资质证书。
被撤回养护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在资质被撤回后三个月内,向资质许可部门提出核定低于原等级同类别资质的申请,且从申请获得许可之日起一年后方可申请升级或增项。
专项资质被撤回一年后方可向资质许可部门申请原专项资质。
第三十条企业违法从事养护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者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企业的资质许可部门。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健全公路养护市场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对参与本行政区养护作业的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价。
公路养护企业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及相关制度另行制定,并建立全国统一的电子化信用档案进行信用评定和管理。
第三十二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资质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严重失职的,由所在单位或者其上级机关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定期组织对本规定的实施情况和效果进行督查及评估,需要调整时应当依法及时调整,相关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公路养护资质标准见《公路养护企业资质标准》。
公路养护企业的《公路养护资质证书》由资质许可部门按照交通运输部规定的统一格式印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副本与正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结合各地实际情况进一步细化公路养护资质许可和管理的相关程序、审查方式、材料提交等具体要求。
第三十六条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公路 养护 企业资质 管理 规定 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