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制度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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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一、说明·
·
1
二、填报目录·
3
三、报表表式
1、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4
2、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
6
附件1事故认定原则·
8
说明
一、为加强交通行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做好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分析工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参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的《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报表》(国统函〔2006〕34号),制定本制度,国家统计局以国统函〔2006〕121号文件批准执行。
二、本报表制度统计范围为全国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养护或维修等各类公路和水运工程建设中因安全生产问题所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
三、交通部负责全国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工作。
各级交通主管部门应按照本制度的要求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情况和统计报表。
四、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立即向建设单位、当地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交通主管部门报告。
发生1人以上(含1人)死亡事故,省级交通主管部门应在接到报告后12小时内,按照《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的要求上报交通部,并及时续报事故进展及调查处理情况。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每月28日前必须将统计期(即上月25日至当月24日)内本辖区发生的伤亡安全生产事故(包括死亡事故和重伤事故)汇总后,按《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要求上报交通部,没有发生事故的省份要报送零事故报告。
超过28日未报,应提前说明情况,如没有说明情况的,则超过48小时后,视为拖延报告期限,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五、上报统计资料须标明单位负责人、填表人、联系电话、报出日期,并加盖单位公章。
六、快报表和月报表均以传真件先期报送,正式文件可以后报,但应确保数据一致性。
七、出现错、漏报事故报表的情况,发现后应及时报送更正后的报表。
如超过48小时,一经发现存在问题,视为谎报,视情节在行业内给予通报。
八、有关单位和统计人员必须按照《统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要求,如实填报。
九、本制度由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报表目录
表号
表名
报告期别
报送单位
报送时间
交质监01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快报
不定期
省级交通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局,上海市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长江口航道管理局
发生后即报
交质监02表
交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事故统计月报表
月报
每月28日前
表号:
制表机关:
交通部
批准机关:
国家统计局
批准文号:
国统函〔2006〕121号
报告单位:
(盖章)有效期至:
2009年09月
事故基本情况
事故发生时间
年月日时分
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
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天气气候
事故发生部位
事故类别
工程概况
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原因初步分析
预估直接经济损失(万元):
人员伤亡情况
死亡人员数量(人)
死亡人员类型
重伤人员数量(人)
重伤人员类型
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建设业主
施工单位
监理单位
设计单位
单位负责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报时间:
交质监01表填写说明
1、事故发生时间:
24小时制,填写至分钟;
2、事故发生所在地及工程名称:
填写发生事故的具体项目名称(包括路线或港区名称,标段号或项目名,为结构物或场所时需填写具体名称及桩号)及其具体地点,即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地区、州、盟)、县(市、区、镇)、乡(镇、街道);
3、工程分类及等级、建设类型:
(1)工程分类:
包括公路工程、水运工程,公路工程中包括路基基层、路面、桥梁、隧道、服务区工程、交通设施、绿化工程、三大系统工程、临时工程、公路工程附属设施(搭建办公生活区、搭建搅拌场、搭建预制场、搭建料场)和其它公路工程;
水运工程包括港口工程、通航建筑和整治工程、航道工程、修造船水工工程、防波堤、导流堤等水工工程、航电枢纽、临时工程、水运工程附属设施(搭建办公生活区、搭建搅拌场、搭建预制场、搭建料场)和其它水运工程;
(2)工程等级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JTGB01-2003),《内河通航标准》(GB50139-2004),《海港总平面设计标准》(JTJ211-99)等标准规范划分;
(3)建设类型:
新建、改建、扩建以及拆除、加固、边通车(航)边施工的大中修养护或维修工程;
4、天气气候:
填写事故发生当天的天气情况,如阴、晴、雨、雪、雾、风;
5、事故发生部位:
01土石方工程、02基坑、03桥梁桩基、04吊装作业、05梁板临边、06洞口、07洞内、08船上作业、09水上作业、10水下作业、11港口码头、12模板、13脚手架、14支架及龙门架、15施工机具、16施工车辆、17塔吊、18外用电梯、19现场临时用电线路、20外电线路、21办公生活区、22拌和场、23预制场、24料场、25拆除现场、26养护现场、27临时工程、28其他(须注明);
6、事故类别:
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
01物体打击、02车辆伤害、03机械伤害、04起重伤害、05触电、06淹溺、07灼烫、08火灾、0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爆炸、16锅炉爆炸、17容器爆炸、18其它爆炸、19中毒和窒息、20其它伤害(须注明);
7、工程概况:
工程建设情况,工程现场情况。
8、事故简要经过和抢险救援情况:
要求能够叙述清楚事故发生过程、现场处置情况。
9、原因初步分析:
初步分析事故发生主要原因。
10、死亡人员、重伤人员类型:
01正式工、02合同工、03临时工、04非本企业人员;
05农民工、06技术人员、07管理人员、08其他;
11、从业单位基本信息:
应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
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三类人员证书号。
(盖章)有效期截至:
事故发
生时间
事故简要经过
初步事故
原因
事故直接
经济损失
(万元)
死亡
人数
(人)
受伤
伤害
程度
受伤人员类型
事故单位名称
事故性质
2
5
7
9
10
11
12
13
14
15
年月
填表人:
报出日期:
交质监02表填表说明:
1、事故简要经过:
主要填写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分析、事故教训、防范措施、救援情况、结案处理情况及其它要说明的情况;
6、初步事故原因:
按国标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分为,01技术和设计有缺陷、02设备设施工具附件有缺陷、03安全设施缺少或有缺陷、04生产场所环境不良、05个人防护用品缺少或有缺陷、06没有安全操作规程或不健全、07违反操作规程或劳动纪律、08劳动组织不合理、09对现场工作缺乏检查或指挥错误、10教育培训不够缺乏安全操作知识、11其它(须注明);
7、事故直接经济损失(含工程损失和机械损失):
按GB672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进行计算;
8、死亡人员、受伤(指重伤人员)人员类型:
9、伤害程度:
按GB6441-86《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中的伤害程度填写;
10、事故单位名称:
填报相关从业资质名称、证号和发证机构。
施工单位还应注明安全生产许可证号及发证机关,三类人员证书号,可参考附件的事故认定原则的有关条款;
11、事故性质:
可填写责任事故,非责任事故,未结案;
12、1、2、3、4、5参照交质监01表填写说明填写。
附件1:
事故认定原则
1、死亡和失踪:
在事故发生后30天内死亡的(因医疗事故死亡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死亡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的,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死亡的,不再进行补报和统计。
失踪30天后,按死亡进行统计。
2、重伤:
永久性丧失劳动能力及损失工作日等于或超过105日的暂时性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伤害。
在30天内转为重伤的(因医疗事故而转为重伤的除外,但必须得到医疗事故鉴定部门的确认),均按重伤事故报告统计。
如果来不及在当月统计,应在下月补报。
超过30天的,不再补报和统计。
3、甲企业职工参加乙企业生产并由乙企业负责指挥,发生伤亡事故,由乙企业统计报告,并通知甲企业。
4、两个以上企业交叉作业时,发生伤亡事故,由主要责任企业统计报告。
5、总承包工程的企业和分承包工程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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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部 交通 行业 建设 工程 安全生产 事故 统计 报表 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