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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义务教育法解读
新《义务教育法》框架结构:
共八章,63条.
第一章 总则 (1~10条)
第二章 学生 (11~14条)
第三章 学校 (15~27条)
第四章 教师 (28~33条)
第五章 教育教学(34~41条)
第六章 经费保障(42~50条)
第七章 法律责任(51~60条)
第八章 附则 (61~63条)
第一章 总则
新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义务教育的性质、特点、法律依据和管理特征。
公益性、统一性和义务性,这是义务教育的三个基本性质。
1、公益性
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了“不收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对农村而言,从今年到明年要全部免除学费、杂费,但对城市而言,这还需要一个过程。
要免除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就涉及到很大的财政问题。
现在国家就是要下决心解决这个问题。
《义务教育法》第二条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2、统一性
所谓统一性就是强调在全国范围内实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括要制定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学生公用经费标准等等。
《义务教育法》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3、义务性
所谓义务性就是强制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社会的义务,谁违反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第二章 学生
本法的修订、实施均是为了实施义务教育,保障适龄儿童、少年享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因而,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是本法中最重要的一章。
在学生这章里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法律之所以对入学年龄作6周岁的规定,主要基于以下几点考虑:
1、我国经济、社会、文化、卫生等事业的发展状况为义务教育年限提供了良好的条件保障。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年来,我国的经济、科技、文化等各项社会事业有了很大的发展,综合国力有了显著的提升,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也得到了极大的提高,这些都为儿童、少年身心和智力的发展提供了良好的条件和保障。
2、规定入学年龄为6周岁,也与世界上大多数国家儿童、少年的入学年龄一致,符合国际义务教育的发展趋势。
在世界范围内实施义务教育的国家和地区中,有110多个国家或地区规定的入学年龄为6周岁。
3、规定6周岁入学,符合儿童身心发展的规律,有充分的科学依据。
6周岁儿童的脑发育程度接近成人,其脑重量为成人的90%,中枢神经系统结构日趋成熟;同时,学校教育的环境与教育活动对正处于从儿童期的自我中心向协调合作转化方面有重要促进作用。
到了6周岁的法定入学年龄的儿童、少年必须就近免试入学。
就近入学符合义务教育适龄儿童、少年的身心特点,有利于学生的健康和安全。
同时,保证所有适龄儿童、少年都享有均等的入学机会以及受教育的平等权利,就近入学是实现这一目标的有效途径。
除了户籍所在地的适龄儿童以外,我们更应该关注进城务工就业农民子女的入学问题。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大量向城镇转移,进城务工农民子女的义务教育问题也日益严峻,成为当前我国教育发展过程中的突出问题。
为有效解决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问题,保障他们受教育的权利的顺利实现,国家和各地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措施,多渠道安排农民工子女就学,保障农民工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第三章 学校
《义务教育法》既然规定和保障了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就得有实施义务教育的机构,那由地方政府设置或者批准设置的全日制小学、全日制普通中学、九年一贯制学校、初级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及工读学校等实施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的教育机构就是本法所称的学校。
学校这一章主要从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功能、以及内部管理规范等方面,对设置义务教育学校的法律原则、学校的基本法律特征和权利义务等做了相应的规范。
首先,我们应该明确义务教育学校的设置原则,即:
满足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需要,符合办学标准,确保安全。
设置实施义务教育的公办学校,满足本行政区域内是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需要,是地方人民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内容之一。
《义务教育法》第十五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等因素,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设置规划。
新建居民区需要设置学校的,应当与居民区的建设同步进行。
在这里有几点需要我们注意:
1、其中强调的“居住”概念,即不仅包括户籍人口,而且还包括长期居住此地的人口,这也就是涵盖了随父母在非户籍地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居住地的地方政府也要了解、掌握,并在制定学校设置规划时予以考虑。
2、近年来,由于受计划生育政策的影响和人们生育观念的改变,我国城乡适龄儿童少年的数量呈比较明显的下降趋势,因此各地进行了比较大的学校布局结构调整,撤并了很多小学、初中。
同样我们这也进行了撤并工作。
在撤并学校的同时,学校的选址工作也突出的显现出来,学校的选址首先要考虑的就是安全因素。
根据国家的有关规定,学校的选址不应设在靠近污染源、地震断列带、山丘滑坡段、低洼地带等不安全地带。
按照规定,学校在建设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安全的因素,以确保师生的安全作为基本原则。
确保安全,不仅要求校舍的建筑质量要合格,而且还要充分考虑学校安全的需求。
比如学校教学楼的楼梯长度和高度。
3、各级政府机器有关部门应当依法维护学校周边秩序,保护学生、教师、学校的合法权益,为学校提供安全保障。
4、义务教育学校应该对学生开展安全教育,培养学生安全意识,提高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
5、学校应当建立健全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加强安全管理及时消除安全隐患,预防在学校内发生事故,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判处徒刑的人或者有精神病史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其次,我们还要关注学校的均衡发展。
保障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的平等是本法的重要立法目的。
权利平等包括法定权利的平等和实现程度的平等。
但是由于各地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二元结构矛盾突出,我国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学校之间的义务教育很不均衡,导致了“择校热”的出现。
因此,本法对政府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的职责做了明确的规定。
从现实看,导致学校发展不均衡的因素主要有两条:
一是经费投入和办学条件的均衡,二是教师队伍的均衡。
为了不使城乡学校的办学条件差距越拉越大,政府要健全对义务教育学校办学基本条件的要求,在投入上向尚未达到办学标准的学校倾斜,整体改善所有学校特别是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
为了学校的均衡发展,本法还规定“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要求政府对学校要一视同仁,保证学校在师资、生源方面的均衡。
重点学校的设立是改革开放之出为了集中力量办好一批学校,尽快提高办学质量所采取的一种措施。
但是随着义务教育办学质量的整体提高,重点学校原有的作用已经不再明显。
因此,明确禁止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设置、划分重点学校的行为。
“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规范是学校的行为,保障的是学生在学校内受教育权利的平等。
在重点班集中了优秀的教师和学生,这样的做法的实质上为了追求升学率,违背了素质教育的要求,也违背了义务教育学校的基本功能,在学校内部造成了不均衡。
因此本法也明确禁止了这种行为。
所谓的均衡发展,强调的是学校办学条件和发展空间的均衡,而不是强制拉齐学校的办学水平,学校要贯彻面向全体学生、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原则,平等教育、公正评价每一个学生,在公平的起点上,办出特色,办出水平,提供更加优质的教育。
第四章 教师
义务教育是国家强制实行的规定年限的教育制度,义务教育最终是要靠学校来实施的,而学校的教育教学是靠教师进行的,所以说,教师在义务教育实施中起着重要的关键的作用。
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已对其任职的基本条件、职责、权益作了原则规定,实施义务教育学校的教师应该认真执行,并受到相应的保护。
(一)教师的基本权益。
这一次义务教育法对教师的权力、义务、责任,包括教师地位也做了明确的规定。
因为全国将近有906万教师,整个《义务教育法》最终能不能有比较好的贯彻落实,取决于教师的地位,权力、责任和义务能不能得到保证,所以这一次对建立全国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师职务制度,包括明确提出教师的初级、中级、高级职务,包括对教师的收入也作了规定,这次明确的提出教师平均工资水平应该不低于当地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这样对教师的基本权益作了非常好的保证.
(二)教师的为人师表。
义务教育阶段是人生的启蒙阶段,是人生成长、发展的知识和思想基础,从事义务教育的教师担负的责任对学生的成长意义重大,因此我们的教师应该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曾有人说“一个理想的教师会三省其身,一省有没有走进学生的心灵,二省有没有追求课堂的诗意,三省有没有享受教育的幸福。
”我们教师有对被教育者进行传授知识,进行平等教育的职责,教师的言行对学生起到师范作用。
义务教育是儿童、少年接受学校的起点,也是终身教育的重要基础,教师的思想品德、为人和风范对学生的品德、行为和心理有着直接的重要的影响。
受教育权是宪法赋予公民的重要权利,是公民重要的发展权。
特别是在社会经济、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个人的受教育程度直接影响其对社会发展获得贡献和个人的生存状态。
义务教育是国家依法保障每个适龄公民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公民接受学校教育的起点,保障其公平性尤为重要。
所以,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必须遵循平等对待学生的原则。
平等、公正对待每一个学生是教师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
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是国家依法保障的每个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既包括在校每个适龄儿童、少年具有平等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机会,同时也包括在学校每个适龄儿童、少年都应受到平等的教育。
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在家庭情况、身体状况、智力水平、学习能力、学习成绩以及性格爱好等方面都会存在差异,有的学生还可能有各种缺点或者存在行为偏差,但教师的职责就是教育、帮助学生克服不利条件,掌握知识,养成良好品德,健康成长。
教师应当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包括有缺陷或缺点的学生,不得根据自己的好恶评价疏远、歧视学生,教师也不得因学生家庭或者个人条给予特殊的偏爱或者照顾。
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教师要保障每个学生平等参与的机会,并给予公正的评价。
俗话说:
种瓜得瓜,种豆得豆,每一个学生都是祖国和社会的未来和希望,也就都有权利得到老师尊重的权利。
法律和人格面前人人平等。
其次,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平等对待学生的同时更应当关注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
特别是义务教育阶段,必须从看护学生的观点出发,寻找他们可以接受的方式对他们进行教育,扩大优点,缩小缺点,使他们真正的都能成长为一个将来对社会有用的人才。
凡有人群的地方旧有个体差异,学生中同样存在着个体差异,学生的家庭和个人条件都会对学生的学习产生一定的影响。
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处在人生的启蒙阶段,有很强的可塑性。
教师应当善于发现每一个学生的优点和长处,认真了解和科学认识每个学生的个体差异,了解每个学生的特点,采取适合学生特点的教育方法。
帮助学生正确认识自身情况,要认真、耐心教育、引导、帮助学生,学生只要尽了最大的努力,无论进步大小,效果是否明显,应当得到赞扬和肯定。
好孩子是夸出来的。
我们曾在各种媒体上看到很多的好的教育方式和方法,经常会听到教师和家长对孩子说:
你是最棒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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