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1979年通过的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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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
是由审判人员数人组成法庭集体审理案件的审判组织形式。
(3)审判委员会:
各级人
民法院设立审判委员会,实行民主集中制。
4、人民检察院的职权的主要表现:
(1)是行使侦查权的国家机关之一。
(2)是国家的唯一公诉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公诉案件的起诉权。
(3)是诉讼监督机关,对立案、侦查、审判和生效裁判的执行是否合法实行法律监督。
(4)是审查逮捕的主要机关。
5、刑事诉讼参与人:
(1)当事人A、被害人:
在实体意义上的被害人,或称广义的被害夫,是指合法权益遭受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被害人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不具法人资格的其他单位。
被害人的诉讼地位,是执行控诉职能的当事人。
B、自诉人:
指在自诉案件中以个人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请求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人。
他是自诉案件的原告人,
自诉人负有
oE、
通常是被害人。
刑诉法规定: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在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中,如果被害人因受强制、威吓而无法告诉的,被害人的近亲属也可以为被害人提起自诉。
举证责任。
C、;
犯罪嫌疑人。
D、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
(1)法定代理人。
(2)诉讼代理人。
(3)证人。
(4)鉴定人。
(5)翻译人员。
(6)辩护人。
6、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1)专门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原则。
(2)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原则:
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3)
律平等原
依靠群众原则。
(4)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5)公民在适用法律则。
(6)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原则。
(7)法律监督原则。
(8)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原则。
(9)审判公开原则:
人民法院审理案件,除法律规定的特别情况外,一律公开进行。
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A、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
C、14岁以上不满16岁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
(10)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原则。
(11)人民法院统一定罪原则。
(12)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原则。
(13)依照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原则。
(14)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原则。
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立案管辖:
又称部门管辖或者职能管辖或者
案件管辖,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范围上的分工。
侦查权行使的几类机关:
(1)人民检察院
(2)国家安全机关。
(3)军队保卫部门依法
立案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4)监
Vo
狱依法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5)公安机关。
8、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贪污贿赂犯罪。
(2)刑法分则第九章规定的渎职犯罪。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和民主权利的犯罪。
(4)需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并经省经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
9、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的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4)被害人对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不服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10、审判管辖:
指普通人民法院之间、普通人民法院与专门人民法院之间以及专门人民法院之间在审判第一审刑事案件权限范围上的分工。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
(1)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2)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
地区管辖的两个原则:
(1)以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为主,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为辅的原则。
(2)以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为主,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审判为辅的原则。
11、回避:
指侦查、检察、审判人员等同案件有法定的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与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的其他诉讼活动的行为。
回避的种类:
(1)自行回避:
指具有法定回避理由之一的有关人员自行主动地提出回避。
(2)申请回避:
指案件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认为有关人员具有法定回避理由而向公安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他们回避。
回避理由: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
(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
(4)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
(5)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请客送礼,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人的。
回避的人员的范围:
即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及在侦查、起诉、审判活动中的书记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12、辩护的种类:
(1)自行辩护
(2)委托辩护(3)指定辩护
辩护人的范围:
(1)律师
(2)人民团体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为辩护人,为其进行辩护。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监护人、亲友也可以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作他的辩护人。
13、辩护律师的权利义务(包括其与非辩护律师的区别)。
(1)依法执行辩护职务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辩护律师自人民检察院对案件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的诉讼文书、技术性鉴定材料,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会见和通信。
(3)辩护律师从审查起诉阶段开始经证人或者其他有关单位和个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也可以申请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
辩护律师经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许可,并且经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同意,可以向他们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
其他辩护人没有这项权利。
(4)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听取犯罪嫌疑人委托的人的意见。
这就是说,犯罪嫌疑人委托的辩护人在审查起诉阶段就有权为委托人辩护,人民检察院应当听取。
(5)在法院审判阶段,辩护律师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可以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许可,也可以查阅、摘抄、复制上述材料,同在押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6)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的权利。
(7)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权利。
(8)有要求公安司法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解除强制措施的权利。
(9)拒绝辩护的权利。
14、代理人的法律地位和权限。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指在刑事诉讼中,代理人在法律规定或授权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其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诉讼行为。
刑事诉讼中的代理人,既不是当事人,也不是被害人的近亲属,因此,他不是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而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参加有关诉讼,其诉讼职责,是在受委托的权限内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15、证据:
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
刑事证据的种类:
(1)物证、书证
(2)证
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陈述和辩解(5)鉴定结论(6)勘验、检查笔录(7)视听资料。
16、刑事证据的分类
(1)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
凡是来自原始出处,即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做原始证据,也称第一手材料;
凡是不是直接来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获得的证据材料,称为传来证据,即通常所称的第二手以下的材料。
(2)有罪证据与无罪证据。
凡是可以肯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轻重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存在,或否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无罪证据。
(3)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表现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
(4)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
凡是可以单独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直接证据;
凡是必须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属于间接证据。
16强制措施的种类:
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和逮捕。
17、扭送的适用。
它是法律赋予公民同刑事犯罪斗争的一种手段。
适用于
(1)正在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通缉在案的。
(3)越狱逃跑的。
(4)正在被追捕的。
18、取保侯审: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责令其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
监视居住:
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责令其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依法对其人身自由加以限制并对其实行监管的一种强制措施。
19、拘传、取保侯审、监视居住、拘留的期限
(1)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2)取保侯审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4)普通刑事拘留垢最长期限不得超过14日,对原收容审查对象的形式拘留期限不得超过37日。
20、拘留的条件:
(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
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3)在
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21、逮捕的条件:
(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3)采取取保侯审、监视居住等方法,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
22、附带民事诉讼:
指公安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由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或者人民检察院所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
成立条件:
(1)原告必须是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
(2)有明确的被告人。
(3)有请求赔偿的具体要求和事实根据。
(4)被害人的损失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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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刑事诉讼法 1979 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