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商投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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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方投资者为自然人的,应提交其身份证明复印件。
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以上文件除标明复印件外,应提交原件;
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注意事项:
1.第2项:
2.企业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中的行业表述应代表其主要经营范围,名称不应当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主要经营范围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申请预先核准的名称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的,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实施办法》第十八条规定。
3、企业申请在预先核准的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等字样或不冠行政区划的,企业应向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申报初审,再报国家工商总局决定。
4、企业申请的名称预先核准和变更核准通知书有效期为6个月,有效期满仍未登记或使用,核准的名称自动失效。
5.以上文件是外文的,需提交加盖翻译单位公章的中文翻译件。
四、收费项目及依据
无收费项目。
外商投资公司登记
《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外资企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设立登记
(一)办理流程。
(二)提交材料。
1.拟任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等相关表格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及批准证书副本一。
以中外合作、外商合资、外商独资形式设立公司的,应当按照《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外资企业法》的规定,自收到批准文件之日起3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以中外合资形式设立公司的,申请人应自收到批复之日起90日内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注册手续。
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的,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核准文件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逾期申请设立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报审批机关确认原批准文件的效力或者另行报批;
3、公司章程;
章程需投资各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盖章的原件,投资者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
提交的公司章程应与审批部门批准的相一致。
);
4.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应在有效期内,且内容与拟设立公司申请的相关事项吻合);
5.投资各方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作为主体资格证明;
外国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经其本国主管机关公证后送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如其本国与我国没有外交关系,则应当经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再由我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认证。
某些国家的海外属地出具的文书,应先在该属地办妥公证,再经该国外交机构认证,最后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
香港、澳门和台湾地区投资者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身份证明应当按照专项规定或协议依法提供当地公证机构的公证文件;
6.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复印件);
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产生应符合公司章程中有关选举、委派、指定、任命等产生方式的规定,且上述人员的任职文件中应包括派出方对其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
7.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租赁房屋提交一年以上租赁协议原件及出租方的产权证复印件,以上不能提供产权证复印件的,提交能够证明产权归属的其他房屋产权使用证明复印件);
8.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或许可证明,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的公司(收取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
9.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股东首次出资是非货币财产的,提交已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的证明文件)(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0.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原件;
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11.法律文件送达授权委托书(由外国投资者(授权人)与境内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签署。
该委托书应当明确授权境内被授权人代为接受法律文件送达,并载明境内被授权人的地址、联系方式。
被授权人可以是外国投资者设立的分支机构、拟设立的公司(被授权人为拟设立的公司的,公司设立后委托生效)或者其他境内有关单位或个人;
12.法律文件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复印件;
送达接受人(被授权人)为拟设立公司的,毋需提交);
13.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提示:
三、变更登记
1.名称变更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名称变更核准通知书;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对于外商投资的公司,还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4)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5)营业执照正、副本;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名称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准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提交文件如为外文,需提交中文译文,并加盖翻译单位公章。
2.住所变更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规定以及企业章程做出的决议或决定,决议或决定的内容与所申请的事项应当一致。
(3)公司住所证明(自有房产提交产权证复印件,并提交原件核对;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住所变更后,需换领新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将副本1交登记机关准备案,已提交的除外)。
3.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变更(备案)
(1)《外商投资企业变更(备案)登记申请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章程明确规定董事长委派产生的,毋需提交);
(3)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原法定代表人的免职文件;
(4)法定代表人登记表;
(5)新任董事、监事、经理的任职文件、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原董事、监事、经理的免职文件;
(6)涉及章程相应条款修改的,需提交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7)营业执照正、副本(涉及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为原件,其余为本公司通过年检并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仅适用于金融、证券、保险类公司);
(9)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4.投资总额、注册资本变更(备案)
(2)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
(3)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5)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6)刊登减资公告的报纸报样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仅限减资适用);
(7)营业执照正、副本(;
(8)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5.实收资本变更备案(仅适用于以募集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3)营业执照正、副本;
(4)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6.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变更(备案)
(2)依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
(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公司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的章程;
(4)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
(5)加盖公司印章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7.经营期限变更
8.经营范围变更
(3)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副本一;
(6)有关前置许可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或许可证明(原件核对),适用于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
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须经批准的项目被吊销、撤销许可证或者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限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其他批准文件有效期届满之日起30日申请变更登记或依法办理注销登记。
(7)其它有关文件、证件。
9.股东变更
(4)股权转让协议;
(5)依法经其它投资方同意转让的声明;
(6)股权受让方的主体资格证明。
中方投资者应提交由本单位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事业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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