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答问Word文件下载.docx
- 文档编号:14274748
- 上传时间:2022-10-21
- 格式:DOCX
- 页数:11
- 大小:24.63KB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答问Word文件下载.docx
《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答问Word文件下载.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土资源部有关负责人就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工作答问Word文件下载.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在城镇化工业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记者:
为什么出台《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
朱留华:
近年来,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明确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在此基础上,国务院办公厅去年下发通知,明确这项工作由国土资源部会同财政部、农业部等部门负责落实。
为贯彻落实中央的部署和要求,去年3月份以来,我们通过实地调研、座谈、书面调研、部专题会等形式,着手文件起草,并征求财政部、农业部意见进行修改,由三部委联合下发。
做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哪些意义?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义重大,涉及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通过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农民土地权利,强化农民特别是全社会的土地物权意识,有助于有效解决农村集体土地权属纠纷,在城镇化、工业化和农业现代化进程中切实维护农民权益;
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过程,是进一步查清宗地的权属、面积、用途、空间位置,建立土地登记簿的过程,从而确认农民集体、农民与土地长期稳定的产权关系,可以进一步激发农民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积极性;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依法确认和保障农民的土地物权,进而通过深化改革,还权赋能,最终形成产权清晰、权能明确、权益保障、流转顺畅、分配合理的农村集体土地产权制度,是建设城乡统一的土地市场的前提,是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实现城乡统筹的动力源泉。
明晰农地土地财产权任务十分紧迫
当前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工作的大致情形如何?
《土地治理法》实施以来,各地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踊跃开展土地记录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对推动土地市场建设,保护土地权利人合法权益,增进经济社会进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受那时条件限制,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工作整体滞后,有的地域记录发证率还很低,已颁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大部份只确权记录到行政村农人集体一级,没有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人集体,这与中央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进展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明晰集体土地财产权,加速推动这项工作的任务十分紧迫繁重。
依照中央有关要求,到2012年末要把全国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同时加速推动宅基地利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等确权记录发证工作。
作为一个部署性文件,《通知》确信了什么原则和重点?
《通知》确信了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原则,即必需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推动;
坚持将便民、利民、护民要求贯穿全进程,同时尽可能提高效率;
在中央有关文件整体要求下,许诺各地依照自身条件,在知足保护农人土地权益和治理需要前提下,进一步细化政策;
对开展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优先进行记录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
尽快完成综合改革实验区、农村承包经营权记录试点地域、城乡接合部等土地确权记录发证,知足改革进展和稳固需要。
全面覆盖原则即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记录发证应覆盖到全数农村集体土地,包括林地、草地等。
未经确权记录集体建设用地禁止流转
由于作用不明显、应用不够,地址党委政府和广大农人对农村土地确权记录发证踊跃性不高。
如何解决这一问题?
关于这种情形,《通知》要求强化证书应用,明确规定实行凭证管地用地制度。
要求凡被征收的农村集体所有土地,在办理征地手续之前,必需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记录,在征地拆迁时,要依据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或农村集体土地利用证进行补偿;
凡是进入市场流转的经营性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必需通过确权记录,做到产权明晰、四至清楚、没有纠纷,没有通过确权记录的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一概禁止流转;
农用地流转需与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记录工作做好衔接,确保承包地流转前后的集体所有性质不改变,土地用途不改变,农人土地承包权益不受损害;
对新农村建设和农村建设用地整理涉及宅基地调整的,必需以确权记录发证为前提。
为充分发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工作功效在国土资源治理各个环节的基础作用,《通知》提出,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与集体建设用地流转、农村土地整治、农用地流转、土地征收等各项重点工作挂钩。
凡是到2012年末未按时完成工作的,农转用、土地征收审批暂停,农村土地整治项目不予立项。
为增强组织领导,国土资源部将会同财政部、农业部成立加速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各省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部门要牵头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
市(县)政府是农村集体土地记录的法定主体,也要成立以政府领导为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落实责任,按期检查。
徐绍史主持召开第12次部长办公会
研究加速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工作
4月25日,国土资源部部长、党组书记、国家土地总督察徐绍史主持召开第12次部长办公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速推动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工作的通知》。
会议以为,加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意义重大,涉及广大农人的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进展阻碍庞大而深远,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进展基础、增进城乡统筹进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固的高度,提出加速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利用权、集体建设用地利用权等确权记录颁证工作,力争2012年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记录发证。
会议要求,各地要认真落实中央加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工作的精神,力争到2012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一个具有所有权的农人集体经济组织,实现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全覆盖。
要依照土地总记录模式,集中人员、时刻和地址开展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便民高效、因地制宜、急需优先和全面覆盖的原则。
通过完善相关政策、加速地籍调查、增强争议调处、切实保障经费、增强土地记录代理机构队伍建设等,切实解决这项工作的难点问题。
会议强调,要加速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强化功效应用。
各地要严格依法依规记录,规范已有功效,切实保护农人、农人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而夯实农业农村进展基础,增进城乡统筹,实现工业化、城市化和农业现代化同步进展;
要增强确权记录发证功效的信息化,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记录发证同地籍信息化建设结合起来,完善“一张图”,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水平。
对开展农村土地综合整治和需要流转的农村土地,要做好权属调整工作,优先进行记录发证,为整治和流转提供条件。
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了《国土资源部重大突发地质灾害应急工作流程》,并研究了发布中国土地市场指数等问题。
部党组成员、副部长贠小苏、王世元,部党组成员、中纪委驻部纪检组组长王寿祥,部党组成员、共计划师胡存智出席会议,部有关司局、直属单位负责人参加。
解读《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 2011年11月10日17时08分 来源:
国土资源部网站
近日,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联合下发《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
就相关政策要点,记者采访了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有关负责人。
定位:
面上推进势在必行,点上难题留有余地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提出,“加快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力争用3年时间把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农民集体经济组织。
”
加快农村集体土地登记确权发证工作,是中央从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和谐稳定的高度,作出的重要决策。
这项工作涉及广大农民切身利益,对农村经济社会发展影响巨大而深远。
为加快部署工作,2011年5月,国土资源部联合财政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文件。
与此同时,对推进工作急需的政策措施,抓紧研究、论证,争取早日形成《意见》。
在60号文件的基础上,《意见》集中解决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急需的有关政策和技术措施等问题。
《意见》起草过程中,经反复商讨研究,吸收采纳了法学界及实践层面专家、学者的合理化建议,征求了财政部、农业部、中农办、国务院法制办等多部门意见,在充分修改完善基础上,最终形成《意见》。
部地籍司负责人指出,鉴于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全国各地情况千差万别,十分复杂,通过一个《意见》解决所有问题不现实,《意见》定位在“面上推进工作、点上留有余地”。
《意见》主要就全国普遍存在的问题明确政策措施,把一些更具体的局部地区的问题留给地方解决,允许地方细化政策。
同时,目前解决的主要是研究得比较成熟、看得比较准的问题,对一时还看不准的,留待下一步解决。
范围:
坚持“全覆盖”原则,“身份证”有别“工作证”
《意见》首先明确了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范围,即覆盖到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包括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农用地和未利用地,不得遗漏。
部地籍司负责人对“全覆盖”原则,作了着重强调。
他说,由于目前林业部门、草原部门都有各自的法律依据,在实际工作中,落实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全面覆盖,与林地、草地登记发证有效衔接确实存在管理上的协调难度。
对此,他认为,应当坚持一点,土地证书与林权证在内的其他证书的关系,应当是“身份证”与“工作证”的关系,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应当包括全部农村范围内的集体土地。
60号文明确强调了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要坚持全覆盖的原则,《意见》也重申了这一原则。
主体:
不作“一刀切”规定,“是谁的就发给谁”
集体土地所有权发证到村还是到组?
对这个地方反映强烈的问题,《意见》依据法律和中发〔2010〕1号文件,没有作出“一刀切”规定,而是遵循了“是谁的就发给谁”的原则。
部地籍司负责人解释,根据《物权法》、《土地管理法》和中发〔2010〕1号文件要求,对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应当“是谁的就发给谁”,属于村一级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发证给村一级农民集体;
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村民小组一级农民集体;
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确权登记发证给乡(镇)一级的农民集体。
实际中,属于村集体、村民小组和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在实地也是比较清楚的。
这位负责人认为,这次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是对土地权利归属的确认而不是调整。
任何“一刀切”规定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发证到村或到组的做法,都是与法律政策不相符的。
考虑到历史原因、村民小组机构不健全等现实情况,《意见》规定以中央1号文件“把全国范围内的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确认到每个具有所有权的集体经济组织”为原则要求,同时允许对于属于村民小组集体所有的土地,而村民小组组织机构不健全的,可以由村民委员会代为申请登记、保管土地权利证书,给地方留了空间。
焦点:
“小产权房”不得登记发证,“撤村建居”把握“三个环节”
土地登记具有严肃性和权威性。
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
- 配套讲稿:
如PPT文件的首页显示word图标,表示该PPT已包含配套word讲稿。双击word图标可打开word文档。
- 特殊限制:
部分文档作品中含有的国旗、国徽等图片,仅作为作品整体效果示例展示,禁止商用。设计者仅对作品中独创性部分享有著作权。
- 关 键 词:
- 国土资源部 有关 负责人 农村 集体土地 确权 工作 答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