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管理操作规程PPT文件格式下载.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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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岗(独立审批人)对审批结果的合规性负责对申领人的资信状况进行分析、认定,确定授信额度、签署审批意见。
审批岗同时负责准贷记卡发行后信用额度调整、资料修改、到期换卡等事项的审批工作。
授信复核岗,职责:
负责对新发卡或调增授信额度申请的审批结果进行复查签署复核意见后方可发卡或调增授信额度。
设置特点:
审批岗(独立审批人)设在二级分行的,一级分行应设置授信复核岗一级分行设立审批岗(独立审批人)的,由审批岗履行授信复核职责。
发卡环节的风险控制流程,申领受理环节(第二节)资信调查环节(第三节)审查环节(第四节)审批环节(第五节)授信复核环节(第六节)换卡环节(第七节)信用额度调整环节(第八节)客户信息变更环节(第九节),交易风险控制,交易风险监控的内容交易风险监控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实时监控的处理流程非实时监控的处理流程欺诈交易和风险事件报送内容欺诈交易和风险事件报送流程,交易风险控制-监控内容,实时监控指根据既定的规则,对持卡人的交易情况进行实时分析,给予可疑预警,发现欺诈嫌疑或违约嫌疑时,及时进行风险调查,采取止付等控制措施,最大程度减少风险损失,非实时监控指通过报表审阅等方式分析持卡人的透支行为,了解持卡人的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调查其可能造成违约风险的可疑交易活动,采取降低信用额度等控制措施,最大程度减少风险损失,交易风险监控的岗位设置和职责,总行-高级风险经理岗一级分行-风险经理岗二级分行-高级风险审查员岗风险审查员岗风险调查员岗支行-风险调查员岗,总行高级风险经理岗职责,负责了解、汇总全行的准贷记卡交易风险状况撰写交易风险分析报告向有关部门报送欺诈交易和风险事件,一级分行风险经理岗职责,负责掌握本行交易风险整体情况,适时调整可疑交易预警规则,保证监控效果,撰写交易风险分析报告,具体承担以下主要工作:
查询本级行符合规则的全部可疑交易和处理结果;
审核下级行已处理完毕的预警交易,并可进行退回操作;
分析监控系统产生的本级行的各种报表、图表信息;
审核下级行报送的欺诈交易与风险事件并报送总行;
接收上级行发送的风险提示,向下级行发送风险提示。
二级分行风险岗位职责,二级分行是准贷记卡风险监控中心,应配齐人力、设备等资源,保证实时监控的及时性和有效性。
高级风险审查员岗:
负责监控中心的日常运行,处理全部预警事件,分析监控系统产生的本级行的各种报表、图表信息,负责报送下级行及本级行的欺诈交易与风险事件至一级分行,接收上级行发送的风险提示,向下级行发送风险提示。
对风险审查员处理结果的真实性、处理程序的规范性提出意见。
督促风险审查员的风险调查工作,撰写风险分析报告,提出风险防范方面的建议。
风险审查员岗负责对可疑交易进行实时监控和有效处理,处理低级和中级预警事件,查询本级行全部归档事件,处理风险事件和风险提示(包括伪卡识别和止付),保证审查的及时性,电话调查的真实性,伪卡处理的合规性,风险调查员岗:
协助风险审查员对准贷记卡可疑交易进行后续调查工作,包括核查持卡人的资信状况变化情况,核实持卡人交易的真实性等。
二级分行风险岗位职责,实时监控的处理流程,非实时监控的处理流程,高级风险审查员:
通过审阅报表、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持卡人存在以下行为,须向一级分行风险经理提交可疑交易风险报告:
持卡人资信情况恶化;
借新还旧、集中用卡、套现等违约行为;
交易目的和交易性质违反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等部门的相关规定;
资金用途明显不符合相关使用范围;
其他可能形成风险的异常情况。
风险审查员:
须每日上午10点之前登录准贷记卡业务风险管理系统,报送前一日通过报表审阅等途径发现的风险情况,提交给一级分行审核。
无异常情况的,须在“准贷记卡业务风险管理系统”中注明“未发现可疑交易”。
发现可疑情况的,须在可疑交易风险报告中描述持卡人的基本情况,可疑交易类型,处理建议等。
一级分行风险经理:
须在4小时内对风险报告的风险级别进行判定,并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反馈至提交高级风险审查员,监督其采取止付、降低信用额度等方式减少风险损失。
欺诈交易和风险事件报送内容,欺诈交易报送的范围包括本金在200元及以上的欺骗性交易行为,具体包括:
失窃卡、未达卡、虚假申请、伪卡、账户盗用、商户欺诈等。
失窃卡欺诈:
指冒用或盗用持卡人的准贷记卡进行欺骗交易,包括丢失卡与被盗卡。
未达卡欺诈:
指截取发行、交付过程中的准贷记卡并进行欺诈交易。
虚假申请欺诈:
指使用虚假身份获取准贷记卡进行欺诈交易。
伪卡欺诈:
指非法使用准贷记卡磁条信息伪造真实有效的准贷记卡,或通过改造丢失卡、被盗卡、未达卡、过期卡的表面凸印信息或重新写磁后进行的欺诈行为。
账户盗用:
指假冒真实持卡人身份或变更准贷记卡账户信息后进行欺诈交易。
包括变更账户信息后交易、手输卡号交易或非面对面交易。
商户欺诈:
指特约商户在受理准贷记卡交易时,违规操作、蓄意进行欺诈交易或纵容、包庇、协助准贷记卡欺诈交易的行为。
包括恶意倒闭、套现、洗单、虚假申请、侧录、卡号测试、虚假商户、信函电话网络营销、手输卡号等欺诈形式。
其它类:
未定性或无法明确列入上述类别的涉嫌欺诈交易。
欺诈交易和风险事件报送内容,风险事件报送的要项准贷记卡空白卡片丢失或被窃:
需要报送丢失的空白卡类型、数量以及事件发生或发现的具体情况。
受理准贷记卡的网站被非法侵入:
需要报送被非法侵入的网站名称、涉及的卡号、涉案金额以及事件发生或发现的具体情况。
受理准贷记卡的机具被非法改装、商户欺诈或者商户协同欺诈或商户利用准贷记卡洗钱的活动:
需要报送涉及卡号、账户号、涉案金额、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或涉案商户的基本信息、基本案情、作案手法等。
疑似伪卡信息窃取点:
疑似伪卡信息窃取点的详细地址,发现的过程和具体情况。
其他风险事件:
事件发生或发现的具体情况。
欺诈交易和风险事件报送流程,可疑交易报送:
对系统侦测出的可疑交易预警,经调查确认为欺诈交易的,须在24小时内由风险调查员逐级上报,风险事件报送:
对辖内发生的风险事件,须在24小时内由风险调查员逐级上报。
报送欺诈交易与风险事件后2小时内未收到上级行回执的,应电话与相关人员直接联系,以保证报送工作及时性。
透支催收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催收原则及要求催收账户分类催收方式及策略催收操作程序,透支催收风险管理-岗位设置及职责,各级准贷记卡经营管理机构要及时对所辖准贷记卡透支催收进行监督管理,并承担自身经营准贷记卡的透支催收,以降低可能发生的透支风险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根据业务需要设置催收经理岗、催收员岗;
支行和营业网点设置催收员岗。
催收经理岗主要负责组织辖内催收员进行催收,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承担质押品处理、委外催收、发送律师函、公安协助催收及法律诉讼等事宜。
催收员岗负责通过电话、上门、发送律师函等方式向持卡人进行催收。
效益性原则。
在催收过程中须充分考虑催收账户的风险等级和催收效果,有效地平衡催收成本与效益,即以最小的催收成本获取最大的催收效益。
一旦预计的催收成本大于催收成果,则应该停止催收动作进入核销程序。
合法性原则。
催收工作应当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不得损害持卡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影响银行的良好形象。
保密性原则。
在催收过程中要对持卡人的信息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向外部单位或个人泄露持卡人的信息。
对于催收工作中涉及的已核销、待核销账户信息必须严格保密,不得向持卡人等利益相关者泄露。
透支催收风险管理-催收原则及要求,透支催收风险管理-催收要求与基本流程,判断账户状态和催收账户分类;
根据逾期状况和风险高低,采取适当的手段进行催收;
考虑催收效果和催收成本,调整后续催收方式;
采取录音、录像、文字记录等方式保留催收证据,整理催收档案,登记中国农业银行金穗准贷记卡催收登记簿;
对催收结果进行最终总结评估。
催收账户分类,风险五级分类账户正常类关注类次级类可疑类损失类,特殊账户1、异常类账户指即透支期限虽然在60天以内,但有证据表明存在到期不能偿还的可能性,例如持卡人财务状况突然恶化,持卡人失踪、病重或死亡等情形。
2、恶意类账户指发卡行与持卡人及保证人失去联系,或者申请资料不真实,以及持卡人主观上故意拖欠,具有欺诈嫌疑的透支账户。
3、已核销账户,催收方式及策略,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催收电话催收信函催收上门催收律师函催收司法催收委外催收,关注类账户催收程序,对第一笔透支到期后未归还全部本息的,次日起启动关注类账户催收程序,关闭透支功能。
向持卡人和担保人发送提示性级别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根据金额大小向持卡人和担保人发送催收函,提示客户履行还款责任。
由催收岗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要求客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
持卡人和担保人出现失踪、隐匿,频繁更换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异常现象,或者经上门催收、电话催收后发现属于高风险账户的,可直接转入恶意类账户催收程序。
所有催收过程必须在系统中详细登记并保留书面记录。
次级类账户催收程序,向持卡人和担保人发送警示性级别的手机短信或电子邮件,催收岗继续通过电话或上门方式要求客户履行还款义务。
根据金额大小向持卡人和保证人发送律师函,要求客户立即履行还款义务,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担保方式不同行使以下权利:
对于提供保证担保的,上门催收保证人,催促其立即归还欠款;
提供质押担保的,依法处置该质押凭证抵偿透支本息,不足部分继续向持卡人追索;
提供抵押担保方式的,依法处置抵押物,不足部分继续向持卡人追索。
催收经理或催收员依据我行相关规定承担具体的担保物处置工作。
持卡人和担保人出现失踪、隐匿,频繁更换联系方式和地址等异常现象,可直接转入恶意类账户催收程序。
可疑类账户催收程序,催收岗可继续通过电话和上门方式要求客户履行还款责任。
催收岗可采取委外催收、司法催收等手段,进行有效的催收。
损失类账户催收程序,催收岗至少每两年发送一次经公证的催收函或律师函等,延续我行对债权的追索时效。
对于联系不到持卡人和担保人的账户,可以进入恶意账户催收程序。
对于经委外催收、司法催收等综合手段催收无效且符合核销条件的,可进行核销处理。
对于损失类透支账户,一律列入我行黑名单和人民银行、银联、国际卡组织等黑名单。
已经核销的透支账户进入核销类账户催收程序。
异常类账户催收程序,在获悉持卡人或担保人财务状况恶化信息的3日内,催收员向其电话确认,判断持卡人或担保人资信状况。
电话确认后的5日内,催收员根据持卡人提供的情况进行查证,例如查询有无不良记录等,同时与担保人联系核对相关证据。
经查证判断认为持卡人可能丧失还款能力或担保人失去担保能力的,催收岗在确认当日提交关闭其透支功能申请;
催收岗必须在两日内对持卡人及担保人进行电话或者上门催收,要求持卡人归还欠款或者提供其他履约担保。
对于存在恶意欺诈嫌疑的账户,启动恶意类账户催收程序。
恶意类账户催收程序,对透支余额在5000元以上的账户,与持卡人、担保人无法联系的,催收岗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请求公安机关协助催收。
对于数量较多、余额较大的账户,催收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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