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权责任法及相关保险问题简介PPT文档格式.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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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分则通常是指被类型化的特殊侵权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二章责任构成和责任方式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好不好情形第四章关于责任主体的特殊规定,目录,规范,第五章产品责任第六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八章环境污染责任第九章高度危险责任第十章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第十一章物件损害责任第十二章附则,
(一)归责原则的定义
(二)归责原则的种类(三)归责原则的适用,四、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
(一)归责原则的定义,法律责任的归结,简称归责,它是指针对违法行为所引起的法律责任进行判断、确认、追究以及免除的活动。
所谓归责原则,即指依据何种原则进行法律责任的归责,具体来说就是去进行判断、确认、追求或免除法律责任所依据的原则。
(二)归责原则的种类,第一类:
过错责任原则,也叫过失责任原则,它是以行为人主观上的过错为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的认定责任的准则。
。
涉及过错责任原则的法条,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2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侵犯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可见,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都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侵权责任法中的过错原则,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
根据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1、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
2、行为人行为时有过错。
3、受害人的民事权益受到损害。
4、行为人与受害人的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
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注意:
过错推定,也叫过失推定,在侵权责任法上,就是受害人在诉讼中,能证明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的情况下,如果加害人不能证明损害的发生自己无过错,那么就从损害事实的本身推定被告在致人损害的行为中有过错,并为此承担赔偿责任。
过错责任原则中的特殊情况,第二类:
无过错责任原则也叫无过失责任原则。
它是指没有过错造成他人损害的,依法律规定应由与造成损害原因有关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原则。
英美法称之为“严格责任”。
归责原则的种类,涉及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法条,21,民法通则第106条第3款规定:
“没有过错,但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侵权责任法中的无过错原则,22,侵权责任法第七条规定:
“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无过错责任原则的构成要件,23,1、行为人实施了某一行为。
2、损害事实的客观存在。
3、特殊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好因果关系。
4、特殊侵权行为的法定性。
归责原则的种类,24,第三类:
公平责任原则实质上是一种法官自由裁量原则。
它是指法条中只有原则性规定,在实施中由法官根据立法精神从公平合理的角度出发将民事责任分摊给各方当事人,作出符合立法目的的公正裁决的归责原则。
五、侵权责任的免除,25,侵权责任法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情形,共六条(第26-31条),分别规定了不承担责任和减轻责任的六种情形:
(一)过失相抵减轻;
(二)受害人故意免除;
(三)第三人过错免除;
(四)不可抗力免除;
(五)正当防卫免除/承担;
(六)紧急避险免除/承担。
26,侵权责任的减轻和免除的情形,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27,正当防卫:
指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他人或本人的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对不法侵害者造成一定损害的自卫行为。
构成要件:
1、侵害行为正在发生;
2、侵害现实存在;
3、具有防卫意识;
4、针对侵害人防卫;
5、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过当与特殊防卫,28,防卫过当:
指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
特殊防卫:
指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正当防卫。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它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案例辨析:
29,赵某是一名富有正义感的司机,某日他从银行办完事准备离开,突然遇到某女子被抢劫。
赵某立即发动汽车紧随劫匪,最终将劫匪撞到,导致劫匪左腿骨折。
赵某是一名富有正义感的司机,某日他从银行办完事准备离开,突然遇到某女子的钱包被小偷偷走,赵某立即发动汽车紧随小偷,最终将劫匪撞到,导致小偷左腿骨折。
以上两种不同情况下,赵某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紧急避险,30,紧急避险:
采用损害一种合法权益的方法以保全另一种合法权益。
1、避险意图;
2、避险起因;
3、避险客体;
4、避险时间;
5、避险可行性;
6、避险限度,分则:
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31,侵权责任法第六章第48-53条,用6个条文,分别规定了多种情况下机动车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承担赔偿责任的一般规定。
32,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7条、第76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2条、第3条、第21条、第23条。
相关法律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超过责任限额的部分,按照下列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
但是,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责任。
”,34,第四十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
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5,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36,第五十一条以买卖等方式转让拼装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转让人和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
注:
无任何免责事由,37,第五十二条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
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注意:
未将无证和醉酒驾驶、被保险人故意制造道路交通事故纳入保险公司免赔范围。
38,第五十三条机动车驾驶人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机动车不明或者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
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立法目的:
交通事故发生,任何人都能得到及时救治,案例分析,39,唐某、小宋是同事,某日下班后与单位同事一起吃饭、娱乐,其间大家都喝了一些酒。
后唐某要开车回家,小宋称自己家与唐某家在一个小区,要求搭顺风车,其他同事都劝他们直接打出租车回家,但二人坚持开车回家。
途中出了车祸将在路上散步的顾某撞死,且小宋受了重伤。
问题一:
40,小宋要求唐某赔偿其损失,唐某称是小宋是自己要求坐车的,责任应当由他自己承担。
唐某的说法正确吗?
问题二:
41,假设唐某向某保险公司购买了车辆损失险、第三者责任险等险种,在这场事故发生后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唐某进行了血液检验,结论是其血液酒精含量为每百毫升80毫克,并出具认定酒后驾车的责任认定书。
经调解,唐某赔偿死者亲属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5万元。
随后唐某持相关凭证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认为其系酒后驾车,依据合同约定的免责条款拒绝理赔。
保险公司的做法正确吗?
七、医疗损害责任,42,侵权责任法第七章从第54条到64条,用了11条来规范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如何赔偿的问题。
这里的“损害”指的事依照本法规定,医疗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患者损害,不包括实施正常的医疗行为无法避免的患者集体损伤或功能障碍。
43,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一)医疗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二)医疗损害中的过错推定,44,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三)医疗损害责任中的免责情况,45,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
(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相关法律法规,46,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属于医疗事故:
(一)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成不良后果的;
(二)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医疗意外的;
(三)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的不良后果的;
(四)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五)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六)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四)相关医疗责任保险简介,47,产生:
医疗活动固有的高风险性,决定了其迫切需要一种转嫁机制来分摊医疗执业风险产生的损失,从而减轻医疗机构和医生的经济和精神压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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