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道德基础与经济学的现代化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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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是理性的考虑都不会做的那种事。
只要是考虑效用函数极大化,就绝对不会干的那类事中,有一类事叫道德行为。
当然还有非道德的事也可能处于非理性范围内。
我们就是在非理性范围内考虑道德事件。
这里我们是将道德作为一次事件来考虑。
这就不必与自由主义经济学家们纠缠于:
到底道德有没有必要,道德是否是一个交易的结果,是个充分竞争的行为之后自然就会产生道德规范,还是先有道德规范才有交易这样一些鸡和蛋的问题。
既然道德与理性是对立的,是非理性的,那么为什么还会有这样的道德行为发生?
道德是否是作为社会的基础存在的,也就是说一个市场社会(请注意不是市场经济),需要不需要一个道德基础,这个道德基础包括对产权的尊重、对他人权利的尊重、自我约束等等。
如果用我对道德事件的定义,那么基本的逻辑关系已经包含在这个概念里了。
就是一群充分理性的自利的人(self-interested),是为自己的利益牟利的。
但他们如果仅仅在自私的意义上是充分理性的(selfish),仅仅是自私的一群人,那么所有的其他人都只是他们的手段,是他们达到自私目的的一个手段。
别人是我的手段,同样你也是别人的手段,你的生命、你的财产、你的幸福都是他人的手段。
在这样一群人中可不可能有市场社会,再退一步可不可以有社会。
在传统政治哲学和道德哲学的讨论中,答案是很明确的:
不可能。
在我们熟悉的一些政治哲学著作中,像英美传统的洛克、霍布斯或康德哲学传统中的有关论述,在自由意志这个传统中生长出来的道德哲学,欧陆哲学,像卢梭,都有这一观点:
即便是一群自利的人,如果他们完全是自私的,那就是野蛮人,就没有文明社会。
在英美传统和欧陆传统中都认为社会是文明社会(civilsociety),是civil,而不是野蛮(barbarian)状态。
而一个文明社会或市民社会、公民社会,这些词在英文中都是civilsociety。
civil在洛克的产权理论中,就意味每个人都必须尊重他人的生命、自由、财产占有权利,也就是他所讲的Property。
虽然在欧陆传统中关于对财产占有的尊重与英美传统有很大的不同,但从学术上欧陆传统和英美传统都承认只要是人类社会就要有一个文明的基础,这个文明基础就是道德共识(moralconsensus)。
在霍布斯、洛克、黑格尔的论述中,道德共识的意思就是人们相互间有一个起码的尊重。
这个尊重在前资本主义社会,即在欧洲进入启蒙时代之前的时期,并不显得很重要,因为它是自然而然形成的,没有人认识到它一旦缺乏将是什么样子,因此没有形成启蒙时代的道德危机。
德克海姆关于社会道德共识的看法:
在一个前分工社会或前资本主义社会、前现代社会中,最基本的特征就是机械式的同一(mechanicalsolidarity)。
因为那时分工不发达而且社会规模很小,秩序扩展得还不宽泛,所以就一小群人而言,他们之间的共识比较容易达成。
这一小群人大都面临同一种风险――大自然,他们之间没有很广泛的地理差别,人种上单一,在血缘上也是相互联系的,而且他们的能力、他们的知识结构也差不多是一样的。
在这种情况下,不会产生现代社会的萌芽,它只能有mechanicalsolidarity,机械式的团结、聚合(这个词中文不太好翻),总之是一种前现代的共识:
我们面临同样的生存问题,我们拥有几乎同样的生存手段,也就是我们拥有同样的效用函数,那么我们就是一家子。
这就是从血缘和地缘关系上形成的前现代社会,用中国人的话就是乡土社会。
当进入现代的时候,黑格尔和德克海姆就发现前现代社会开始瓦解,这些思想家认识到了道德危机,或者说是现代性危机,这种危机是从分工开始的。
用德克海姆的话说就是分工的发展同时也就是个人主义(individualism)的发展。
因为分工以后,人们的知识结构就局部化而固定在了所分工的工作上,人们在具体环境中积累知识,那么每个人判断事物的经验、知识积累就与在其他方面分工的人产生了差异,从而价值判断就会产生差异,利益就会有冲突。
例如,工农之间的利益差别,就会有谷贱伤农、谷贵伤工的情况。
所以前现代社会的道德共识很轻易就瓦解了。
而新的道德共识只能建立在德克海姆所说的有机的凝聚(organicsolidarity)社会中。
有机的意思就是指文明的人虽然是分工的,但他们通过交易、通过市场贸易互相尊重这种有机的关系,并结成个互相依赖、互相依存的社会。
因此,在分工的现代社会,人们也能找到共识和基础,这个共识就是制度,是非道德的,因为它不是依赖于共同的前现代的共识,而是依赖分工制度,就像将每个人固定在一张网上的一个个点上一样,将每个人行为束缚起来。
德克海姆被哈耶克认为是社会主义者,因为德克海姆强调的就是传统政府权威,是权威的建立,像强权政府甚至宗教的作用。
他企图这样来摆脱韦伯的悲观的解昧状态。
对于道德共识、产生现代危机等问题认识最深刻的主要是欧陆哲学家。
包括德克海姆、韦伯、黑格尔。
按照哈贝玛斯的观点,黑格尔毕生精力要解决的就是为现代社会找到它的道德基础。
而哈贝玛斯的解就是建立在正当交往的基础上。
这是欧陆传统的努力。
在英美思想传统中,我们还想不出有思想家例如启蒙时代的洛克、休谟、斯密这样的人,在重要的文章,重要的语句中涉及到现代性危机,也就是道德瓦解的危机问题。
这可能因为当时的英国社会比较稳定,没有发生与法国大革命相似的动荡使然。
英国是通过习惯法的健全逐渐取代君主法庭(royalcourt)和宗教的法庭(churchcourt)而形成一种非常灵活的习惯法体系(casela,我避免事情的自由,我不愿意去干扰别人,同时我也从控制中避免出来。
追求这种自由的人一定会承认他对别人同等的消极自由的责任,也就是在自由中间没有绝对的自由,这里有个度的问题,那么为了维持这个自由的度,你将对其他人的自由负担你的义务,你只有这样按基本的对等原则(道德黄金律)做才能够有你的自由。
否则我们之间就是野蛮的、互相杀戳的关系。
所以消极的自由态度包含着一个硬币的两面,一面是个人活动的空间,你的隐私、小天地(privacy),别人不来干涉你,另一面是别人不来干涉你的义务,是社会所有人达到的一种道德共识,比如像认为不应该闯入别人家拿了东西就去卖等等。
所以,你在享受别人不干预你的权利的时候,也担负着尊重别人同等权利的义务。
这是一个辩证统一关系。
我们谈的自由就是这样的自由,而不是单向的自由,不是积极的自由。
所以我们可以说,为了确保最大限度的这种消极自由,我们迫不得以,非要加入这样一个文明社会,在这样的社会,每一个人都承担着对这样的自由的权利和义务,这就是洛克说的产权。
这就是在我们这个传统中所说的道德共识。
就是每个人在宪法上都签约:
我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同意尊重其他所有公民的生命、基本自由、基本财产占有的权利。
在这个根本宪法的签约之下,你才谈得上立法过程、执法政府,因为抽象的宪法不能解决各种具体的日常生活中问题。
所以你要立法,要有符合宪法的政府。
总之,这一套是属于政治哲学的内容。
这一套之前是属于道德哲学的内容,只有在这两套体系之后,我们才能谈到所谓经济生活,经济生活才有一个规矩,才有德克海姆所说的有机社会的结构――每个人都在服从一套规范,都在自己相应的网眼里自由地活动,同时,也充分地信赖其他人也在他自己的网眼中活动而不越轨。
那么这个社会就成了德克海姆理想中的有机凝聚的社会。
如果我们将以上这套体系称为道德基础,又将道德事件规定为非理性的选择行为中的一类行为,哪么道德事件怎么可能发生。
这就涉及到欧陆传统和英美传统里共同遵守的道德黄金律: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在所有文明社会中,我们发现都有这样的说法,在《圣经》里,在孔孟思想中。
不同的文明社会时间、历史、地理差别很大,但都有这样的思想。
因为你不服从这一条,你就结不成社会。
所以,我相信在目前所生存下来的7个文明中都有这个道德金律。
像在西方的传统中,欧陆和英美都有一个共同的希腊、罗马传统,也就是斯多葛学派的正确推理:
理性的人不会理性地去做错事,去伤害他人,因为他会理性地推断如果这样做,别人也会反过来伤害你,这就非理性了。
所以理性推理中可以推导出来道德金律。
这是斯多葛传统,也是基督教的来源之一,到了后期就演变成了两个分支:
英美的和欧陆的传统。
而欧陆一派对道德哲学的影响更大一些。
因为,一来他们有危机,还有他们具有不是新教传统的基督教传统,更古老的犹太教影响,导致康德的自由意志,他从自由意志推出一种责任,推出一种普适原则下的个人责任,而真正继承了这一思想的是萨特。
康德的欧陆传统要追求的是自由意志,而不是英美的在基本权利的基础上,人们有一个消极的自由态度就够了。
如果你要追求你的自由意志,你线性地走下去,你可能就走到法西斯主义。
这并不是康德的意思,康德所讲的意志自由是完全不受现实世界物质约束的个人意志,是一种精神。
但如果我们将它放到现实中考虑,我们每日每时都被现实所困扰,所以我们的意志不可能是充分自由的,也就推不出自由意志下应该做的那些事。
而这并不是康德的出发点,康德的出发点是我先要假设一个抽象的人,他是完全不受限制的,不去做因受日常生活烦恼不得不为之的一些事,完全是自由的,就像上帝那样自由,在这种情况下,这个人应该做的事是什么。
由此出发推出一些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规则。
那么如何从康德的思想推出道德金律呢?
罗尔斯曾专门有一篇文章论述从康德的意志自由到罗尔斯的普遍主义正义原则。
推理过程是这样:
首先,第一个检验就是,你做任何一件事的时候(比如是否撒谎),你要用自由意志判断这件事对不对的时候,在这种情况下,此时此刻,如果你认为在这件事上你的自由意志不受任何环境约束,你得出结论该做或不该做这件事,那么你再把这个检验深入到第二层检验,即是不是你自己在所有的场合,所有的情况下都应该做或不做这件事,才能完成你的自由意志,如果也通过了,那你再问第三个问题,是不是所有的人在所有的场合、所有的情况下,都做或不做这件事。
如果是,那么做或不做这件事就应该成为普遍遵守的规则。
当然在伦理学史上有很多学者围绕康德的例子来批评,比如有人在追杀你的朋友,这时只有你知道朋友的隐匿之处,当杀手逼迫你讲出你朋友的藏身之处的时候,你是撒谎还是不撒谎。
康德对此的回答是,这不是他所讲的自由意志,这已经是不自由的意志了,因为你面临着有人持枪,他在物质上束缚着你。
所以康德不回答这个问题。
由此,从欧陆哲学中衍生出来了一种看法就是,真正的自由,也就是自由意志意义上的自由,应该是由普适主义或普遍主义原则来保证的。
这就涉及上面提到的用正确推理原则得到的己所不欲,勿施于人的行为规则。
所以很有意思的是从两个对自由的理解都可以得到道德金律。
普遍主义原则下,可以出现看上去“非理性”的道德事件。
这里又涉及到道德问题的另一个维度,它是特殊主义呢,还是普适主义。
现在很多的道德研究都认为,仅仅靠普遍主义推出来的原则,可不可以推出指导我们日常生活的那些道德准则,恐怕还是不行。
这就像宪法并不能处理我们日常生活中的事,还需要商法、民法等等具体的法律。
所以,为处理我们日常生活中遇到的麻烦、冲突,还不能仅仅依靠一些最普遍的道德准则,我们还得承认具体的义务、责任,也就是所谓特殊主义的道德。
就我们中国的文化来说,除了孔子对仁的看法具有普遍主义外,后来是越来越相信特殊主义。
像韦政通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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