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住房保障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模板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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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信用管理主管部门及责任主体职责
(一)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是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住房保障信用体系建设和领导工作。
(二)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部门)具体承担市级保障性住房信用管理工作,负责市级保障性住房租赁期间的房屋使用管理、租金收缴、物业监督管理、租赁合同履约、退出保障等信用信息采集、认定。
(三)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负责区本级住房保障信用管理工作,同时负责对信用主体在市本级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租赁补贴发放、年审环节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认定。
(四)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住房保障资格申请信用信息的采集和初步认定。
(五)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应相互配合,共同做好住房保障信用档案建立、诚信行为激励、失信行为惩戒、信用修复、信用信息使用和管理等工作。
第五条信用信息采集
(一)采集内容。
住房保障信用主体的信用信息采集主要包括基础信息、信用判断信息、信用状况信息。
1.基础信息
(1)相关自然人:
XXX、性别、民族、政治面貌、文化程度、工作单位及职务、身份证号码、户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联系方式、低保证明等标识信息。
(2)相关机构:
单位名称、住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职务、联系方式等标识信息。
2.信用判断信息
指用于判断信用主体住房保障信用状况的关联信息。
XXX障申请审核过程中的申报信息、审核信息。
分配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
后期使用过程中的住房或租赁补贴使用情况信息、租金缴纳情况信息。
退出管理过程中遵守和履行相关承诺、约定、规定的信息。
在保障性住房分配、运营管理、服务及相关工作中遵守相关约定、规定的信息。
3.信用状况信息
指住房保障相关信用行为认定、守信激励、失信惩戒及表现等信息,以及在其他社会事务中形成的、由相关部门或机构提供的信用评价等信息。
(二)采集方式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方式包括资格审核、入户调查、动态巡查、履约检查、投诉或举报查实、同级或上级审计相关部门反馈等。
2.各责任主体可结合自身职能运用多种方式,也可增加或创新采集方式。
(三)采集流程
1.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受理和初审阶段以及在资格年审初审阶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采集,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
2.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配租、租赁补贴发放阶段以及在住房保障资格年审复核阶段形成的信用信息,由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采集、认定。
3.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市本级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租金收缴、物业管理、退出管理等过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采集,报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部门认定。
4.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在区级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租金收缴、物业管理、退出管理等过程形成的信用信息,由保障性住房管理单位采集,报区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认定。
(四)采集要求
1.住房保障信用信息的采集和记录,要确保信息来源的合法性、正当性,在采集完成后应告知信用主体。
2.采集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符合实际,已采集的信用信息发生变化或者失效的,应当及时按规定进行变更,并告知相关信用主体。
3.各责任主体对采集、认定的信用信息坚持动态管理及时报送。
第六条失信行为
(一)相关人员失信行为
1.家庭人口、住房、收入、婚姻等情况发生变化,当年度未主动申报的。
2.不配合资格审核、入户回访、检查、维修等管理工作的。
3.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房屋结构及配套设施用途的。
4.以隐瞒、虚报、伪造等不正当手段骗取或者协助骗取保障性住房、租赁补贴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未在承租的保障性住房内居住的;
无正当理由连续不缴纳或者少缴纳保障性住房租金、物业服务、水、电、燃气等费用的。
6.转租、转借保障性住房的;
在保障性住房内从事违法或危害公共安全活动的。
7.不再符合保障条件,逾期拒不退出或拒不按照市场租金标准续租保障性住房的。
8.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内破坏环境卫生、占用公共场所、乱停车辆、乱堆放杂物(危险物品)、高空抛物或有影响其它住户正常居住行为的。
9.故意损坏保障性住房小区电梯、消防、单元(防火)门、小区景观等配套设施的;
盗窃保障性住房小区公共财物的;
承租期内,经相关部门核实有偷窃水、电、燃气等行为的。
10.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失信的其他行为。
(二)相关机构失信行为
1.擅自改变保障性住房及其配套设施性质、用途的。
2.未按相关规定、约定管理保障性住房,或其他违反相关书面约定或有关规定行为的。
3.违规出租、转租、转借、出售保障性住房的。
4.为住房保障申请家庭出具虚假材料的。
5.在住房保障资格申请、审核、复核,保障性住房验收、分配、使用管理、租金收缴、补贴资金发放等环节中牟取非法利益的。
6.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失信的其他行为。
第七条守信激励行为
相关人员和相关机构有下列行为,应当认定为住房保障守信激励行为:
1.积极参加社区志愿者活动,积极参与保障性住房小区和谐邻里和纠纷调解,表现突出的;
积极协助有关部门和物业服务企业对保障性住房住户使用情况进行监管,表现突出的。
2.遵守信用承诺制度,向社会公开承诺严格遵守住房保障有关规定,违法失信经营后将自愿接受约束和惩戒。
3.开展信用评价的行业,信用评价为最高等级。
4.住房保障在保期间,因有益社会的先进事迹,受市级以上行政机关表彰、奖励的。
5.积极参与住房保障相关试点工作,按要求完成相关目标任务的。
6.根据相关规定,其他应当认定守信激励的行为。
第八条信用评价
信用主体信用评价采用积分制,基础分为100分,按失信行为对应扣分后的积分作为信用评价的认定标准,并建立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名单制度进行管理。
(一)守信对象:
住房保障周期内信用积分为满分的。
守信对象同时具有守信激励行为的纳入住房保障信用激励名单范围。
(二)失信对象:
住房保障周期内失信评价按信用积分,分为3个层级:
信用积分90-95分的为轻微失信;
信用积分70-89分的为较重失信;
信用积分低于70分的为严重失信。
失信对象纳入住房保障信用惩戒名单范围。
(三)扣分标准
1.信用主体的具体失信行为和扣减分值,按失信行为扣分目录认定,根据失信行为的不同,分别扣减相应分值。
2.信用主体一次有两种以上信用行为的,应当分别计算,累计分值。
3.对认定为“根据相关规定,应当认定失信的其他行为”等不明确的失信行为,应具体明确,并确定合理扣减分值。
(四)认定流程
1.失信行为认定流程
(1)信息告知。
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对已采集的失信行为信息进行初步认定,并对信用主体的失信行为提出情节轻重程度的初步信用评价意见后,向拟记录失信信用行为档案的信用主体出具告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失信行为的基本情况、拟记入失信行为记录的严重程度、拟记入失信信用记录的依据、并告知其可以主动消除失信行为的途径和期限。
(2)主动消除失信行为。
信用主体在收到告知书10日内,通过化解矛盾、认真接受惩戒、申请延期、主动履约等方式切实承担失信行为责任并能够消除失信行为消极影响的,可不记录失信分值。
(3)行为认定。
信用主体未主动消除失信行为,经认定后记入住房保障信用档案。
2.守信激励行为认定流程
(1)信息采集。
各住房保障责任主体提出拟认定为守信激励行为的住房保障信用主体名单、相关行为依据等初步意见。
(2)信息公示。
初步意见应当在保障性住房小区公示7个工作日。
(3)信息认定。
经公示无异议的,认定为守信激励行为。
第九条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
在信用评价完成后,市住房租赁服务管理部门应联合各责任主体及其它执法机构,按职责分工和相关规定,对信用主体的信用行为进行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一)守信激励措施。
对纳入信用激励名单的信用主体,实施以下激励性措施:
(1)在住房保障业务受理过程中给予“优先办理”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措施。
(2)在日常监管中,减少抽检和检查频次。
(3)列入住房保障诚实守信红名单,依法将其诚信信息提交市社会信用信息平台。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二)失信惩戒措施。
1.对信用评价为轻微失信个人,实施以下措施:
(1)实施批评教育方式,积极引导其遵规守约,鼓励其尽快恢复信用。
(2)依照配租合同、承诺,追究其违约责任。
2.对信用评价为较重失信个人,实施以下措施: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3年内,不受理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
(2)在享受住房保障期间,将其列为重点核查或监督检查对象。
(3)向其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通报其失信行为。
(4)发现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相关部门处理。
3.对信用评价为严重失信的个人,实施以下措施: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年内,不受理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住房保障申请。
(3)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微信公众号等媒体公开曝光其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等信用信息,同时抄告所在单位或居住地社区居委会。
(4)纳入住房保障严重失信名单,将其失信信用信息提交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5)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4.对轻微失信的机构,实施以下措施:
(1)各责任主体约谈直接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告知其信用评价、失信行为等信息以及需要承担的后果。
(2)依照配建合同、委托管理等相关协议和承诺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5.对较重失信的机构,实施以下措施: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3年内,取消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与住房保障相关业务。
(2)房地产、物业、房产经纪等机构的相关失信行为,记入相关行业信用档案。
(3)依照配租合同相关协议和承诺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4)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处理措施。
6.对严重失信的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实施以下措施:
(1)自记入信用档案之日起5年内,取消其在本市市区范围内参与住房保障相关业务。
(3)在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网站、微信公众号及有关媒体公开曝光其失信行为、处理结果等信用信息。
(4)纳入住房保障严重失信名单,将其信用信息提交市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条信用修复
认定部门对认真接受惩戒、切实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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