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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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农机考试员职责
(一)严格执行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等农业机械驾驶人考试标准和考试纪律;
(二)负责辖区内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人各科目的考试工作
第六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职责
(一)负责农机事故的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
(二)负责农机事故的统计、分析,
提出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章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条件
第七条 农机安全监理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良好的职业道德;
(二)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认真履行岗位职责;
(三)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四)具有高中(中专)以上文化程度,热心农机化事业,
热爱农机监理工作。
第八条 农机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在具备本办法第七条所列条件的同时,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较强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工作责任心强,作风正派,
秉公执法;
(二)具有农业机械(机械)工程类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达到中级以上相关工人技术等级;
(三)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三年以上的在编在岗农机安全监理人员;
(四)熟知各种农业机械的安全性能和操作规程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了解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及工作原理,并具有一定的农机维修知识;
(五)熟练掌握农业机械的驾驶、操作技术,持有相应机型驾驶证,并有三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
第四章 培训与考试
第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根据农机监理人员工作职责要求和提高人员素质的需要,对安全监理人员进行分类分级培训、考试。
省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市级(含)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和县级(含)以上专项业务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
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负责县级(含)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培训和考试、考核。
第十条 农机安全监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机安全监理业务知识;
(三)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四)安全生产基本知识;
(五)农业机械驾驶操作技能。
第十一条 农机检验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国家、部、省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二)《农业机械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等相关技术标准;
(三)安全生产基本常识、农业机械常识;
(四)安全技术检验装备的应用。
第十二条 农机考试员考试、考核内容
(一)理论考试
1
、国家、部、省的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2
、农业机械常识和农机安全操作规程;
3
、安全生产基本常识;
4
、驾驶人考试的相关规定及评分办法。
(二)技能考核
、挂接农具;
、田间作业;
、场内驾驶;
、道路驾驶。
技能考核按照《拖拉机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规定的驾驶人科目二、科目三、科目四考试内容与评定标准进行考核,每个科目只允许考试一次,前一个科目不合格,以下科目不再进行。
第十三条 农机事故处理员考试、考核内容
(二)农机事故处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程序;
(三)农业机械安全操作规程;
(四)农机事故勘察设备的使用;
(五)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的基本要求,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的基本原则及方法;
(六)模拟农机事故现场勘察、调查取证、责任认定和损害赔偿调解。
第五章 证件管理
第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员和检验员、考试员、事故处理员经培训考核合格,报省农机办审批后,分别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每年集中办理申领一次,其它证件每2
年一次。
第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取得相关证件后方可从事相关农机监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检验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考试员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事故处理员证》是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身份证明和岗位技术资格证明,必须妥善保管,不得转借、涂改和伪造。
第十六条 本办法第十四条所述证件有效期均为2
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每2
年对持证人员审验一次。
审验合格的,签注审验章;
审验不合格的,收回相应证件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十五条所述证件损坏或遗失的,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补(换)发申请表》,逐级上报省农机安全监理站。
经核查属实的,予以补(换)发。
第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因退休、工作岗位变动等不再从事农机安全监理工作及相关岗位技术工作的,应收回相应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并在省农机安全监理网页上公布。
第十九条 农机安全监理员申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机安全监理证》程序:
(一)县级(
含)
以上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经所在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由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二)县级以下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由县级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市级农机安全监理机站负责审核后报市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农机检验、考试、事故处理员证申领程序:
(一)所在单位同意,
填写《农机安全监理证件审批表》;
(二)设区的市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查申报人资格,向省农机安全监理站申请,由省农机安全监理站审核后报省农机办批准。
第六章 行为规范
第二十一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
忠于职守,严格执行各项规定;
(二)坚持依法行政,按规定程序办理业务;
(三)
秉公执法,不徇私情;
(四)服从上级领导,令行禁止;
(五)
纪律严明,有错必纠;
(六)强化为民-意识,不断完善便民措施;
(七)
文明监理,优质服务;
(八)
加强业务学习,提高自身素质。
第二十二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玩忽职守,不履行法定义务;
(二)弄虚作假,
隐瞒案情,包庇、纵容违法活动;
(三)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四)酗酒、滋事等其它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
参与有损农机监理形象的活动;
(六)违法执法或者违规收费、
罚款
;
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八)酒后驾车;
(九)态度蛮横,语言粗野;
(十)着标志服或驾驶执法车辆出入娱乐场所。
第二十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持证上岗,着装整齐,佩带农机安全监理行业标志,举止端庄,规范用语,为机手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对超越法律、法规规定的监理人员职责范围的不当指令,有权拒绝执行,并同时向农机行政主管部门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报告。
第二十五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农机事故处理和办理行政处罚过程中,遇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要求回避的情形或当事人要求回避的,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在非工作时间,遇有其职责范围内的紧急情况,应当依法履行职责。
第七章 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农机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权限,对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对工作表现突出,有显著成绩和贡献,或者有其他突出事迹的监理人员,给予奖励。
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
第二十八条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离岗位或由主管部门给予相应的处分或予以辞退,触犯刑律的,交有关部门处理,
并由所在单位收回相关证件,上缴省农机安全监理站予以注销。
(一)有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第
(一)、
(二)、(三)、(四)、(五)款所列行为的;
(二)年度考核不合格的;
(三)审验不合格或无故不参加审验的;
(四)受到刑事处罚的;
(五)其它违反农机安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等必须调离监理岗位工作的。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2015-09-0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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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推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化建设,提高农机安全监督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县级以上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
第三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应当坚持依法行政、公正廉洁、高效便民、层级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规范建设的总体要求:
机构体系健全,队伍建设规范,装备设施齐全,业务管理科学,执法公正文明,监管严格高效,服务热情周到,依法履行农机安全监管职责,确保农机安全生产,保障农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农业机械化又好又快发展。
第二章
机构建设
第五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是农机化主管部门所属的.承担农机安全宣传教育、农业机械牌证核发审验、农机安全生产检查、农机事故处理等公共安全管理职责的执法单位,接受同级农机主管部门领导和上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第六条
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要求,开展以下工作:
(一)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农机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
(二)农业机械的登记和备案;
(三)农业机械的安全技术检验;
(四)驾驶操作人员的考试证件核发和审验;
(五)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六)农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违法违规行为查处;
(七)农机事故统计、报告、调查处理;
(八)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授权的其它事项。
第七条
各地农机安全监理机构名称应规范,岗位设置应科学合理、分工明确,既相互配合、相互制约,又高效运转、方便群众。
第八条
具体承担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业务的农机安全监理机构一般应设置以下岗位:
业务领导、登记审核、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牌证管理、档案管理以及安全检查、事故处理、统计分析、安全宣传教育等。
农业机械登记和驾驶证核发工作流程的相邻岗位不能兼任。
安全技术检验、驾驶人考试、安全检查、行政处罚、事故现场勘察、事故责任认定、损害赔偿调解等工作至少由2人共同完成。
第三章
人员队伍
第九条
各级农机安全监理机构的人员配备根据本地拖拉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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