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工商行政管理系统Word文件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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档次
违法情形
处罚幅度
并罚内容
ZL-1
产品标识不符合要求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并可处五百元至五千元罚款。
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
甲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严重:
(1)两次以上实施应受处罚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2)不执行责令停止,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3)商品为食品、种子、农药、化肥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消费品且涉及消费者人数较多的;
(4)导致直接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
(5)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6)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7)其它能够从重处罚的情节
A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四十至百分之五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0.4倍以上0.5倍以下罚款
B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二十至百分之四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的0.2倍以上0.4倍以下罚款
C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的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产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没收已售出部分的销货款,处以该批产品货值百分之十至百分之二十的罚款,未售出部分的产品禁止销售,处以货值金额的0.1倍以上0.2倍以下罚款
.
乙
违法行为应受行政处罚、但不具备从重或者从轻处罚的情节
销售的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可处4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可处3000元以上4000元以下罚款
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可处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丙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轻微:
(1)主观故意不明显或过失;
(2)有证据证明销售者销售的产品不知情,且能说明商品来源;
(3)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4)受她人欺诈的;
(5)有立功表现的;
(6)其它从轻处罚的情形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产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
可处1000元以上元以下罚款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可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产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可处500元的罚款
ZL-2
生产、销售下列产品:
(一)危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
(二)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销售的、省、市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
(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的;
(四)失效、变质的;
(五)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足含量冒充明示含量,以旧充新,或以不合格品冒充合格品的;
(六)所明示的质量、功能状况与实际不符,或属处理品而未在产品或包装的显著位置标明的;
(七)伪造或冒用厂名、厂址、产地、条形码、产品标准代号,伪造或冒用优质标志、认证标志、采标标志、生产许可证标志、质量保险标志等质量标志和防伪标识的;
(八)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而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
(九)伪造或擅自签改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或失效日期的。
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不得生产、销售。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或第十三条规定的,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一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一)、
(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有下列情形之一属于情节严重:
(1)两次以上实施违法行为、屡教不改的;
(3)两人以上结伙实施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4)隐匿、销毁违法证据的;
(5)胁迫、诱骗她人或者教唆她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突发事件情况下借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7)造成严重危害人民身体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8)导致农业生产减产减收或绝收的;
(9)导致群体投诉的;
(10)其它能够从重处罚的情节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没收未出厂、未售出部分的零部件、原材料或产品,没收已出厂、已售出部分产品销货款,
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四至五倍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第
(一)、
(二)、(三)、(四)、(六)项规定,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三至四倍的罚款;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二至三倍的罚款;
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并可处以货值金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2)主动消除或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3)受她人欺诈的;
(4)有立功表现的;
(5)其它从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6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
可处以货值金额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上2万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
具备情节轻微的情形之一且销售的商品货值在5千元以下或待售的商品货值在1.5万元以下
ZL-3
对明知属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产品进行承储、承运。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第二款或第十七条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至五倍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6)在发生自然灾害或其它非常情况下实施违法行为的;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9万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没收违法所得
处以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8万元以上0.9万元以下罚款
具备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且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下
处以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7万元以上0.8万元以下罚款
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法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而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的,有主观故意或过失的,属于情节一般。
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
处以违法所得1.2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没有违法所得的,处0.4万元以上0.7万元以下罚款
违法所得在0.5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
违法所得在5千元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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