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问题版Word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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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城市化进展迅猛,城市中各种功能的大型建筑、高层建筑和超高层建筑以及地下建筑不断涌现。
特别是在兰州市,由于受地形条件限制,土地资源相对日益缺乏,高层建筑有日益增多的趋势,尤其是混合设立了商场、办公间、娱乐场所等的高层住宅建筑发展迅猛。
在各种防火条件大体相同的情况下,高层建筑比多层建筑、单层建筑火灾危害性大,并且随着高度增加,其危害性会相应增大,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事故。
概述
高层建筑的范畴,一般是指高度超过24米的公共建筑和层数超过10层(含10层)的住宅建筑。
以24米为界,主要因素是从火灾扑救实践来考虑,登高消防车扑救24米以下的建筑火灾最为有效,美国、英国、前苏联等许多国家建筑规范划分高层建筑起始线也都在24米左右。
高层建筑的这一概念说明,火灾扑救和防范,对高层建筑建设至关重要。
这一概念同时表明,高层建筑对火灾的防范和扑救,更多是依赖于建筑自身防护系统的完备和有效。
在城市化进程快速推动,社会经济迅猛发展的现今中国,最显著、最普遍的莫过于高层建筑的建设和汽车工业的发展。
高层建筑的建设被认为是一个地区科技发展、经济繁荣和政治稳定的体现。
建筑高度、造型、体量不断地创下新的记录,其规模和数量使许多专家学者都始料未及,由此而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开始越来越困扰社会,火灾防范和扑救就是其中一个重要方面。
以兰州市为例,上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在晴朗的天气里,站在兰山俯视城区,高层建筑的数量,从东往西尚可逐一数过来。
不到二十年的时间,已建成高层建筑2000多幢,密集的楼群像一个水泥森林,建设、规划和消防部门早已没有了精确的统计。
三县和城郊地带,高层建筑群也不断拔地而起。
高层建筑以节约土地、集约化工作和能体现城市建设繁荣而深受政府和机构的青睐。
但是在消防安全方面,面临越来越多的问题。
诸如央视大火、上海胶州路高层公寓火灾等等各地不断发生的高层建筑火灾,造成了重大的人员伤亡、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教训促使我们要更加认真面对和思考兰州地区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
一、高层建筑火灾特点
(一)火势猛烈,火灾蔓延速度极快。
高层建筑一般装修豪华,室内含有大量的可燃物质,如家具、窗帘、地毯、吊顶装饰等,发生火灾时燃烧猛烈。
加之高层建筑的电梯井、楼梯井、通风井、管道井等竖向井道多,极易形成“烟囱效应”,一旦发生火灾,火势蔓延迅速火势越猛。
据测定,初期的火灾,烟气水平扩散速度约为0.31m∕s,在火灾猛烈燃烧阶段,水平扩散速度为0.5~0.8m∕s,而竖向扩散速度高达3~4m∕s。
如一座高度为100米的高层建筑,在无阻挡的情况下,半分钟左右,烟气就能顺竖向管井扩散到顶层。
例如,美国希尔顿饭店8层起火,火灾蔓延到30层的顶部,仅用了20分钟。
(二)火灾扑救工作困难。
目前,兰州市高层建筑总高度为50米至100米之间的建筑,一旦发生火灾时从室外进行扑救相当困难,一般要立足于自救,即主要靠室内消防设施。
但现场人员却对灭火设备不会使用或无力使用,等消防人员全副武装从驻地赶到现场、登上高楼,已经错过最佳扑救时间。
由于热辐射强、烟雾浓、火势向上蔓延的速度快和途径多,消防人员难以堵截火势蔓延,当形成大面积火灾时,其消防用水量显然不足,需要利用消防车向高楼供水,消防队员往往因攀登高楼体力不够,不能及时到达起火层进行扑救。
(三)人员疏散困难。
高层建筑的特点:
一是层数多,垂直距离长,疏散到地面或其他安全场所的时间也会长些;
二是人员集中;
三是发生火灾时火势和烟雾向上蔓延快,增加了疏散的困难。
普通电梯在火灾时由于切断电源等原因往往停止运转,因此,多数高层建筑安全疏散主要是靠楼梯,而楼梯间内一旦窜入烟气,就增加了疏散的难度,容易造成重大伤亡事故。
(四)火灾隐患多。
一些综合性的高层建筑,功能复杂,可燃物多,消防安全管理不严,火灾隐患多。
如有的建筑设有商业营业厅、可燃物仓库、人员密集的礼堂、餐厅等;
有的办公建筑,出租给十几家或几十家单位使用,安全管理不统一,火灾隐患突出,一旦起火,容易造成大面积火灾,且火势蔓延更快,扑救疏散更为困难,造成后果也更为严重。
二、高层建筑自救灭火的主要措施
(一)消火栓灭火系统。
该系统在我国被用为最基本的灭火设备,在每一个高层建筑中均有设置。
消火栓系统实施灭火需要有两个基本要素:
一是消火栓设备,二是使用消火栓的消防队员,二者缺一不可。
(二)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的设置在我国几乎和消火栓系统一样普遍。
它是采用相应耐火性能的建筑构件或防火分隔物,将建筑物人为地划分为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物的其他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
防火分区必须要有其他灭火系统配合才能起到更大作用,否则火势会把该区内可燃物燃尽或破坏掉分隔物,向其他部分蔓延。
(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是由触发器件、火灾报警装置、火灾警报装置及具有其他辅助功能的装置组成的火灾报警系统。
其是人们为了在早期发现火灾并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和扑灭火灾而设置在建筑物中或其他场所的一种自动消防设施。
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是功能最复杂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通过烟感、温感、红外线等探测到火情后,该系统便发出火灾报警、广播、消防控制联动等指令,以便于人们采取安全疏散、灭火救灾等措施。
(四)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是当今世界上比较普遍使用的固定灭火系统,国内外应用实践表明该系统具有安全可靠、经济实用、灭火成功率高等优点,是现代高大建筑不可缺少的消防设施。
三、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目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物业管理问题。
主要表现在:
一是部分开发商重建轻管。
楼房建成后,物业管理对于开发商来说就成了次要的问题,尤其是一些小型开发商,秉着“肥水不流外人田”的思想,自己招聘几个人员就组成了物业公司,物业管理的不规范给社区安全留下了隐患。
例如,消控室值班人员无证上岗、小区消防通道划线停车收费成为显性问题。
二是私自关停消防设施。
一些物业为了节约管理成本,私自关闭消防电梯电源,关闭消防供水阀门,埋下了严重的消防安全隐患。
(二)消防电梯设计施工的缺陷。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6.3.3.11条规定:
消防电梯间前室宜设挡水设施;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
据调查,因规范没有强制规定,目前投入使用的几乎所有高层建筑消防电梯间前室均未设置挡水设施。
在两起火灾扑救过程中电梯井均大量进水,其中一幢建筑消防电梯因进水引起电气短路而“罢工”,另一幢建筑则是物业主动关闭了电源,于是消防队员只能费力地爬上高楼进行灭火,对灭火救援行动造成了诸多不便。
(三)消防水泵接合器设置不合理。
一是设置的数量偏少。
目前,高层住宅小区大部分因开发面积较小,供水最不利点均在消防车的压力范围内,所以小区基本只是在泵房旁边设置了消防水泵接合器。
二是设置的位置难找。
由于小区在建设过程中追求环境优美,道路设置情况较复杂,中队虽然进行过“六熟悉”或灭火演练工作,但因人员调动或工作不细,往往会出现不能及时找到并利用水泵接合器来供水的情况。
三是管理不善。
因人为或管理不善的因素,出现管道堵塞或阀门关闭,导致中队无法正常使用水泵结合器,延误了火灾扑救的时间。
(四)小区业主或住户消防意识薄弱。
一是只顾自身利益,对身边的公共安全漠不关心。
如室内消火栓成了自家的免费水龙头,消防通道成为私家车宽敞的停车场。
二是自防自救能力低。
有些住户缺乏消防知识,个别人连灭火器都不会使用,更谈不上科学灭火自救逃生了。
2010年上海“11.15”特大火灾事故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与住户缺乏必要的自救逃生常识有直接关系。
四、高层建筑的火灾预防及管理对策
(一)强化建筑内部消防设施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其完整好用。
一是高度重视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完整好用。
在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过程中,室内消火栓系统是实现快速有效扑救的重要的也是“唯一”可以使用的利器。
二是适当提高消防电梯的防水功能。
除了增强电梯电机线路等部件的防水性能外,还应强制规定在高层建筑消防电梯间前室必须设置挡水设施,以有利于消防电梯充分发挥其功能。
三是合理设置高层住宅小区消防水泵接合器。
可规定每幢高层住宅建筑单独设置水泵接合器,并设置醒目的标志,特别是分层供水的标志。
(二)提高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能力。
一是提高物业公司的准入门槛。
要明确规定物业管理单位必须配备一定数量的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通过消防专业培训,作为核发物业管理单位资质证书的前置条件。
二是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监督管理。
消防监督部门应该把加强对物业公司的管理作为消防管理的一项经常性工作,与建设、房管等部门之间建立信息通报制度,把履行消防安全职责情况纳入物业管理单位资质申领、等级评定的范畴。
三是统一维护保养技术标准。
借鉴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管理模式,物业公司也要定期向消防部门报告建筑消防设施维护保养的状况。
积极推广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小区接入城市远程监控报警系统,实现24小时对自动消防设施的远程监控。
四是提高物业公司从业人员消防业务技能,建立持证上岗制度。
物业公司必须在提高从业人员自身业务素质方面入手,通过消防部门的集中培训和自我学习,努力提高综合技能,提升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整体水准。
(三)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物业公司及业主委员会的管理职责。
一方面,要进一步明确两者的法律责任和制约措施。
新《消防法》第18条对住宅区的物业公司的消防安全管理明确了责任,但是物业公司是受雇于业主委员会,目前对业主委员会的法律责任规定还是空白。
另外,对物业公司的法律惩戒措施较弱。
新《消防法》第67条明确,物业公司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的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另一方面,要明确消防设施的维保资金来源。
现有关于物业管理的相关法律中,《物权法》规定筹集和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由业主共同决定,是否收取须由全体业主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所以,通过地方立法或制定政府法规文件的方式,将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更新及接入城市远程报警监控系统的费用纳入大修基金和物业费支出的项目内,解决资金来源的最大的问题。
我国正处于城市化快速发展进程阶段。
现代城市一方面高层建筑“层出不穷”,另一方面又确因建筑特点、经济条件以及人为因素,使高层建筑消防救援的实施在客观上存在着不同程度的困难。
为此,我们在加强高层建筑消防管理的过程中,要做到“硬件过硬”、软件不软”,并辅之以切实有效的监督。
特别实在消防安全的管理与公众的安全意识方面应予以高度重视和切实的落实,以保障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保证公众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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