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普法讲座稿Word文档格式.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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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诉讼,就是平时所讲的“打官司”,诉讼法就是关于如何打官司方面的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即民事纠纷方面的官司),是指人民法院在双方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审理和解决民事纠纷案件中所进行的各种诉讼活动,以与由此所产生的各种诉讼关系的总和。
诉讼活动包括法院的审判活动和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
诉讼关系是在诉讼过程中所有参与者之间形成的诉讼法律关系(审判关系和争讼关系)。
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者认可的,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主体的行为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我国的民事诉讼法主要是指1991年4月9日颁布并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经过20XX、20XX两次修正),以与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民事诉讼的规范。
三、民事诉讼法的性质和特点
1.民事诉讼法是部门法。
任何国家的法律,依其调整的社会关系的不同,均分为许多独自存在的法律部门。
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2.民事诉讼法是基本法。
在诸多法律中,根据地位和作用的不同,可分为根本法、基本法和一般法。
民事诉讼法是人民法院、诉讼当事人与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民事诉讼所必须遵守的准则,是个诉讼法律关系主体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的法律依据,处于国家根本法——宪法之后的国家基本法的地位,是我国的基本大法之一。
3.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依据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为标准,可以将法律分为实体法和程序法,民事诉讼法是保障民事实体法实施的程序法。
四、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1、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的区别
刑事诉讼法是指国家制定或认可的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调整的对象是公、检、法机关在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揭露、证实、惩罚犯罪的活动。
通俗的说,就是公安局负责抓人,但是抓人之前,要获得检察院的批准,人被公安抓了之后,并不是说他就犯罪了,这个时候只是犯罪嫌疑人,得由检查起诉到法院,让法院来审,如果法院审判不合法,检察院可以抗议,这一系列的活动就是刑事诉讼,刑事诉讼法就是专门调整刑事诉讼活动的法律。
民事诉讼法与刑事诉讼法在提起诉讼的主体不同、基本原则不同、审理方式、证明标准、执行方式上都是不同的。
2、民事诉讼法与行政诉讼法的区别
行政诉讼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而向法院提起的诉讼。
通俗的理解就是民告官,不过这里的官,指的不是官员个人而专指政府机构,就是说可以把政府机构告到法院。
行政诉讼法是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和行政诉讼参加人(原告、被告、代理人等)进行诉讼活动必须遵守的准则。
民事诉讼法与刑行政诉讼法在诉讼主体、举证责任、审理方式上有所不同不同。
五、民事诉讼法的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条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的任务是:
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正确适用法律,与时审理民事案件,确认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制裁民事XX行为,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教育公民自觉遵守法律,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
六、民事诉讼法的效力范围
1.对人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人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对哪些人有约束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在我国领域内参加民事诉讼的人,无论其国籍如何,都必须遵守我国民事诉讼法。
对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或国际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应当按照我国法律和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办理。
2.对事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对事效力,是指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审理的案件范围,也即民事诉讼主管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条的规定,我国《民事诉讼法》适用于解决两类纠纷:
第一,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纠纷和人身关系纠纷;
第二,法律规定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处理的其他纠纷。
比如劳动争议案件、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宣告死亡等非讼案件。
3.空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空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作用和适用的地域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条的规定,凡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均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4.时间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是指民事诉讼法在什么时间范围内有效,包括生效时间、失效时间以与是否具有溯与力等事项。
鉴于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其时间效力与民事实体法不同,一般情况下它是溯与既往的。
即法院在民事诉讼法生效前受理的案件,若尚未审结,则应按新生效的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贰民事案件的主管与管辖
一、民事诉讼的主管
1.主管的概念
所谓主管就是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审判、解决一定范围内的民事纠纷的权限,即确定人民法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之间解决民事纠纷的分工和职权范围。
所谓的主管问题就是判断有关的案件法院是否会受理,法院是不是管这个案件,而且要判断这个案件法院是不是通过民事程序,由法院内部的民事审判庭来解决这个纠纷。
2.我国民事诉讼主管的标准
民事主管强调有两个要件,只要同时符合两个要件,法院就应当通过民事诉讼法去解决有关纠纷:
(1)主体条件:
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纠纷,在当事人之间不存在行政隶属关系。
(2)内容条件:
即人民法院受理的是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引起的民事纠纷,而不是因其他社会关系引起的纠纷。
换言之,只要纠纷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纠纷或财产纠纷,法院就应当适用民事诉讼法来解决有关纠纷。
3.法院主管民事案件的范围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与他们相互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适用本法的规定。
诸如合同纠纷、侵权纠纷、婚姻家庭纠纷、知识产权纠纷、人身权纠纷等。
二、民事诉讼管辖概述
民事诉讼中的管辖,是指各级人民法院之间和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主管是确定管辖的前提与基础,管辖则是主管的具体落实。
1.确定管辖的原则。
便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诉讼;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
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审判,保护当事人合法的民事权益;
兼顾各级人民法院的职能和工作均衡负担;
确定性与灵活性相结合;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
2.管辖的种类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诉讼管辖主要有:
级别管辖、地域管辖、协议管辖、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
3.管辖恒定。
是指管辖权的确定以原告起诉时为准,此后无论案件情况有何变化,受诉法院的管辖权不会因此而受影响。
管辖恒定包括级别管辖恒定和地域管辖恒定两种类型。
管辖恒定的内容主要包括:
(1)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某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该案始终由该法院管辖,而不因客观情形的变化而发生管辖权转移。
(2)原告起诉时,依法律规定受诉法院并无管辖权,但受诉法院未发现,当事人也未提出异议,受诉法院对案件进行实体审查后,即视为受诉法院对该案有管辖权,此后就不得变更管辖法院。
三、级别管辖
级别管辖是指按照人民法院组织系统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民事诉讼法确定级别管辖主要考虑的因素:
案件的性质、案件影响的大小、诉讼标的额的大小。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重大涉外案件;
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或认为应当由自己审判的案件。
在人民法院系统还设有军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海事法院等一些法院,某些案件专门由它们管辖。
四、地域管辖
确定同级人民法院之间在各自的区域内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即地域管辖。
确定地域管辖时遵循以下原则:
人民法院的辖区与行政区划相一致;
当事人、诉讼标的与人民法院的辖区相关联;
有利于人民法院公正地审理案件,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的干扰。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的原则是原告就被告。
1、对公民的一般地域管辖
(1)原则规定——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公民的户籍所在地就是住所地。
经常居住地与住所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视为住所。
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补充规定:
双方当事人都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被告被监禁或被劳动教养一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双方均被注销城镇户口的,由被告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离婚诉讼双方当事人都是军人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被告所在的团级以上单位驻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2)例外规定——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四种例外情形:
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对正在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对正在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民诉法意见》规定的例外情形: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非军人对军人提出的离婚诉讼,如果军人一方为非文职军人,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对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一般地域管辖
由被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所谓被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住所地,是指法人的主要营业地或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3、对共同被告的一般地域管辖
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内,各该人民法院对该项诉讼都有管辖权。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所在地或者引起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为标准所确定的管辖。
比如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产品缺陷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而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产品制造地或产品销售地等侵权行为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三)专属管辖
专属管辖指法律强制性的规定某些案件只能由特定的人民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管辖权,当事人也不得协议变更管辖法院。
专属管辖具有排他性:
第一,排除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的适用。
第二,排除协议管辖的适用。
适用专属管辖的诉讼:
1.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共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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