朔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试行版模板Word文档下载推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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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无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因国家、省、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文化、教育、体育、医疗卫生设施等公益性用地及其它重点项目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城市规划编制单位编制建设项目选址研究报告。
规划部门按法定程序报批后,根据选址研究报告提出规划设计条件。
建设用地规划选址研究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对城乡功能、城乡空间资源配置的宏观影响分析;
(二)是否符合相关城乡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及用地布局安排;
(三)场址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及地震、洪水、地质灾害等情况分析;
(四)交通、供水、排水、供电、供热、供气等外部条件及生活服务设施配套情况分析;
(五)是否符合生态和环境、自然和文化资源保护及景观要求;
(六)对城乡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及直接关系人利益影响分析;
(七)对机场净空、微波通道、军事设施保护及国家安全等特殊要求的分析;
(A)合理确定建设项目的土地使用性质、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等规划控制指标,以及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
用地除公用设施营业网点之外,禁止兼容经营性用地和设施;
(二并艮据项目需要,规划的各类用地可以调整作为交通、通讯、供水、供电、卫生、消防等城市生命线工程用地;
(三)规划的各类用地经文物保护部门确定需进行保护的,应调整作为文物古迹用地或应按其地面实际用途归类的用地类别;
(四)规划的公益性用地在满足规划要求的情况下,为便于为民服务、提高土地使用效率,可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兼容建设其它公益类设施。
(五)经营性建设用地的使用应湮循兼容性原则。
控制性详细规划已明确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兼容性范围的,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
控制性详细规划未明确兼容性范围的,根据《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确定兼容性范围。
表2.1经营性城市建设用地兼容性一览表
主导用地性质
茨客用地性质
大类
居住用地
商业豚务业设施用地
工业
用地
物流
仓储
中类
一、二类g住用地
商业用地
商务用地
娱乐康体
其它服务设施用地
_类工业用地
_类
小类
住宅
服务
设施
商业用地
批发
市场
餐饮用地
旅馆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
地
艺术
传媒
其它
商务
娱乐用地
康体用地
类別
代码
R11/R
21
R12/R
——
BlI
B12
513
B21
B22
B29
531
332
59
MI
Wl
居住
一、二类居
住用地
住宅用地
X
×
服务设施
CC
—M
▲
•
商业BR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
專售商业
511
O
C
批发市场
312
餐饮业用
□
旅馆用地
514
D
商务设施用
金融保险
521
艺术传媒
522
其它商务
329
娱乐康体用
娱乐用地
B31
康体用地
B32
其它服务设
B9
一类工业用地
一类物谎仓
储用地
WI
■
注:
①X禁止兼容;
▲兼容比例不超过10%;
◎兼容比例不超过50%;
•兼容比例Io0%;
2本表中B12批发市场用地仅指普通商品的批发市场J不含危险品等特种商品的特殊批发市场;
B9其它服务设施用地中不含殡葬设施;
3兼容比例系指兼容类的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与该项目计入容积率的建筑面积的比例;
4规划控制指标按主导用地类别进行管理;
5工业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所占用地比例不超过7%,建筑面积比例不超过10%。
第二节公共服务设施
第十三条(设施分类)城市规划建设应按标准配置公益性的公共服务设施Z主要分为教育设施、医疗卫生、文化设施、体育设施、福利设施、行政管理六类。
公共服务设施分市区级配套、居住配套两级配置。
第十四条(市区级配建要求)市区级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应与城市功能定位、社会经济发展目标和社会需求相适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与控制性详细规划,在符合《城市公共设施规划规范》(GB50442-2008)的条件下,合理布置,统筹安排。
第十五条(居住配建设施要求)居住配套公共服务设施包括教育设施(中小学、幼儿园\基层社区服务设施(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市政公用、行政管理及其它)两大类设施。
(—)居住配套教育设施
:
L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按照下表执行。
表2.2中小学、幼儿园建设标准表
名称
千人指标
(%0)
生均最小建筑面积(m)
班额人数(人/班)
生均用地面积
(m)
中学
80
10.4
50
24-30
小学
10
45
15-22
幼儿园
40
30
13-15
①千人指标为建议性规走,可根据出生率和非户籍常住人口的变化适当调整。
2生均用地W建筑面积面积指标含学生宿舍和食堂面积。
3改、扩建学校倍旧区改造的新建学校)最小用地面积可在此标准基5岀上酌情降低20%以内。
4特殊示范学校或专业特色学校可根据相关评估标准或规划设计合理性适当提高建设标准。
2.中小学生不应跨越铁路干线、高速公路及车流量大、无立交设施的城市快速路上学,寄宿制学校可不受此限制。
3•全日制幼儿园、小学、中学服务半径应满足国家规范要求,确实难以
满足服务半径要求的,应充分考虑容量配套、交通、服务水平等相关因素,可适当扩大范围合理配置幼儿园、〃荐、中学设施。
(二)配套基层社区服务设施
基层社区服务设施的配置应与居住人口规模相适应,在满足服务要求的前提下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社区公共服务中心。
第三节建筑容量指标
第十六条(居住容量指标)居住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表2.3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住宅层数
一类区
二类区
三类区
四类区
建筑密度
容积率
容积率
建筑密度
1-3层
32
0.8
1.1
35
1.0
4-6层
1.2
1.7
1.5
7-9层
28
2.2
2.0
1.8
10-18层
25
2.8
2.5
19层以上
3.2
3.0
①表中规走的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均为上限。
2表中建筑密度特指住宅建筑及其配套设施的建筑密度。
3表中的住宅平均层数并非控制指标,只是给出各级强度居住区的平均住宅层数参考值。
4表中的控制指标不包括历史文化保护区、神头泉域核心保护区、市级中心(副中心)及民福街、振武街、市府街、古北街、割阳街、张辽路、开发路、建设路、文远路的交叉口地段等城市特走区域。
特走区域内的控制指标需作专题论证报告以及交通影响分析,经城市规划部门调整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七条(非居住容量指标)非住宅建筑项目的建筑容量控制指标应符合《非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的规定。
对于不适用本表约束的建设项目,其建筑容量在满足建筑后退距离、停车、绿地率、消防、日照、卫生视距、公共开放空间、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容量、抗震、防灾、人流集散等规定的前提下,结合建筑总平面设计合理性确定。
表2.4非居住用地容积率、建筑密度控制指标表
别地用
区
-
区--
区三
区£
四
建筑密度
率积容
勰
率积
蠶
T
5
3
2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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