室内分布系统施工合同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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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工程名称:
[]。
2.2工程地点:
2.3承包范围:
第三条设备、原材料
3.1由甲方负责提供的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等见附件[],由乙方负责提供的设备和原材料名称、规格、数量等见附件[]。
3.2乙方必须依照合同约定选用设备和原材料,并接受甲方检验。
设备和原材料出厂前,甲方可派人到工厂进行检验,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各种设备及原材料的出厂检验项目、指标、测试程序和方法,以及软件的测试方法。
甲方有权根据需要加以修改和补充。
3.3乙方隐瞒设备、原材料的缺陷,或者使用不符合规定的设备、原材料而影响工程质量时,甲方有权要求重新施工、修理、减少价款直至终止本合同。
3.4乙方提供的设备、原材料应为全新产品,质量优良,且符合国家规定和甲方要求。
3.5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设备和原材料在任何情况下均不能影响系统的正常安装、运行、操作和维护。
第四条工程设计图纸
4.1甲方提供工程设计图纸。
4.2乙方施工期间,如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或技术要求不合理的,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及时书面回复。
甲方未回复确认的,乙方不得对图纸或技术作出任何变更。
4.3施工过程中,如乙方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确认。
第五条工程期限
5.1本工程的开工时间为[]年[]月[]日。
5.2竣工日期为[]年[]月[]日。
5.3总工期为[]日。
第六条质量标准
6.1工程应当符合的质量标准和技术要求,包括但不限于:
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国无管[1994]19号文《关于公众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使用频段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95年发布的《900MHz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设备总技术规范》第二分册《基站子系统(BSS)设备技术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电部1997年12月发布的《900/1800MHzTDMA数字蜂窝移动通信系统第二阶段基站子系统技术规范》;
国标GB8702—88《电磁辐射防护规范》;
国家通信行业标准,YD5039—97《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及甲方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验收标准
7.1按照[]及甲方的有关验收标准进行工程验收。
7.2自工程竣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完成初验,双方共同签署初验合格证书。
7.3自试运行期结束后[]个工作日内,甲方组织完成终验,双方共同签署终验合格证书。
第八条合同价款
8.1本合同价款(“合同价”)共计[]元,大写[]。
包括:
(1)乙方提供的原材料及设备款[]元。
(2)施工、安装、调试、开通及技术服务费共计[]元。
(3)甲方就乙方履行本合同所应支付的其他全部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营业税等)。
除另有约定外,甲方无需就本合同项下工程向乙方支付上述费用之外的任何其他费用及税费。
8.2工程全部竣工并经初验合格后,甲方将对该工程进行审计,并依照审计结果确定的合同金额(“审计价”)付款。
第九条支付方式及期限
9.1甲方凭乙方开具的相应金额的、符合国家规定的发票,依据下述方式分期付款:
9.1.1本合同签订并生效后[]日内,甲方向乙方支付合同价[]%的首付款,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9.1.2工程初验合格并经甲方决算审计后[]个工作日内,甲方依据本合同及双方共同签署的《初验合格证书》向乙方支付审计价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9.1.3工程终验合格并经甲方书面确认后[]个工作日内,甲方依据本合同、双方共同签署的《终验合格证书》向乙方支付审计价的[]%,计人民币[]元(大写[]元)。
9.1.4以审计价为基础、并扣除上述已支付款项后,其余未支付款项为质量保证金。
保修期届满且乙方处理完所有遗留问题后,甲方向乙方一次性返还质量保证金。
9.2本合同价款的所有支付由甲方以[](银行转账、电汇、支票等方式)付至乙方。
甲乙双方银行账户信息和纳税人信息:
甲方信息如下:
开户行:
银行地址:
户名:
账号:
纳税人识别号:
电话:
[]
乙方信息如下:
9.3若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应当支付违约金和/或承担赔偿责任,则甲方有权从上述任何一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金额。
第十条双方权利和义务
10.1甲方权利和义务
10.1.1甲方负责工程前期的测试、勘测、选点。
10.1.2甲方负责确定主设备、电源、地线等符合要求的安装位置。
10.1.3甲方负责室内信号分布系统与移动通信网络系统接口的协调,如信号源的开通、传输到位等。
10.1.4甲方和乙方共同对系统通话性能进行测试。
10.1.5甲方接到乙方的验收要求后,组织工程验收。
10.2乙方权利和义务
10.2.1乙方协助甲方完成工程前期的测试、勘测、选点。
10.2.2乙方负责系统安装调试、开通及技术服务。
10.2.3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及甲方要求保质保量地完成工程。
乙方应严格按照相关的工程规范、规程和标准进行施工。
乙方应按照甲方相关规范张贴标识标签。
10.2.4对于乙方在工程中所使用、安装的设备,其性能指标和使用效果要符合甲方的要求。
10.2.5如施工过程中发生任何非乙方原因导致的设备损坏或质量事故,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报告,共商解决办法。
10.2.6乙方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责任。
10.2.7凡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一切人身及财产损害事故,乙方应负责解决,并承担全部责任。
如因此导致甲方对外承担责任或遭受损害的,乙方并应予以赔偿。
10.2.8乙方为工程提供必需的车辆、仪器、仪表工具等器械,并自行承担相关费用。
10.2.9乙方根据工程进度要求办理与施工相关的批件和手续,保证施工过程及工作成果的合法性,并承担相应的费用。
10.2.10乙方应在每月[]日之前,向甲方书面上报当月及累计工程施工进度表。
10.2.11乙方应严格执行隐蔽工程验收制度。
凡隐蔽工程完成后,必须于[]日内报请甲方指定的监理或随工验收,验收通过并作好记录后方可继续进行下一工序的施工。
10.2.12工程竣工验收前,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编制好竣工图和工程结算资料等竣工验收资料移交甲方,并有义务协助甲方完成工程验收及审计工作。
10.2.1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留置任何工作成果及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安装调试、开通、工程初验和终验
11.1乙方保证在本合同第五条约定期限内完成工程施工以及系统安装调试。
竣工日期以乙方完成系统安装调试之日为准。
11.2乙方与甲方共同开通系统与设备,并达到甲方覆盖要求。
11.3竣工之日起[]日内,乙方向甲方提出书面的初验申请报告,并提交竣工验收资料。
甲方收到申请及竣工验收资料后一周内,且经甲方确认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按双方认可的验收方案进行初验。
如果甲方确认已达到甲方要求及本合同约定,视为初验合格,甲方和乙方代表签署初验合格证书,自初验合格证书载明的初验合格之日起进入试运行期。
11.4试运行期内由甲方进行操作,乙方技术人员需提供支持服务。
11.5试运行期为初验合格后[]个月。
若试运行期间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应在[]日内向甲方提交事故及问题的情况说明(乙方确需延长时间的,需提交延长时间的书面申请,否则甲方将有权重新计算试运行时间,并可视情况推迟有关验收、付款等)。
因工程本身原因造成故障的,试运行期将于故障修复后重新计算,有关验收、付款时限相应顺延,乙方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6系统试运行期间,无论何种原因造成运行异常,乙方相关的部门人员(部门和人员若变动应及时通报甲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应答,并在[]小时内到达现场,[]小时内修复。
11.7若试运行期内系统无法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则甲方将允许总共延长[]个月的试运行期。
无论何种原因,若试运行仍然不成功,或合同规定的技术指标无法在已延长期限终止时得到满足,则乙方应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11.8由于出现上述试运行期的顺延和/或重新开始导致甲方遭受任何损失或承担任何费用增加,乙方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11.9试运行期满后,由乙方提出书面的终验申请报告,甲方在收到申请报告后[]日内,且经甲方确认具备验收条件的情况下,按双方认可的验收方案进行终验。
如果甲方确认系统已达到甲方要求及本合同约定的,视为终验合格。
11.10终验合格后,由乙方依据[]有关验收要求,将终验的有关资料整理成档案向甲方提供。
甲方自终验合格并收到乙方前述资料后[]日内和乙方代表签署终验合格证书。
自终验合格证书载明的终验合格之日起进入保修期。
第十二条保修与工程服务
12.1保修期为[]个月。
保修期内,乙方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12.2质量保修范围包括乙方承担的全部施工内容。
12.3在保修期内,乙方对施工工程及设备应每季度巡检[]次,并将巡检结果书面报送甲方。
12.4在保修期内,乙方应提供7x24小时(每周7天、每天24小时)的免费维护服务和现场技术服务。
12.5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乙方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时起3个小时内派人保修。
乙方未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甲方可以委托他人修理,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且甲方有权在应支付乙方的款项中直接扣除该费用。
12.6发生事故需紧急抢修的,乙方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12.7保修期满,由甲方组织验收并由双方共同签署《工程保修期限届满确认书》,以《工程保修期限届满确认书》出具之日为质量保修期满之日。
12.8质量保修期满前,合同施工范围内(含甲乙双方提供的设备及材料)的移动通信系统如须迁移,乙方应免费向甲方提供技术和迁移服务,馈线等损耗材料的费用则由甲方承担。
第十三条不可抗力
13.1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其他情况。
13.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受影响一方应立即通知合同对方,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尽力减少损失。
乙方遭受不可抗力的,则不可抗力事件持续期间,乙方应每隔七日向甲方报告一次受害情况。
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十四日内,乙方应向甲方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并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等有关资料。
13.3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损害,以及由此产生的费用支出及工期延误,由双方按以下方式分别承担:
13.3.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乙方承担。
13.3.2甲方、乙方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13.3.3乙方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乙方承担。
13.3.4停工期间,乙方应甲方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13.3.5不可抗力结束后工程进行清理、修复费用,由双方共同承担。
13.3.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且各方均不承担延期的违约责任。
13.4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第十四条风险转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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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室内 分布 系统 施工 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