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交通大学章程Word下载.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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努力建设成为一所大师云集、人才辈出、思想交相辉映,在国家富强、民族复兴和人类文明进步的进程中贡献卓著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推进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规范办学行为,促进学校科学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高等学校章程制定暂行办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上海交通大学,中文简称上海交大,英文全称
ShanghaiJiaoTong
University
,英文缩写SJTU。
第三条
学校注册地为上海市华山路1954号,设有徐汇、闵行、黄浦、长宁、七宝、
浦东等校区,
其中闵行校区是主校区。
学校校庆日为
4月8日。
第四条学校为非营利性事业组织,具有民事法人主体资格,依法享有民事权利,依法
享有教学、科研、行政及财务等办学自主权,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五条学校校训是“饮水思源,爱国荣校”;
使命是“传承文明、探求真理、振兴中
华、造福人类”;
办学宗旨是“修一等品行、求一等学问、创一等事业、成一等人才”。
第六条学校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
主管理,自主开展人才培养、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综合性、
研究型、国际化”的世界一流大学。
第七条学校根据社会需要和办学条件自主调节学科或专业门类结构。
学科专业涵盖自
然科学、工程科学、生命医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等领域。
第八条学校建立健全教育质量监控体系、科研质量保障体系、教师发展评价体系、学
科建设动态监控体系、学院(系)国际评估体系,推进卓越绩效管理,全面提高办学质量。
第九条学校校徽由铁砧、铁锤、齿轮、链条组成,砧上错落放置中西书籍若干册,寓
意古今融汇、中西兼容、文理贯通、工读并重、知行统一。
校旗以校徽和交大视觉识别系统
标准色为基础,底色为蓝色,中央印有黄色中英文校名与校徽。
校歌为于之作词、
瞿维作曲
的《上海交通大学校歌》。
第二章举办者与学校
第十条学校由国家举办,教育部主管,教育部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共建。
举办者和共建
者支持学校依照法律和本章程自主办学,为学校发展创造良好的办学条件和办学环境,学校
接受举办者和共建者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一条举办者监督学校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情况,
指导学校的办学方向,
监督和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任命学校主要负责人,监督、考核和评估学校办学水平和办学质
量,依法对学校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支持学校依法自主办
第十二条举办者依法保护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任何非法干预,
学,为学校提供必备的办学条件保障,保障学校办学经费的稳定来源和增长,维护学校合法利益和良好的办学环境、办学秩序,支持学校发展。
第十三条学校的权利: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自主办学,制定学校的发展战略规划,自主开展教学活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交流与合作,管理学校内部事务,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二)根据社会需求和办学条件,依法自主设置和调整学科、专业,按照国家有关政策和规定,自主制定招生方案、年度招生总规模、分专业招生计划和招生比例;
(三)自主制定教学计划、选编教材、组织实施教学活动,自主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和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
(四)自主确定教学、科学研究、职能部门等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和人员配备;
晋升和解
(五)在国家有关规定的指导下,自主决定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的聘任、
聘,自主决定教职员工的薪酬水平和福利待遇;
予以处理;
(七)
对举办者提供的财产、国家财政性资助、受捐赠财产及其他财产依法自主管理和
使用;
(八)
学校以国家规定的学费标准为基础,根据实际办学成本,与政府主管部门协商学
费,经政府物价部门核准,依法收取学费和其他费用用于办学活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学校的义务:
依法接受教育部和上海市
(一)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指导;
(二)提升面向国际学术前沿的原始创新能力、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的科技攻关能力、面向行业和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科技支撑能力,开展高水平的教学、科学研究、社会服务、文化传承与创新活动,建设办学质量保障体系,促进办学质量的持续改善;
尊重与维护教职员工、学生的合法权益;
完善学校内部监督机制,加强纪检、审计和法律监督;
(五)
依法公开学校信息,保障师生和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变更名称、类别和其他重要事项,须经学校常委会审议通过后报教育部审批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备案。
第三章管理体制
第十六条学校实行中国共产党上海交通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学校坚持党委领导、校长负责、教授治学、民主管理,坚持依法治校,坚持以师生为本,尊重学术自由,实行党务公开、校务公开和信息公开制度,依法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党委全体会议(以下简称全委会)是学校的最高决策机构,统一领导学校工
作,支持校长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并开展工作,保证教学、科研、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党委常委会(以下简称常委会)在全委会闭会期间,行使其职权,履行其职责。
全委会和常委会由党委书记主持,实行集体领导,民主决策。
常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宣传和执行党中央、上级组织和本级组织的决议,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依法治校;
(二)审议确定学校基本管理制度,讨论决定学校改革发展稳定以及教学、科研、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
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
(三)讨论决定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干部的选拔、教育、培养、考核和监督,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干部队伍建设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按照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方针,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制度建设和反腐倡廉建设,落实党建工作责任制;
(五)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和德育工作,组织党员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法律和业务知识;
(六)领导学校的工会、共青团、学生联合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对学校内民主党派的基层组织实行政治领导;
(七)应当由常委会决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和行政负责人,在党委领导下全面负责学校的教学、科学研究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副校长和校部职能部门协助校长对学校各项行政工作进行管理。
重大行政事项由校长办公会讨论决定。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拟订发展规划,制定具体规章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教学活动、科学研究和思想品德教育;
(三)拟订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方案,推荐副校长人选,任免内部组织机构的负责人;
四)
聘任与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者处
分;
五)
拟订和执行年度经费预算方案,保护和管理校产,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
主持校长办公会议,决策、协调、处理学校行政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七)
其他需要校长决定的重大事项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九条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该委员会是学校学术事项的最高议事机构,统筹行使
对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学校尊重并保障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学术权
力。
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
诣高、学风端正、有参与学术议事的热情和能力的知名教授担任;
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四分之一,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二分之一。
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校长提名,全体委员投票选举产生。
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校长聘任。
学校学术委员会下设学位评定、教学、专业技术职务、学风与学术道德等专门委员会。
其中,学位评定委员会依法组成并履行学位评定、授予等职责。
学校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
委员会审定,可成立其他专门委员会。
学校实行校院两级学术管理制度,在学院(系)设置学术委员会等基层学术组织承担相应职责。
各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向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
学校学术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学校宏观办学政策包括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学科建设计划、
重大国际合作办
学项目等提供咨询意见;
(二)学校的宏观学术政策,包括各类学术标准、学院(系)国际评估办法、学术奖励
制度等,在提交常委会、校长办公会讨论之前,应当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指导专门委员会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的工作,包括明确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工
作范围,审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和院(系)学术委员会章程等;
(四)其他需要学术委员会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条上海交通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以下简称纪委)是学校的党内监督机关,在
学校党委和上级纪委领导下进行工作,纪委委员由党代会选举产生。
纪委的主要职责是:
(一)协助学校党委组织协调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建立健全反腐倡廉制度
体系,推进校园廉政文化建设,指导校内各部门开展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组织开展对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履行“一岗双责”和廉洁自律相关规定情况的监督
检查;
(三)受理、调查和处理对校内党组织、党员在违反党纪方面的检举、反映等;
受理校
内党组织、党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申诉;
(四)其他需要纪委处理的事项。
第二十一条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学校党委领导下的教职员工行
使民主权利,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的基本制度,是校务公开的基本形式和重
要载体,是学校建立现代大学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学校和院
(系)两级教代会等民主
管理与监督的组织形式,充分发挥教职员工在实现学校总体目标任务中的积极作用,
保障与
维护教职员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工会是教代会的工作机构,负责教代会的日常工作。
教代会在学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讨论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
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
(三)审议校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财务工作、教代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
项工作报告;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
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关
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和监督教代会提案办理情况、教代会审议通过的重要事项落实情况;
(六)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与建议,监督学校章程、
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
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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